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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合同的保管期限是多久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22 12:35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有偿地或无偿地为寄存人保管物品,并在约好期限内或应寄存人的恳求,返还保管物品的合同。
法令咨询:
评价合同的保管期限是多久?
律师回答:
分永久、长时间、短期三种。永久保存,便是无限期地尽可能久远地保存下去。长时间保存,一般是指档案须保存十六年至五十年左右;短期保存,一般是指十五年以下。后两者称为定时保存。定时保存的核算方法,一般是从文件发作后的第二年起核算,有些特别文件和专门文件能够从其失效、结案后算起。一切确定为定时保存的档案,到保管期满后还须复查一次,如发现有持续需求保存的,仍应保存下去,有的延伸保管期限,有的转为永久保存。
相关法令知识:
保管合同始自于罗马法。罗马法把寄予分为一般寄予与变例寄予。一般寄予是指受寄人应于合同期满后将受托保管的原物返还寄予人,而变例寄予是指受寄人得返还同品种、质量、数量之物,包含金钱寄予、讼争物寄予及危险寄予。前苏联民法不称寄予而称保管,其第422条规则:“按照保管合同,一方应当保管另一方交给他的产业,并无缺地返还该产业。”
保管合同的标的物,即保管物是否限于动产,各国立法有两种趋势:榜首,以德国、意大利为代表的,在民法典中明确规则寄予物以动产为限。如意大利民法典第1760条对寄予下的界说为:“寄予是一方承受他方的某个动产,担任保管并返还的契约。”第二种是以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为代表的,在其民法典中对寄予下的界说中,不明确寄予物为动产或为不动产。如日本民法典第657条规则:“寄予,因当事人一方约好为相对人保管而受取某物,而发作效能。”郭明瑞、王轶所著《合同法新论·分则》中以为,“日本民法一般寄予中的标的物即包含动产也包含不动产,这是日本法的一个特色。”又例如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第589条规则:“称寄予者,谓当事人一方以物交给他方,他方允为保管之契约。”台湾刘发鋆著《民法债编分则有用》中对寄予标的物所作的解说是,“寄予标的物以物为限,不管为动产或不动产,为替代物或不替代物,均无不行。”可见我国台湾地区“民法”与日本民法对此规则是一脉相成的。
我国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五条对保管合同下的界说中,也没有规则保管物以动产为限。实际中保管不动产的比如是许多的,房子、果园、池塘等都能够成为保管的目标。因而,法令有必要调整因托付别人保管不动产而构成的权利义务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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