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缓限制减刑判决书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10 14:42
约束弛刑的意思是严峻刑事案件判定为死缓时若后期有弛刑,也有必要服满必定期限。关于弛刑是日期有必定的规则,所以约束弛刑不是说不行以弛刑,而是表明只能弛刑必定的时刻,不行无约束弛刑。你能够和听讼网小编一同看看什么是死缓约束弛刑判定书的内容。
约束弛刑判定书
公诉机关马鞍山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某某,男,1955年8月22日出生于安徽省六安市,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
1990年12月1日因犯偷盗罪被六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2001年因偷盗被治安拘留;2002年4月10日因犯偷盗罪被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分金5000元。
因涉嫌成心杀人罪,于2016年2月16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花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日因涉嫌抢劫罪被马鞍山市检察院批准逮捕并由马鞍山市公安局履行逮捕。
指定辩解人鲍生海,男,安徽致臻律师事务所律师。
马鞍山市人民检察院以马检刑诉(201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某犯成心杀人罪,于2016年9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1月2日、2016年12月12日揭露开庭审理了本案。
马鞍山市人民检察院指使署理检察员夏国平出庭支撑公诉。
被告人胡某某及其指定辩解人鲍生海到庭参与诉讼。
审理期间,马鞍山市人民检察院以为需求补充侦查,主张本院延期审理,本院依法延期审理一次,本案现已审理完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末,被告人胡某某因与汪某2之间的经济胶葛,遂发作杀戮汪某2的想法。
2016年2月13日上午,被告人胡某某带着事前预备好的剪刀和铁丝绳,在汪某2住处花山区老站村4-8号与汪会晤并发作性联络,后被告人胡某某脱离。
当日17时许,被告人胡某某再次至汪某2住处过夜,次日清晨许,被告人胡某某乘汪某2熟睡之际,骑到汪某2身上,并手持剪刀责问汪“要钱,仍是要命?”,汪某2欲呼叫救命,被告人胡某某遂猛掐被害人颈部,后又用带着的铁丝绳勒紧被害人颈部,致被害人汪某2逝世。后胡某某在被害人家中翻找并拿走项圈一条、现金20余元及手机等资产。被告人胡某某将案发现场留传的烟头以及作案时运用的铁丝绳等物丢掉至老站村4-8号院墙外,后逃离现场。经判定:汪某2系被别人扼颈致机械性窒息逝世。
为支撑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根据手机、剪刀、铁丝绳、晾衣架等;书证归案经过、户籍信息、刑事判定书等;证人杨某1、杨某2、杨某3、沈某1、孙某、赵某1、汪某1、潘某、包龙、赵某2等人证言;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痕迹查验定见书、尸身查验判定书、毒物查验陈述、法医根据判定书;现场勘验、查看、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根据。
公诉机关以为:被告人胡某某以成心杀人为意图,不合法掠夺别人生命,应当以成心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到案后照实供述其违法现实,能够从轻处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榜首百七十二条 之规则,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害人家族当庭要求对被告人胡某某从严惩办。
被告人胡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违法现实不持异议。被告人胡某某的辩解人提出的辩解定见是:对起诉书指控胡某某成心杀人罪不持异议。胡某某成心杀人情节较轻,归案后照实供述,依法能够从轻处分。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胡某某与汪某2(被害人)知道后一向坚持男女联络。2015年末,被告人胡某某因与汪某2之间的经济胶葛,遂发作杀戮汪某2的想法。2016年2月13日上午,被告人胡某某带着事前预备好的剪刀和铁丝绳,按照与汪某2的电话约好,在花山区老站村4-8号汪某2住处与汪某2会晤并发作性联络,后被告人胡某某脱离汪某2的住处。当日17时许,被告人胡某某再次与汪某2电话联络并至汪某2住处过夜,次日清晨许,被告人胡某某乘汪某2熟睡之际,骑到汪某2身上,并手持剪刀责问汪“要钱,仍是要命?”,汪某2欲呼叫救命,被告人胡某某遂猛掐汪某2颈部,后又用带着的铁丝绳勒紧汪某2颈部,致汪某2逝世。后胡某某在汪某2家中翻找并拿走项圈一条、现金20余元及手机等资产。为消灭根据,被告人胡某某将案发现场留传的烟头以及作案时运用的铁丝绳等物丢掉至老站村4-8号院墙外,后逃离现场。经马鞍山市公安司法判定中心判定:汪某2系被别人扼颈致机械性窒息逝世。
上述现实有经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经法庭质证、承认的下列根据证明:
一、根据
(一)T.Gstar牌黄色手机一部(随案移送),证明:该手
机系被告人胡某某在杀死被害人汪某2后拿走的被害人手机
(二)红黄色橡胶手柄的剪刀一把(随案移送),证明:系被告人胡某某留传在现场卧室桌子上的作案用的剪刀。
(三)带紫色手柄的铁丝绳一条(随案移送),证明:系
被告人胡某某用来勒住被害人脖子的铁丝绳。
