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人的监督检查权是什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20 20:50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3月15日) 第二百零二条 告贷人依照约好能够查看、监督告贷的运用状况。告贷人应当依照约好向告贷人定时供给有关财政会计报表等材料。
告贷公例(1996年6月28日 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第二十二条告贷人的权力:根据告贷条件和告贷程序自主查看和决议告贷,除国务院同意的特定告贷外,有权回绝任何单位和个人强令其发放告贷或许供给担保。
一、要求告贷人供给与告贷有关的材料;
二、根据告贷人的条件,决议贷与不贷、告贷金额、期限和利率等;
三、了解告贷人的出产运营活动和财政活动;
四、依合同约好从告贷人帐户上划收告贷本金和利息;
五、告贷人未能实行告贷合同规定责任的,告贷人有权依合同约好要求告贷人提早偿还告贷或中止付出告贷人没有运用的告贷;
六、在告贷将受或已受丢失时,可根据合同规定,采纳使告贷免受丢失的办法。
第三十一条 贷后查看:告贷发放后,告贷人应当对告贷人履行告贷合同状况及告贷人的运营状况进行追寻调查和查看。
第七十二条告贷人有下列景象之一,由告贷人责令改正。情节特别严重或逾期不改正的,由告贷人中止付出告贷人没有运用的告贷,并提早回收部分或悉数告贷:
一、向告贷人供给虚伪或许隐秘重要现实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材料的;
二、不照实向告贷人供给一切开户行、帐号及存告贷余额等材料的;
三、回绝承受告贷人对其运用信贷资金状况和有关出产运营、财政活动监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