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股权转让中怎样交税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18 11:56扣缴,税务,股权,所得税,外资,转让
外资股权转让所得税的交纳方法
外资股权转让所得税在性质上归于预提所得税,税款应由买方代扣代缴。我国《外资所得税法》第十九条规则:“……依照前款规则交纳的所得税,以实践获益人为交税职责人,以付出人为扣缴职责人。税款由付出人在每次付出的款额中扣缴。扣缴职责人每次所扣的税款,应当于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送扣缴所得税陈述表。”
国家税务总局1998年5月29日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国企业预提所得税代扣代缴管理工作的告诉》(国税发〔1998〕85号)规则:“三、扣缴职责人同外国企业签定信贷、租借、技术转让、股权转让、担保等合同或协议后,应将所签定的上述合同报主管税务部分;一起应严厉依照税法的规则实施扣缴职责。”
《新所得税法》规则,“对非居民企业获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则的所得应交纳的所得税,实施源泉扣缴,以付出人为扣缴职责人。税款由扣缴职责人在每次付出或许到期应付出时,从付出或许到期应付出的金钱中扣除。”
能够看出,上述法规对外资股权转让税收主管部分的规则是不太清晰的,《外资所得税法》仅仅抽象地提及“当地税务机关”,一般了解是指扣缴职责人的当地税务机关。但当外资股权转让两边都是境外企业时,作为扣缴职责人的境外买方在我国没有主管税务部分,此刻境外买方应向哪一个税务机关申报交纳所得税?
从税收法理看,税源一般应在构成地就地交纳。从税务征管的可行性看,税务机关是经过外商投资企业税务改变挂号环节对外资股权转让所得税进行监控。当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发生改变时,税务部分要求企业在股权改变后一个月内做税务改变挂号。处理税务改变挂号事务,企业需出具股权转让完税证明。因而主张将外资股权转让所得税的主管税务机关清晰为外商投资企业的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我国的外商投资企业有职责提示并催促股权购买方,尤其是境外的购买方,及时申报交纳应代扣的外资股权转让所得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