(四)晾衣架(随案移送),证明:系被告人胡某某用来制造铁丝绳手柄的晾衣架。
二、书证:
(一)110接警记载单、110反应单、受案登记表、立案
决定书,证明:2016年2月15日13时许杨某1报案称其母汪某2在其住处被人杀戮,公安机关当日立案侦查的状况。
(二)归案经过,证明2016年2月15日晚将被告人胡
永刚捕获。
(三)户籍信息,证明:被告人胡某某、被害人汪某2的
身份状况及被告人胡某某已达到彻底刑事责任年纪的现实。
(四)刑事判定书、离监犯综合信息表,证明:被告人胡
永刚的偷盗前科状况。
(五)被告人胡某某手机通话记载,证明:被告人胡某某与被害人汪某2在案发当日有频频的电话联络。
(六)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明:2016年2月16日从沈某2处依法扣押T.Gstar牌手机一部,外观为黄色,串号35733703044917。
2016年2月15日、2月16日,依法扣押胡某某处手机SIM卡一张,项圈两条、大白兔奶糖若干、黄山牌迎客松(嘉宾)卷烟五包;长裤一条、内裤一条、帽子一顶、皮鞋一双、写有号码纸条两张、黄色烟蒂、户口本二本、人民币十张、钥匙一串五把、钱包一个;2月18日依法扣押铁丝一条(折叠的铁丝打开后全长45厘米,铁丝两头环绕绑缚有短手柄,短手柄为粗铁丝支撑,长11厘米,手柄外裹有紫色胶皮)、长布条一条(布条为黄褐色,布条上印有“祝你生日快乐”、“HappyBirthdayToYou”字样)、黑色刀柄剪刀一把(剪刀全长16.7厘米,刀柄为黑色,刀身上有锈迹)、红黄刀柄剪刀一把(剪刀全长19.7厘米,剪刀的手柄一个为赤色,另一个为黄色,顶级有显着残损),胡某某予以签字承认。
(七)花山分局刑警大队出具的状况阐明,证明:案发现场的剪刀是2016年2月17日被告人胡某某指认现场时提取,并于2月18日制造扣押清单。
2月19日,侦查员在看守所对被告人胡某某宣告延伸拘留期限时,胡某某在看过扣押清单后按照见证人及根据保管人签写的日期也签写为2月18日。
(八)131××××5671开卡信息,证明:手机号码131××××5671是被害人汪某2的老公杨某32012年9月份处理的。
三、证人证言:
(一)证人杨某1的证言(被害人儿子),证明:2月15
日下午1点多,其接到姐姐杨某2电话,说母亲逝世了,其随后和老婆一同赶到母亲的住处,姐姐正好也到了,其时父亲、二姨现已在母亲的房子里了,其进门后发现母亲斜躺在床上,身上盖着一床被子,右颈部如同有一处约8公分长的斑痕,人现已逝世。
母亲为人厚道,近期也没传闻过与人发作胶葛对立。
她的手机号131××××5671。
(二)证人杨某2的证言(被害人女儿),证明:2016年头五、年头六自己去过母亲家,这是最终跟母亲碰头了。
年头五下午4点多钟其一家三口去母亲家拜年,其时带了些拜节的礼品,包括两袋芝麻糊,一袋晚年奶粉、一袋麦片、一条利群卷烟、一瓶种子酒,一袋红枣,一袋芝麻糖。
其时父亲也去了。
大年头六下午1点钟左右,其跟小姨,小姨女儿一同去母亲家的,小姨带了一袋晚年奶粉、一条利群卷烟、一盒蛋黄派、一瓶种子酒,后来二姨也过来了,带了一条黄南京卷烟还有两样东西没有看清楚,他们是那天下午3点钟左右脱离母亲家的。
初六下午4、5点钟自己打电话给母亲问她可要自己带点饭菜曩昔的,她说不要。
大年头七正午12点多钟的姿态,再打母亲电话就一向打不通了,年头八也是一向打电话打不通,其就感觉不对了,大年头八下午,二姨打电话说母亲出事了。
自己送去的是一袋蓝色包装的伊利奶粉,小姨送去的也是一袋奶粉。
自己不太清楚母亲家里有无放置资产,就知道母亲自己用的一部黄色晚年手机平常放在身上的。
(三)证人杨某3的证言(被害人老公),证明:最终一
次见到死者是2016年2月13日下午4点30分左右在死者的住处,2月15日正午12点多钟其接到死者的妹妹的电话,奉告无法电话联络到死者,其随后赶到死者住处,经过翻墙进入死者室内,发现死者躺在床上,身上盖着被单,掀开被单后发现死者下身赤裸现已逝世,之后联络儿子及女儿并报警。
汪某2手机号是131××××5671,这个手机卡是自己代汪某2处理的,应该是2012年的时分办的。
汪某2用的手机是一部黄色晚年机,大约是2014年左右自己给她。
(四)证人沈某1的证言(被告人朋友),证明:大年头七,其在联农碰到老胡,到他家聊地利其说手机有点缺点,老胡说他这边有一部不必的手机,让其试试能不能用,其一试发现手机是好的,所以老胡就让其先用着,其就把这部手机收下自己用了。
(五)证人孙某的证言(汪某2街坊),证明:其与汪
爱连联络很好,汪某2长时刻在老站村邻近供给卖淫服务,大约有十几年的时刻了。
其最终一次见到汪某2是大年头六的早上,也便是2016年2月13日上午。
2016年2月13日晚上6点多钟最终一次与汪某2通电话,8点钟再打时现已打不通了。
汪某2的电话号是131××××5671。
(六)证人赵某1的证言,证明:胡某某租住在球磨场周围,他平常是一个人住,他最近如同在找作业,由于他今日上午还说要在球磨场打工,老板拒绝了他。
(七)证人汪某1的证言(胡某某房东),证明:本年2月初的一天上午,胡某某来自己家租房子,交了两个月的房租400元,之后就住在自己家北面榜首间房子里。
2014年胡某某在邻近厂里边上班的时分就从前租住在自己家,一向到2015年上半年。
大约在2014年年末的时分,胡某某从前和一个女的在一同住了大约二个月的时刻,后来这个女的就搬走了。
这个女的如同是当涂人,传闻这个女的搬到昭明菜市场邻近住了,传闻是一个姓赵的男的介绍给胡某某的。
姓赵的男的如同是霍邱人,原先在邻近打过零工,胡某某喊姓赵的老迈。
(八)证人潘某的证言(胡某某从前的工友),证明:
2013年的时分胡某某在姓纪的老板开的球磨厂里上班,2014年末的时分,他没有在球磨厂上班了,自己把他介绍到张宝的厂里上班,大约2015年之后就没干了,他在张宝厂里上班的时分从前带了一个女的住了一段时刻。
(九)证人包龙的证言(从前上班的企业老板),证明:
自己本来在二电厂东侧运营一家磨料加工企业,2013年上半年胡某某经人介绍来到磨料厂上班,2014年末脱离厂的。
胡某某在厂里担任踩水等杂工,每个月薪酬2700元左右。
2016年2月15日上午,胡某某用号码为183××××5814的手机号打其电话,想来上班。
(十)证人赵某2的证言(胡某某朋友),证明:2000年左右自己知道了胡某某,两人一同在马鞍山打工。
胡某某在马鞍山没有固定作业,处处找活干,每个月赚的钱都吃喝了。
