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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购置新房在丈夫名下丈夫去世了怎么维权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01 19:33
事例:
立刻就要来到的新年,市民卢女士总算能够适意过了。2015年末,她的房产确权案再审结案,在法院掌管下,她与相关当事人达到调停协议,承认房产归属于她的名下,其他当事人帮忙处理手续。
2014年,她与成婚两年的王先生买了一套房,其时是王先生签的认购协议,两天后,二人因性格不合离婚。一个多月后,开发商给王先生发催告函,要求其在一周内签《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交齐房款,王先生未回应。卢女士决议独自购买此房。这以后,王先生陪卢女士去售楼处,从卢女士的银行卡里划了110多万元房款,售楼处也为卢女士开了收据,付款人为卢女士。
可是,尔后,开发商又与王先生签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签合同后四个月,王先生因交通事故意外逝世。卢女士接了房,一应接房手续、费用自己担,装饰,入住。但钥匙在自己手里,房子却在他人名下。她为此申述到法院,将王先生的两个儿子列为被告,涉案开发商为第三人。一审,卢女士败诉,因为被告提出卢女士所交房款中有60多万元为其父所出,加之有合同,能够证明房产为其父所购买,依法应由其二人承继。
卢女士不服,提起上诉。上诉前求助到击水律师事务所。司晓楠律师作其律师。终究,此案经再审得以调停处理。卢女士对律师工作素质表明赏识。
律师点评:
司晓楠律师经剖析以为,本案难点在于60多万元购房款来历的证明和确定。卢女士提交多张借单证明其与由先生实践操控和分配的公司之间存在债款债款联系,当该公司清算的时分,因为王先生容许自己归还公司向卢女士的告贷,所以卢女士未对此项债款进行债款申报,但其时卢女士并无让王先生出具承诺书证明公司债款已转化为王先生的个人债款,因而,王先生向卢女士名下银行账户打款60多万元的行为并未被一审法庭确定为还款行为,而是被确定为出资行为。对此,司晓楠律师反复推敲,极力署理,取得了法官的认可。
终审判决收效后,为了极力保护卢女士的合法权益,司晓楠律师一方面代卢女士提起再审,一方面为削减再审程序中的变故,向涉案开发商发律师函请求其切勿帮忙二被告处理涉案房子的产权挂号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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