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审的审理期限是几个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13 13:33
浅谈第二审的审理期限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子,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求延伸的,由高级人民法院同意,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子需求延伸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同意。
审理第一审行政案子的期限为三个月;有特殊情况需求延伸的,经高级人民法院同意能够延伸三个月。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子需求延伸期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同意,能够延伸三个月。 审理行政上诉案子的期限为两个月;有特殊情况需求延伸的,由高级人民法院同意,能够延伸两个月。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二审案子需求延伸期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同意,能够延伸两个月。
第一审人民法院收到起诉书(状)或许履行请求书后,经审查以为契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收到自诉人自诉状或许口头通知的,经审查以为契合自诉案子受理条件的应当在十五日内立案。 改动统辖的刑事、民事、行政案子,应当在收到檀卷资料后的三日内立案。 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第一审人民法院移交的上(抗)诉资料及檀卷资料后的五日内立案。 发回重审或指令再审的案子,应当在收到发回重审或指令再审裁决及檀卷资料后的次日内立案。 依照审判监督程序从头审判的案子,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裁决(决议)的次日立案。
行政案子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十日前向高级人民法院或许最高人民法院提出请求。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子,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求延伸的,由高级人民法院同意,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子需求延伸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同意。
审理第一审行政案子的期限为三个月;有特殊情况需求延伸的,经高级人民法院同意能够延伸三个月。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子需求延伸期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同意,能够延伸三个月。 审理行政上诉案子的期限为两个月;有特殊情况需求延伸的,由高级人民法院同意,能够延伸两个月。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二审案子需求延伸期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同意,能够延伸两个月。
第一审人民法院收到起诉书(状)或许履行请求书后,经审查以为契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收到自诉人自诉状或许口头通知的,经审查以为契合自诉案子受理条件的应当在十五日内立案。 改动统辖的刑事、民事、行政案子,应当在收到檀卷资料后的三日内立案。 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第一审人民法院移交的上(抗)诉资料及檀卷资料后的五日内立案。 发回重审或指令再审的案子,应当在收到发回重审或指令再审裁决及檀卷资料后的次日内立案。 依照审判监督程序从头审判的案子,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裁决(决议)的次日立案。
行政案子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十日前向高级人民法院或许最高人民法院提出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