2014年左右,胡某某说有人帮他介绍了一个老奶奶,他想跟老奶奶共处,但老奶奶每个月要1500元生活费,胡某某平常没有钱,还喜爱赌博、嫖娼,2015年3、4月份听胡某某说他给不起老奶奶生活费,今后再没听他提起老奶奶了。
自己对这个老奶奶不熟悉,没见过面也不知道叫什么,自己不知道被杀的老奶奶。
四、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明:
(一)其一向在联农邻近租房子住,在联农的球磨厂、铁厂打工。
2010年左右,经过朋友赵某2知道了叫小汪的当涂女的,处了一段时刻发现她是卖淫的,可是其现已喜爱她了,所以就这样一向处着。
其好几回提出和她成婚,她说其脾气欠好,只能做朋友。
其也只能和她坚持这种联络,自己花钱大手大脚,不太会存钱,加上的确也爱上她了,所以从五年前起就开端每个月给她2000元保管,这样一向继续了四年,半途也时断时续的拿了30000多元回来。
2015年今后由于打工薪酬低,花费大,所以就没再给她钱了,可是这种联络一向坚持着,自己随时打电话她就在家等着。
(二)上一年过年前,其大略算了一下还有7万元左右在小汪那里,其时没钱就去找她要钱,她就推脱不愿意,就这样要了几回她都不给,回家后其想了好几天,就知道自己的钱必定被她讹了,心里十分气愤,大年头四、初五两天,一个人在家回想跟小汪曩昔的事,想这么多钱都要不回来了,越想越气,心里打定主意,年头六再去找一次小汪,假如她能给个百把元钱,就不杀她,假如她仍是拖着不给,就要她的命。
年头五晚上,其在家找了一把剪刀和一段长约十公分的细钢丝,细钢丝两头用粗些的钢丝缠在一同,其预备第二天把这两件东西带在身上作为杀掉小汪东西。
(三)初六一早六点多钟,其用手机联络了小汪,挂了电话其用黑色如同是装鞋的布袋装了一把小雨伞、剪刀、钢丝绳,从二电厂坐105路公交车到跃进桥站下车,步行到小汪在跃进桥的居处。
到小汪家里后,他们闲谈一会后其就问小汪要钱,其说“小汪,你可有钱,借我100、200或300元都行”,小汪说“我没有”,其听她说没有也没有吱声了,然后小汪自动提出“咱们上床睡一时”,他们就上床“搞”(指发作性联络)了一下,搞完之后其其时想钱也要不到,搞也搞过了,就不想留在她那里了,和小汪说了晚上还来,其就走了。
(四)从小汪家出来,其拎着装雨伞和东西的布袋到了北湖公园跟别人“斗地主”,一向打到下午4点半左右。
后其步行走到跃进桥,在进小汪家路口用手机给小汪打了一个电话问她在不在家,小汪说她在买菜立刻就回,后他们一同回到她家,其时大约下午5点10分左右。进了她家之后,小汪烧晚饭,其看电视。吃过饭他们就上床并排躺着看电视,其时其把外套脱了,毛衣、衬裤都没有脱,后小汪讲放影碟给其看,小汪下床放影碟时,她就把自己的裤子脱掉了,下半身什么都没有穿,上身穿了两件毛线衣,脖子上戴了一条珍珠项圈,她上床没一会,其就听到她打呼噜了。其时其心想不能上半夜“搞她”(指杀小汪),要按时12点,由于这个时分便利干事。小汪卧室墙上挂了一个时钟,正对着床头。到了夜里11点45分,其看了一下挂钟,看时刻差不多了,就把小汪捣醒了,让她把身子挪挪,把头枕到自己的胸口,到了11点50分,其时小汪睡的模模糊糊的,平躺在床上,其翻身骑到小汪身上,用一只手压着她的脖子,用膝盖压住她的一只手,她的另一只手放在胸口,其用自己另一只手抵着,这样,她就动不了了。小汪被惊醒了,其说“我今日晚上不是善来的,你是要钱仍是要命”,小汪答复“我要命”,跟着她就大喊“救命”,其一看她呼叫赶忙卡紧她的脖子,小汪是预备再喊的,可是其没让她喊出来,小汪就在其身下不断挣扎,其就死死的卡住她的脖子,骑在她身上不给她动,在这个过程中,小汪手挣脱出来并抓到了其的脸、手,把其脸和手腕这些当地都抓破了。大约过了5、6分钟,其看她逐渐没有动态了,松开了手,用手指放在她的鼻子处探她的呼吸,小汪其时还长呼了一口气,其不放心,将事前放在床头袋子里的钢丝绳在她脖子上缠了一圈,从她脖子周围面将钢丝绳勒紧。
(五)勒紧之后开端在她家里翻找,其意图便是要找钱或许值钱的东西。
其从卧室衣柜的底层抽屉内发现一根黄色的项圈,十分细,其把项圈装进口袋。之后其在卧室鞋架上其间三只鞋里别离找到两张五元、一张十元面值的现金,其把钱装进口袋。其在卧室床边吃饭的桌子上看见有个塑料袋,里边装了20、30个糖块,大部分都是大白兔奶糖,其连糖块加塑料袋一同包好装在口袋里了。其到厨房把腊肉拿走了。卧室一个木箱里的铁桶里放了一些硬币其拿走了。在木箱周围有个木制的柜子,其把上面摆放的奶粉和人参酒拿走了。
(六)找完东西之后,其怕这件事被发现,其把自己晚上抽完扔在地上的烟头捡起,把勒在小汪脖子上的钢丝绳下掉,还有带去没用上的一把剪刀这三个东西悉数装在在厨房地上捡的袋子内,把袋子扔到厨房宅院的墙外。其看外面下雪了,就回到卧室把奶粉、腊肉、酒装在厨房找的一个赤色的布袋内,随手拿走放在床头的小汪手机,从门边的架子上拿了一把长的花样雨伞出门了,出门的时分把房间内一切的灯、电视关掉,把木门关上后脱离,木门外面还有一个铁门,这道铁门其没有关。从小汪家出来,一共有两条巷子能够走,其往跃进桥方向的路走,其时其打着那把大的花样的雨伞,拎着赤色的布袋沿跃进桥向慈湖方向走,走到跃进桥桥坎,有一家小店,门口堆放了一些生火用的木条,其拿了一根,将赤色布袋挂在木条上,搭在肩上往家方向走,一路走了2个多小时才到家。
五、判定定见:
(一)马公物鉴(痕)字[2016]15号痕迹查验定见书,证
实:公安机关对花山区老站村4栋8号租借房案发现场的后院墙外提取的两头绑有“短手柄”的铁丝,与胡某某住处提取到的残损晾衣架进行比照查验。
经比照查验:彼此对应的别离缘能彼此对应符合,为其他任何物体所不能重复,因此构成同一全体的客观根据。
(二)马公物鉴(尸)字[2016]27号尸身查验判定书,证明:汪某2系被别人扼颈致机械性窒息逝世。
(三)马公物检(理)字[2016]75号毒物查验陈述,证明:
对汪某2的肝脏、汗水、胃安排进行毒物查验,未检出毒鼠强、巴比妥、甲胺磷。
(四)马公物鉴(法证)字[2016]151号法医根据判定书,证明:公安机关对案发现场提取的检材进行判定,经判定:1、主卧室方桌上剪刀尖部、汪某2十指指甲中的九枚检出相同基因型,支撑为汪某2所留。
2、主卧室地上烟蒂三枚,双人床上尸身旁毛发两根、后院外地上烟蒂五枚、汪某2双乳拭子检出相同人基因型,支撑为胡某某所留。
3、在扫除同卵多胞胎及其他近亲的前提下,支撑杨某3、汪某2为杨某1的生物学爸爸妈妈。
