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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五条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16 15:32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土地承揽法释义:第五十五条
第五十五条 承揽合同中违背承揽方志愿或许违背法令、行政法规有关不得回收、调整承揽地等强制性规则的约好无效。
【释义】 本条是关于承揽合同有关内容无效的规则。
实施以家庭承揽运营为根底、统分结合的双层运营体系是国家在乡村的一项根本方针,是我国乡村的一项根本运营准则。为了切合实际地执行这一方针,维护好这一准则,维护乡村土地承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乡村经济的开展和社会的安稳,在乡村进行土地承揽应当遵从必定的准则和程序,契合法令的规则。如本法第18条规则,土地承揽应当遵从自愿、民主协商、公平合理、承揽计划应当依法经乡民会议赞同、承揽程序合法等准则。第19条规则了土地承揽的详细程序,其间包含缔结承揽合同。第21条规则,承揽方应当与发包方签定书面承揽合同。承揽合同一般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1)发包方、承揽方的称号,发包方担任人和承揽方代表的名字、居处; (2)承揽土地的称号、位于、面积、质量等级; (3)承揽期限和起止日期; (4)承揽土地的用处; (5)发包方和承揽方的权力责任; (6)违约职责。在土地被承揽方依法承揽后,本法清晰要求发包方应当与承揽方签定书面承揽合同,其意图是经过合同清晰两边在土地承揽联系中的权力、职责和责任,便于监督、催促两边实行合同所确认的责任,一起关于避免争议和处理胶葛也具有活跃的含义。
发包方与承揽方签定土地承揽合同,首要应当恪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则,如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毅力强加给另一方。行使权力、实行责任应当遵从诚实信用的准则。缔结、实行合同,应当恪守法令、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打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坏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建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令约束力。当事人应当依照合同约好实行自己的责任,不得私行改变或许解除合同等。其次,发包方与承揽方在签定土地承揽合一起还应当恪守本法的有关规则,如本法清晰规则,乡村土地承揽应当恪守法令、法规。承揽方的土地承揽运营权受国家维护,任何安排和个人不得侵略。关于承揽地回收和调整,本法规则:承揽期内,承揽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揽的犁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揽方不交回的,发包方能够回收承揽的犁地和草地。除这一状况外,承揽期内,发包方不得回收承揽地。承揽期内,假如承揽方进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依照承揽方的志愿,保存其土地承揽运营权或许答应其依法进行土地承揽运营权流通。承揽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揽地。但承揽期内,因自然灾害严峻毁损承揽地等特别景象对单个农户之间承揽的犁地和草地需求恰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安排成员的乡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许2/3以上乡民代表的赞同,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承揽合同中约好不得调整的,依照其约好。承揽期内,妇女成婚,在新居住地未获得承揽地的,发包方不得回收其原承揽地;妇女离婚或许丧偶,仍在原居住地日子或许不在原居住地日子但在新居住地未获得承揽地的,发包方不得回收其原承揽地。假如发包方与承揽方签定的承揽合同中有违背上述规则的内容回收、调整承揽地的,该合同内容无效。即本条规则的“承揽合同中违背承揽方志愿或许违背法令、行政法规有关不得回收、调整承揽地等强制性规则的约好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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