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业务员伪造险种骗保费该当何罪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20 01:49
案情: 1998年6月至2000年10月,稳妥事务员刘某运用报废稳妥单、收据及印章,假造险种,诱惑王某等人投保,骗得保费10万余元不入账。后刘某携款逃跑。 不合定见: 在审理中对刘某行为的定性存在三种定见。 第一种定见以为,刘某虚拟现实,运用合同方法骗得钱财,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 第二种定见以为,刘某骗得钱财运用的合同是无效合同,其行为应认定为诈骗罪。 第三种定见以为,刘某运用职务之便,经过处理事务收取保费并予以截留,其行为应定为职务侵占罪。 分析: 笔者以为,本案的要害问题是刘某与王某等人签定稳妥合同的行为是否具有职务性;投保人王某等人将钱交予刘某后,该金钱是否归于单位资金。 本案中,刘某是稳妥公司职工,具有对外代表公司与客户签定稳妥合同并收取保费的职权。刘某与王某等人签定稳妥合同及收取稳妥费所运用的保单、收据和印章虽然是报废的,但王某等人并不知情,其有理由以为刘某系实行职务。 至于刘某所运用的险种不存在的状况,只能说是刘某逾越署理权的署理行为。《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则,行为人没有署理权、逾越署理权或许署理权停止后以被署理人名义缔结合同,相对人有理由信任行为人是有署理权的,该署理行为有用。因而,王某等人与作为稳妥公司署理人的刘某签定稳妥合同,应视为与该公司签定合同。《刑法》第九十一条规则: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办理、运用或许运送中的私家产业,以公共产业论。因而王某等人将稳妥费交与刘某后,不管刘某是否上交公司财务,该金钱应作为单位资金即公共产业看待。 刘某契合职务侵占罪的主体,又运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单位资产,应以职务侵占罪科罪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