4、主卧室地上糖纸、汪某2右手食指指甲内侧擦洗物均检出混合基因型,包括有汪某2及胡某某的基因型。
(五)江苏省黄金珠宝检测中心检测陈述,证明:经检测评价,本案中花山分局送检项圈为非贵金属,价值人民币20元。
六、勘验、查看、辨认、搜寻、提取笔录
(一)花(公)刑勘(2016)k3405030000002016020043
号现场勘验查看笔录、现场图、现场相片,证明:
(1)公安机关于2016年2月15日对坐落花山区沙塘大街老站村4栋8号租借房的案发现场进行勘验,在主卧室的床上,尸身的腿部床布上提取到两根毛发,在卧室地上提取到大白兔奶糖糖纸3张、卧室地上提取烟蒂3枚;勘验现场外围,在该租借房院外的地上提取到一段铁丝(铁丝打开长度为45cm,铁丝两头绑缚有短手柄,短手柄为11cm)、咖啡色布条一个(长282厘米,布条上印有“祝你生日快乐”、“HappyBirthdayToYou”字样)、黑色手柄剪刀一把(剪刀柄为黑色,刀身上有锈迹)。在其下方地上提取到5枚烟蒂,均为迎客松图画。2016年2月17日,对该处进行复勘,在主卧室内方桌上提取剪刀一把,剪刀全长19.7cm,剪刀一个手柄有赤色胶皮,另一个手柄裹有黄色橡胶皮。
(2)公安机关于2016年2月17日对被告人胡某某租住
的坐落二电厂东侧联乡村租借房的现场进行勘验,在院子内葡萄架东侧地上上杂物堆内发现并提取一残损金属制晾衣架(外表包裹有紫色塑胶皮,晾衣架边框以及挂钩部分缺失,剩下部分边框长度42.5厘米),周围发现并提取包裹有紫色塑胶皮金属丝两头(一段长9.9厘米,呈“J”形;一段长8.5厘米,呈“一”形),在场院内土路北侧积水坑坑底发现并提取赤色无纺布手提袋一个。在积水坑西角处发现并提取一木条(木条长138厘米,宽4厘米、厚2厘米,木条未油漆,外表留有少数树皮)。
(二)搜寻证、搜寻笔录,证明:2016年2月15日、2月16日,侦查人员在见证人的见证下依法对马鞍山市花山区联乡村租借私房胡某某居处进行搜寻,经搜寻,侦查人员在其住处发现并提取了金色项圈两条、U盘四个、手表一块、银色圆形戒指一枚、手机SIM卡一张、黑色手机一部、大白兔奶糖若干颗、黄山牌迎客松(嘉宾)卷烟五包;黑色袋子一个,深棕色长裤和灰色内裤各一条,帽子一顶,咖啡色皮鞋一双,两张写有电话号码的纸片,若干枚烟蒂。
(三)人身查看笔录,证明:侦查人员在见证人的见证下,对胡某某进行体表查看,发现其右手腕背部有一伤痕,颈部靠左边有两点状伤痕,右侧锁骨部位有三点状伤痕,左边下鄂部位有一处5cm左右伤痕。
(四)辨认笔录
1、被告人胡某某对被害人手机的辨认笔录,证明:被告
人胡某某对8部手机进行辨认,指出第二部手机即被害人汪某2生前所运用的手机(T.Gstar牌黄色手机)。
2、被告人胡某某对违法现场的辨认笔录及相片,证明:
被告人胡某某带领民警至花山区老站村4-8号租借房进行现场指认。
其间指认在2016年2月13日晚12时许,在卧室内杀死被害人;指认将作案运用的铁丝和现场留传的烟头丢掉在老站村4-8号租借房后院;指认其作案时预备的剪刀在作案后留传在主卧室餐桌子上;指认其作案后在侧卧室衣柜内取走两袋奶粉和一瓶人参酒;指认其作案后在侧卧室衣柜旁抽屉内取走一条金项圈;指认其作案后在主卧室衣架上的鞋内取走20元现金;指认其作案后租借屋院内拿走一块腊肉;指认其作案后在租借屋主卧室墙角拿走悬挂在墙角的一把雨伞;指认其作案时用的铁丝是在自己租住的房子外一废旧木板上拿的,并告知其为便利作案,将一废旧衣架剪断两截,与铁丝两头相接,指认被剪断的衣架就丢在其租住房子院内一废品堆里。
3、被害人儿子杨某1辨认笔录,证明:(1)杨某1辨认
出死者(2016年2月15日在马鞍山市花山区老站村4-8号室内发现的女人尸身)便是其母亲汪某2。
(2)杨某1对四处监控录像进行辨认,辨认出2016年2月13日17时至18时,其母亲汪某2与一晚年男人同行回家。
该男人身段较瘦,上身穿深色带帽外套,外套左胸前有字母标志,拎一黑色带白色标志的便利袋。
4、被害人老公杨某3辨认笔录,证明:杨某3对8部手
机相片辨认,辨认出第2部手机即汪某2生前所运用的手机。
5、证人沈某2的辨认笔录,证明:沈某2对12张相片进
行辨认,辨认出胡某某即给其手机的老胡。
(五)提取笔录,证明:公安机关依法提取杨某1、杨某2、杨某3的血样用于判定与被害人汪某2的血缘联络。
七、视听资料
路口录像光盘及视频截图,证明:2016年2月13日至2月14日,被告人胡某某出现在被害人家某、与被害人会面、一起回被害人家及案发后被告人胡某某脱离被害人家的状况。
本院以为:被告人胡某某以成心杀人为意图,成心掠夺别人生命,并实践形成被害人逝世的严峻后果,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成心杀人罪,应予严惩。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建立。
被告人胡某某到案后照实供述其违法现实,系率直,能够从轻处分。
对辩解人提出的量刑方面的相关定见,本院予以采用。
被告人胡某某有违法前科,酌情从重考虑。
综上,为严惩严峻暴力违法,维护公民人身和产业安全,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按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条第二款、第五十七条榜首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则,判定如下:
一、被告人胡某某犯成心杀人罪,判处死刑,延期两年履行,掠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对被告人胡某某约束弛刑。
三、作案东西剪刀、铁丝绳、晾衣架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定,可在接到判定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经过本院或许直接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赵丽萍
审判员谢彪
署理审判员林建敏
