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赋予了中小股东和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集权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23 22:44我国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法令标准体系由《公司法》和我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管理原则》以及近来依据新《公司法》修订后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矩》等法令法规构成。
2005年10月,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了《公司法》修订案,新修订的《公司法》针对上市公司原有法令规矩上的缺乏,在总结十余年来证券市场开展的经验教训的基础上,针对我国上市公司管理中的杰出问题,将许多卓有成效的监管实践在法令层面予以清晰,并学习了世界上有关公司管理理论与实践的最新开展,将强制性标准与恣意性标准有机结合,赋予公司更多的意思自治,一起,杰出了公司法的可诉性与可操作性之法制寻求。在法令准则层面上为我国公司管理的进一步完善和发挥实效供给了重要确保。
中小股东权益的维护水平是查验一部公司法是否老练、公平的试金石。新《公司法》强化了股东权维护的首要立法主旨,不只重申了股东的常见权力,并且将股东权维护的精力贯穿于整部法令。特别需求着重的是,此次《公司法》的修订,以及据此修正公布的《股东大会规矩》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招集、提案的表决和监督等环节,都对原有准则进行了完善和打破。
赋予了中小股东和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招集权
依据世界公司立法常规,股东大会一般授权董事会招集,但答应中小股东在契合条件的状况下招集暂时股东大会。法令之所以赋予中小股东以股东大会招集权,首要是为了为小股东供给平等权力。正如英国的一则判例所指出:“当大都股东以为董事在处理其权限范围内的事务所采纳的举动不是为了公司的利益,制止股东举行公司会议将是一件令人无法承受的工作”。
但我国原有《公司法》没有相关规矩,修订后的第一百零二条规矩,“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招集,董事长掌管;董事长不能实行职务或许不实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掌管;副董事长不能实行职务或许不实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一起推举一名董事掌管。
董事会不能实行或许不实行招集股东大会会议责任的,监事会应当及时招集和掌管;监事会不招集和掌管的,接连九十日以上独自或许算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能够自行招集和掌管。“
上述条款充分了股东大会招集和议事程序的规矩,就招集权和掌管权的次序作出了清晰组织,处理了实践中招集人和掌管人不实行责任,股东大会呈现无人掌管或抢夺会议掌管状况,然后导致股东大会无法正常举行的困局。为避免单个股东乱用此项权力,该条款也对股东行使招集权和掌管权作出了必要的约束。
值得特别重视的是,不分主观原因仍是客观原因,前一顺位的人未实行招集和掌管股东大会责任的,则次位的人当然有权实行招集和掌管招集和掌管股东大会责任和职务,避免顺位在前的人独占招集权和掌管权。
除了《公司法》规矩的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具有招集权外,《股东大会规矩》还规矩了独立董事的招集主张权,但是否招集由董事会决议,这是对《公司法》的重要弥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