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的辩护人区别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18 08:17刑事诉讼为辩解人,民事诉讼为署理人
辩解与署理的比较
(一)相同之处。
辩解人和署理人都是为了保护各自托付人利益而参与到诉讼中,都与案子处理结果没有直接的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二者在诉讼权力和责任,以及一些程序上有许多相通的当地。
(二)差异
1、发生依据不同。
刑事辩解人参与刑事诉讼依据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托付授权或法院的依法指定,而刑事署理人参与诉讼只能是当事人及其法定署理人授权。
2、诉讼位置不同。
辩解人具有独立的诉讼位置,以自己名义进行辩解而不受被告人束缚,但署理人不具有独立的诉讼位置,是附归于被署理人的,依被署理人毅力从事活动。
3、诉讼使命不同。
刑事辩解承当的是辩解功能,即辩驳控方控诉,证明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罪轻,应减轻或革除刑事责任;而署理责任在于保护被署理人的合法权益。
4、适用规模不同。
两类目标的诉讼利害关系正好相反,刑事辩解适用于公诉案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诉案子的被告人;刑事署理适用于公诉案子的被害人、自诉人和顺便民事当事人。
5、权力内容不同。
刑事辩解人享有法律规定的会晤权和通讯权、调查取证权等广泛权力,有的权力乃至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也不享有的;而刑事署理人享有的权力由被署理人颁发,并且不能超过被署理人的权限规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