二O二O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刘思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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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束弛刑判定书
公诉机关马鞍山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某某,男,1955年8月22日出生于安徽省六安市,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
1990年12月1日因犯偷盗罪被六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2001年因偷盗被治安拘留;2002年4月10日因犯偷盗罪被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分金5000元。
因涉嫌成心杀人罪,于2016年2月16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花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日因涉嫌抢劫罪被马鞍山市检察院批准逮捕并由马鞍山市公安局履行逮捕。
指定辩解人鲍生海,男,安徽致臻律师事务所律师。
马鞍山市人民检察院以马检刑诉(201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某犯成心杀人罪,于2016年9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1月2日、2016年12月12日揭露开庭审理了本案。
马鞍山市人民检察院指使署理检察员夏国平出庭支撑公诉。
被告人胡某某及其指定辩解人鲍生海到庭参与诉讼。
审理期间,马鞍山市人民检察院以为需求补充侦查,主张本院延期审理,本院依法延期审理一次,本案现已审理完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末,被告人胡某某因与汪某2之间的经济胶葛,遂发作杀戮汪某2的想法。
2016年2月13日上午,被告人胡某某带着事前预备好的剪刀和铁丝绳,在汪某2住处花山区老站村4-8号与汪会晤并发作性联络,后被告人胡某某脱离。
当日17时许,被告人胡某某再次至汪某2住处过夜,次日清晨许,被告人胡某某乘汪某2熟睡之际,骑到汪某2身上,并手持剪刀责问汪“要钱,仍是要命?”,汪某2欲呼叫救命,被告人胡某某遂猛掐被害人颈部,后又用带着的铁丝绳勒紧被害人颈部,致被害人汪某2逝世。后胡某某在被害人家中翻找并拿走项圈一条、现金20余元及手机等资产。被告人胡某某将案发现场留传的烟头以及作案时运用的铁丝绳等物丢掉至老站村4-8号院墙外,后逃离现场。经判定:汪某2系被别人扼颈致机械性窒息逝世。
为支撑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根据手机、剪刀、铁丝绳、晾衣架等;书证归案经过、户籍信息、刑事判定书等;证人杨某1、杨某2、杨某3、沈某1、孙某、赵某1、汪某1、潘某、包龙、赵某2等人证言;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痕迹查验定见书、尸身查验判定书、毒物查验陈述、法医根据判定书;现场勘验、查看、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根据。
公诉机关以为:被告人胡某某以成心杀人为意图,不合法掠夺别人生命,应当以成心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到案后照实供述其违法现实,能够从轻处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榜首百七十二条 之规则,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害人家族当庭要求对被告人胡某某从严惩办。
被告人胡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违法现实不持异议。被告人胡某某的辩解人提出的辩解定见是:对起诉书指控胡某某成心杀人罪不持异议。胡某某成心杀人情节较轻,归案后照实供述,依法能够从轻处分。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胡某某与汪某2(被害人)知道后一向坚持男女联络。2015年末,被告人胡某某因与汪某2之间的经济胶葛,遂发作杀戮汪某2的想法。2016年2月13日上午,被告人胡某某带着事前预备好的剪刀和铁丝绳,按照与汪某2的电话约好,在花山区老站村4-8号汪某2住处与汪某2会晤并发作性联络,后被告人胡某某脱离汪某2的住处。当日17时许,被告人胡某某再次与汪某2电话联络并至汪某2住处过夜,次日清晨许,被告人胡某某乘汪某2熟睡之际,骑到汪某2身上,并手持剪刀责问汪“要钱,仍是要命?”,汪某2欲呼叫救命,被告人胡某某遂猛掐汪某2颈部,后又用带着的铁丝绳勒紧汪某2颈部,致汪某2逝世。后胡某某在汪某2家中翻找并拿走项圈一条、现金20余元及手机等资产。为消灭根据,被告人胡某某将案发现场留传的烟头以及作案时运用的铁丝绳等物丢掉至老站村4-8号院墙外,后逃离现场。经马鞍山市公安司法判定中心判定:汪某2系被别人扼颈致机械性窒息逝世。
上述现实有经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经法庭质证、承认的下列根据证明:
一、根据
(一)T.Gstar牌黄色手机一部(随案移送),证明:该手
机系被告人胡某某在杀死被害人汪某2后拿走的被害人手机
(二)红黄色橡胶手柄的剪刀一把(随案移送),证明:系被告人胡某某留传在现场卧室桌子上的作案用的剪刀。
(三)带紫色手柄的铁丝绳一条(随案移送),证明:系
被告人胡某某用来勒住被害人脖子的铁丝绳。
(四)晾衣架(随案移送),证明:系被告人胡某某用来制造铁丝绳手柄的晾衣架。
二、书证:
(一)110接警记载单、110反应单、受案登记表、立案
