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诉讼的时效是怎样规定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05 00:41《劳作法》第八十二条规则:“提出裁定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作争议发作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提出书面请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作争议案子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定见》第三条规则:“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依据《劳作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则:以当事人的裁定请求超越六十日期限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判决、决议或许告诉,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述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确已超越裁定请求期限,又无不可抗力或许其他正当理由的,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其间1.“劳作争议发作之日”是指当事人知道或许应当知道其权力被损害之日; 2.“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力被损害之日”是指有依据标明权力人知道自己的权力被损害的日期,或许依据一般规则推定权力人知道自己的权力被损害的日期,即劳作争议发作之日,不应从侵权行为完结之日起核算。 3.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如患严重疾病、向劳作争议调停委员会请求调停等而超越60日时效的,能够适用时效中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