决定书,证明:2016年2月15日13时许杨某1报案称其母汪某2在其住处被人杀戮,公安机关当日立案侦查的状况。
(二)归案经过,证明2016年2月15日晚将被告人胡
永刚捕获。
(三)户籍信息,证明:被告人胡某某、被害人汪某2的
身份状况及被告人胡某某已达到彻底刑事责任年纪的现实。
(四)刑事判定书、离监犯综合信息表,证明:被告人胡
永刚的偷盗前科状况。
(五)被告人胡某某手机通话记载,证明:被告人胡某某与被害人汪某2在案发当日有频频的电话联络。
(六)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明:2016年2月16日从沈某2处依法扣押T.Gstar牌手机一部,外观为黄色,串号35733703044917。
2016年2月15日、2月16日,依法扣押胡某某处手机SIM卡一张,项圈两条、大白兔奶糖若干、黄山牌迎客松(嘉宾)卷烟五包;长裤一条、内裤一条、帽子一顶、皮鞋一双、写有号码纸条两张、黄色烟蒂、户口本二本、人民币十张、钥匙一串五把、钱包一个;2月18日依法扣押铁丝一条(折叠的铁丝打开后全长45厘米,铁丝两头环绕绑缚有短手柄,短手柄为粗铁丝支撑,长11厘米,手柄外裹有紫色胶皮)、长布条一条(布条为黄褐色,布条上印有“祝你生日快乐”、“HappyBirthdayToYou”字样)、黑色刀柄剪刀一把(剪刀全长16.7厘米,刀柄为黑色,刀身上有锈迹)、红黄刀柄剪刀一把(剪刀全长19.7厘米,剪刀的手柄一个为赤色,另一个为黄色,顶级有显着残损),胡某某予以签字承认。
(七)花山分局刑警大队出具的状况阐明,证明:案发现场的剪刀是2016年2月17日被告人胡某某指认现场时提取,并于2月18日制造扣押清单。
2月19日,侦查员在看守所对被告人胡某某宣告延伸拘留期限时,胡某某在看过扣押清单后按照见证人及根据保管人签写的日期也签写为2月18日。
(八)131××××5671开卡信息,证明:手机号码131××××5671是被害人汪某2的老公杨某32012年9月份处理的。
三、证人证言:
(一)证人杨某1的证言(被害人儿子),证明:2月15
日下午1点多,其接到姐姐杨某2电话,说母亲逝世了,其随后和老婆一同赶到母亲的住处,姐姐正好也到了,其时父亲、二姨现已在母亲的房子里了,其进门后发现母亲斜躺在床上,身上盖着一床被子,右颈部如同有一处约8公分长的斑痕,人现已逝世。
母亲为人厚道,近期也没传闻过与人发作胶葛对立。
她的手机号131××××5671。
(二)证人杨某2的证言(被害人女儿),证明:2016年头五、年头六自己去过母亲家,这是最终跟母亲碰头了。
年头五下午4点多钟其一家三口去母亲家拜年,其时带了些拜节的礼品,包括两袋芝麻糊,一袋晚年奶粉、一袋麦片、一条利群卷烟、一瓶种子酒,一袋红枣,一袋芝麻糖。
其时父亲也去了。
大年头六下午1点钟左右,其跟小姨,小姨女儿一同去母亲家的,小姨带了一袋晚年奶粉、一条利群卷烟、一盒蛋黄派、一瓶种子酒,后来二姨也过来了,带了一条黄南京卷烟还有两样东西没有看清楚,他们是那天下午3点钟左右脱离母亲家的。
初六下午4、5点钟自己打电话给母亲问她可要自己带点饭菜曩昔的,她说不要。
大年头七正午12点多钟的姿态,再打母亲电话就一向打不通了,年头八也是一向打电话打不通,其就感觉不对了,大年头八下午,二姨打电话说母亲出事了。
自己送去的是一袋蓝色包装的伊利奶粉,小姨送去的也是一袋奶粉。
自己不太清楚母亲家里有无放置资产,就知道母亲自己用的一部黄色晚年手机平常放在身上的。
(三)证人杨某3的证言(被害人老公),证明:最终一
次见到死者是2016年2月13日下午4点30分左右在死者的住处,2月15日正午12点多钟其接到死者的妹妹的电话,奉告无法电话联络到死者,其随后赶到死者住处,经过翻墙进入死者室内,发现死者躺在床上,身上盖着被单,掀开被单后发现死者下身赤裸现已逝世,之后联络儿子及女儿并报警。
汪某2手机号是131××××5671,这个手机卡是自己代汪某2处理的,应该是2012年的时分办的。
汪某2用的手机是一部黄色晚年机,大约是2014年左右自己给她。
(四)证人沈某1的证言(被告人朋友),证明:大年头七,其在联农碰到老胡,到他家聊地利其说手机有点缺点,老胡说他这边有一部不必的手机,让其试试能不能用,其一试发现手机是好的,所以老胡就让其先用着,其就把这部手机收下自己用了。
(五)证人孙某的证言(汪某2街坊),证明:其与汪
爱连联络很好,汪某2长时刻在老站村邻近供给卖淫服务,大约有十几年的时刻了。
其最终一次见到汪某2是大年头六的早上,也便是2016年2月13日上午。
2016年2月13日晚上6点多钟最终一次与汪某2通电话,8点钟再打时现已打不通了。
汪某2的电话号是131××××5671。
(六)证人赵某1的证言,证明:胡某某租住在球磨场周围,他平常是一个人住,他最近如同在找作业,由于他今日上午还说要在球磨场打工,老板拒绝了他。
(七)证人汪某1的证言(胡某某房东),证明:本年2月初的一天上午,胡某某来自己家租房子,交了两个月的房租400元,之后就住在自己家北面榜首间房子里。
2014年胡某某在邻近厂里边上班的时分就从前租住在自己家,一向到2015年上半年。
大约在2014年年末的时分,胡某某从前和一个女的在一同住了大约二个月的时刻,后来这个女的就搬走了。
这个女的如同是当涂人,传闻这个女的搬到昭明菜市场邻近住了,传闻是一个姓赵的男的介绍给胡某某的。
姓赵的男的如同是霍邱人,原先在邻近打过零工,胡某某喊姓赵的老迈。
(八)证人潘某的证言(胡某某从前的工友),证明:
2013年的时分胡某某在姓纪的老板开的球磨厂里上班,2014年末的时分,他没有在球磨厂上班了,自己把他介绍到张宝的厂里上班,大约2015年之后就没干了,他在张宝厂里上班的时分从前带了一个女的住了一段时刻。
(九)证人包龙的证言(从前上班的企业老板),证明:
自己本来在二电厂东侧运营一家磨料加工企业,2013年上半年胡某某经人介绍来到磨料厂上班,2014年末脱离厂的。
胡某某在厂里担任踩水等杂工,每个月薪酬2700元左右。
2016年2月15日上午,胡某某用号码为183××××5814的手机号打其电话,想来上班。
(十)证人赵某2的证言(胡某某朋友),证明:2000年左右自己知道了胡某某,两人一同在马鞍山打工。
胡某某在马鞍山没有固定作业,处处找活干,每个月赚的钱都吃喝了。
2014年左右,胡某某说有人帮他介绍了一个老奶奶,他想跟老奶奶共处,但老奶奶每个月要1500元生活费,胡某某平常没有钱,还喜爱赌博、嫖娼,2015年3、4月份听胡某某说他给不起老奶奶生活费,今后再没听他提起老奶奶了。
自己对这个老奶奶不熟悉,没见过面也不知道叫什么,自己不知道被杀的老奶奶。
四、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明:
(一)其一向在联农邻近租房子住,在联农的球磨厂、铁厂打工。
2010年左右,经过朋友赵某2知道了叫小汪的当涂女的,处了一段时刻发现她是卖淫的,可是其现已喜爱她了,所以就这样一向处着。
其好几回提出和她成婚,她说其脾气欠好,只能做朋友。
其也只能和她坚持这种联络,自己花钱大手大脚,不太会存钱,加上的确也爱上她了,所以从五年前起就开端每个月给她2000元保管,这样一向继续了四年,半途也时断时续的拿了30000多元回来。
2015年今后由于打工薪酬低,花费大,所以就没再给她钱了,可是这种联络一向坚持着,自己随时打电话她就在家等着。
(二)上一年过年前,其大略算了一下还有7万元左右在小汪那里,其时没钱就去找她要钱,她就推脱不愿意,就这样要了几回她都不给,回家后其想了好几天,就知道自己的钱必定被她讹了,心里十分气愤,大年头四、初五两天,一个人在家回想跟小汪曩昔的事,想这么多钱都要不回来了,越想越气,心里打定主意,年头六再去找一次小汪,假如她能给个百把元钱,就不杀她,假如她仍是拖着不给,就要她的命。
年头五晚上,其在家找了一把剪刀和一段长约十公分的细钢丝,细钢丝两头用粗些的钢丝缠在一同,其预备第二天把这两件东西带在身上作为杀掉小汪东西。
(三)初六一早六点多钟,其用手机联络了小汪,挂了电话其用黑色如同是装鞋的布袋装了一把小雨伞、剪刀、钢丝绳,从二电厂坐105路公交车到跃进桥站下车,步行到小汪在跃进桥的居处。
到小汪家里后,他们闲谈一会后其就问小汪要钱,其说“小汪,你可有钱,借我100、200或300元都行”,小汪说“我没有”,其听她说没有也没有吱声了,然后小汪自动提出“咱们上床睡一时”,他们就上床“搞”(指发作性联络)了一下,搞完之后其其时想钱也要不到,搞也搞过了,就不想留在她那里了,和小汪说了晚上还来,其就走了。
(四)从小汪家出来,其拎着装雨伞和东西的布袋到了北湖公园跟别人“斗地主”,一向打到下午4点半左右。
后其步行走到跃进桥,在进小汪家路口用手机给小汪打了一个电话问她在不在家,小汪说她在买菜立刻就回,后他们一同回到她家,其时大约下午5点10分左右。进了她家之后,小汪烧晚饭,其看电视。吃过饭他们就上床并排躺着看电视,其时其把外套脱了,毛衣、衬裤都没有脱,后小汪讲放影碟给其看,小汪下床放影碟时,她就把自己的裤子脱掉了,下半身什么都没有穿,上身穿了两件毛线衣,脖子上戴了一条珍珠项圈,她上床没一会,其就听到她打呼噜了。其时其心想不能上半夜“搞她”(指杀小汪),要按时12点,由于这个时分便利干事。小汪卧室墙上挂了一个时钟,正对着床头。到了夜里11点45分,其看了一下挂钟,看时刻差不多了,就把小汪捣醒了,让她把身子挪挪,把头枕到自己的胸口,到了11点50分,其时小汪睡的模模糊糊的,平躺在床上,其翻身骑到小汪身上,用一只手压着她的脖子,用膝盖压住她的一只手,她的另一只手放在胸口,其用自己另一只手抵着,这样,她就动不了了。小汪被惊醒了,其说“我今日晚上不是善来的,你是要钱仍是要命”,小汪答复“我要命”,跟着她就大喊“救命”,其一看她呼叫赶忙卡紧她的脖子,小汪是预备再喊的,可是其没让她喊出来,小汪就在其身下不断挣扎,其就死死的卡住她的脖子,骑在她身上不给她动,在这个过程中,小汪手挣脱出来并抓到了其的脸、手,把其脸和手腕这些当地都抓破了。大约过了5、6分钟,其看她逐渐没有动态了,松开了手,用手指放在她的鼻子处探她的呼吸,小汪其时还长呼了一口气,其不放心,将事前放在床头袋子里的钢丝绳在她脖子上缠了一圈,从她脖子周围面将钢丝绳勒紧。
(五)勒紧之后开端在她家里翻找,其意图便是要找钱或许值钱的东西。
其从卧室衣柜的底层抽屉内发现一根黄色的项圈,十分细,其把项圈装进口袋。之后其在卧室鞋架上其间三只鞋里别离找到两张五元、一张十元面值的现金,其把钱装进口袋。其在卧室床边吃饭的桌子上看见有个塑料袋,里边装了20、30个糖块,大部分都是大白兔奶糖,其连糖块加塑料袋一同包好装在口袋里了。其到厨房把腊肉拿走了。卧室一个木箱里的铁桶里放了一些硬币其拿走了。在木箱周围有个木制的柜子,其把上面摆放的奶粉和人参酒拿走了。
(六)找完东西之后,其怕这件事被发现,其把自己晚上抽完扔在地上的烟头捡起,把勒在小汪脖子上的钢丝绳下掉,还有带去没用上的一把剪刀这三个东西悉数装在在厨房地上捡的袋子内,把袋子扔到厨房宅院的墙外。其看外面下雪了,就回到卧室把奶粉、腊肉、酒装在厨房找的一个赤色的布袋内,随手拿走放在床头的小汪手机,从门边的架子上拿了一把长的花样雨伞出门了,出门的时分把房间内一切的灯、电视关掉,把木门关上后脱离,木门外面还有一个铁门,这道铁门其没有关。从小汪家出来,一共有两条巷子能够走,其往跃进桥方向的路走,其时其打着那把大的花样的雨伞,拎着赤色的布袋沿跃进桥向慈湖方向走,走到跃进桥桥坎,有一家小店,门口堆放了一些生火用的木条,其拿了一根,将赤色布袋挂在木条上,搭在肩上往家方向走,一路走了2个多小时才到家。
五、判定定见:
(一)马公物鉴(痕)字[2016]15号痕迹查验定见书,证
实:公安机关对花山区老站村4栋8号租借房案发现场的后院墙外提取的两头绑有“短手柄”的铁丝,与胡某某住处提取到的残损晾衣架进行比照查验。
经比照查验:彼此对应的别离缘能彼此对应符合,为其他任何物体所不能重复,因此构成同一全体的客观根据。
(二)马公物鉴(尸)字[2016]27号尸身查验判定书,证明:汪某2系被别人扼颈致机械性窒息逝世。
(三)马公物检(理)字[2016]75号毒物查验陈述,证明:
对汪某2的肝脏、汗水、胃安排进行毒物查验,未检出毒鼠强、巴比妥、甲胺磷。
(四)马公物鉴(法证)字[2016]151号法医根据判定书,证明:公安机关对案发现场提取的检材进行判定,经判定:1、主卧室方桌上剪刀尖部、汪某2十指指甲中的九枚检出相同基因型,支撑为汪某2所留。
2、主卧室地上烟蒂三枚,双人床上尸身旁毛发两根、后院外地上烟蒂五枚、汪某2双乳拭子检出相同人基因型,支撑为胡某某所留。
3、在扫除同卵多胞胎及其他近亲的前提下,支撑杨某3、汪某2为杨某1的生物学爸爸妈妈。
4、主卧室地上糖纸、汪某2右手食指指甲内侧擦洗物均检出混合基因型,包括有汪某2及胡某某的基因型。
(五)江苏省黄金珠宝检测中心检测陈述,证明:经检测评价,本案中花山分局送检项圈为非贵金属,价值人民币20元。
六、勘验、查看、辨认、搜寻、提取笔录
(一)花(公)刑勘(2016)k3405030000002016020043
号现场勘验查看笔录、现场图、现场相片,证明:
(1)公安机关于2016年2月15日对坐落花山区沙塘大街老站村4栋8号租借房的案发现场进行勘验,在主卧室的床上,尸身的腿部床布上提取到两根毛发,在卧室地上提取到大白兔奶糖糖纸3张、卧室地上提取烟蒂3枚;勘验现场外围,在该租借房院外的地上提取到一段铁丝(铁丝打开长度为45cm,铁丝两头绑缚有短手柄,短手柄为11cm)、咖啡色布条一个(长282厘米,布条上印有“祝你生日快乐”、“HappyBirthdayToYou”字样)、黑色手柄剪刀一把(剪刀柄为黑色,刀身上有锈迹)。在其下方地上提取到5枚烟蒂,均为迎客松图画。2016年2月17日,对该处进行复勘,在主卧室内方桌上提取剪刀一把,剪刀全长19.7cm,剪刀一个手柄有赤色胶皮,另一个手柄裹有黄色橡胶皮。
(2)公安机关于2016年2月17日对被告人胡某某租住
的坐落二电厂东侧联乡村租借房的现场进行勘验,在院子内葡萄架东侧地上上杂物堆内发现并提取一残损金属制晾衣架(外表包裹有紫色塑胶皮,晾衣架边框以及挂钩部分缺失,剩下部分边框长度42.5厘米),周围发现并提取包裹有紫色塑胶皮金属丝两头(一段长9.9厘米,呈“J”形;一段长8.5厘米,呈“一”形),在场院内土路北侧积水坑坑底发现并提取赤色无纺布手提袋一个。在积水坑西角处发现并提取一木条(木条长138厘米,宽4厘米、厚2厘米,木条未油漆,外表留有少数树皮)。
(二)搜寻证、搜寻笔录,证明:2016年2月15日、2月16日,侦查人员在见证人的见证下依法对马鞍山市花山区联乡村租借私房胡某某居处进行搜寻,经搜寻,侦查人员在其住处发现并提取了金色项圈两条、U盘四个、手表一块、银色圆形戒指一枚、手机SIM卡一张、黑色手机一部、大白兔奶糖若干颗、黄山牌迎客松(嘉宾)卷烟五包;黑色袋子一个,深棕色长裤和灰色内裤各一条,帽子一顶,咖啡色皮鞋一双,两张写有电话号码的纸片,若干枚烟蒂。
(三)人身查看笔录,证明:侦查人员在见证人的见证下,对胡某某进行体表查看,发现其右手腕背部有一伤痕,颈部靠左边有两点状伤痕,右侧锁骨部位有三点状伤痕,左边下鄂部位有一处5cm左右伤痕。
(四)辨认笔录
1、被告人胡某某对被害人手机的辨认笔录,证明:被告
人胡某某对8部手机进行辨认,指出第二部手机即被害人汪某2生前所运用的手机(T.Gstar牌黄色手机)。
2、被告人胡某某对违法现场的辨认笔录及相片,证明:
被告人胡某某带领民警至花山区老站村4-8号租借房进行现场指认。
其间指认在2016年2月13日晚12时许,在卧室内杀死被害人;指认将作案运用的铁丝和现场留传的烟头丢掉在老站村4-8号租借房后院;指认其作案时预备的剪刀在作案后留传在主卧室餐桌子上;指认其作案后在侧卧室衣柜内取走两袋奶粉和一瓶人参酒;指认其作案后在侧卧室衣柜旁抽屉内取走一条金项圈;指认其作案后在主卧室衣架上的鞋内取走20元现金;指认其作案后租借屋院内拿走一块腊肉;指认其作案后在租借屋主卧室墙角拿走悬挂在墙角的一把雨伞;指认其作案时用的铁丝是在自己租住的房子外一废旧木板上拿的,并告知其为便利作案,将一废旧衣架剪断两截,与铁丝两头相接,指认被剪断的衣架就丢在其租住房子院内一废品堆里。
3、被害人儿子杨某1辨认笔录,证明:(1)杨某1辨认
出死者(2016年2月15日在马鞍山市花山区老站村4-8号室内发现的女人尸身)便是其母亲汪某2。
(2)杨某1对四处监控录像进行辨认,辨认出2016年2月13日17时至18时,其母亲汪某2与一晚年男人同行回家。
该男人身段较瘦,上身穿深色带帽外套,外套左胸前有字母标志,拎一黑色带白色标志的便利袋。
4、被害人老公杨某3辨认笔录,证明:杨某3对8部手
机相片辨认,辨认出第2部手机即汪某2生前所运用的手机。
5、证人沈某2的辨认笔录,证明:沈某2对12张相片进
行辨认,辨认出胡某某即给其手机的老胡。
(五)提取笔录,证明:公安机关依法提取杨某1、杨某2、杨某3的血样用于判定与被害人汪某2的血缘联络。
七、视听资料
路口录像光盘及视频截图,证明:2016年2月13日至2月14日,被告人胡某某出现在被害人家某、与被害人会面、一起回被害人家及案发后被告人胡某某脱离被害人家的状况。
本院以为:被告人胡某某以成心杀人为意图,成心掠夺别人生命,并实践形成被害人逝世的严峻后果,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成心杀人罪,应予严惩。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建立。
被告人胡某某到案后照实供述其违法现实,系率直,能够从轻处分。
对辩解人提出的量刑方面的相关定见,本院予以采用。
被告人胡某某有违法前科,酌情从重考虑。
综上,为严惩严峻暴力违法,维护公民人身和产业安全,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按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条第二款、第五十七条榜首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则,判定如下:
一、被告人胡某某犯成心杀人罪,判处死刑,延期两年履行,掠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对被告人胡某某约束弛刑。
三、作案东西剪刀、铁丝绳、晾衣架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定,可在接到判定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经过本院或许直接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赵丽萍
审判员谢彪
署理审判员林建敏
二O二O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刘思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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