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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动迁成本分摊和土地增值税计算上有什么具体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27 00:51

网友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一块地,根据开发方案将该地分为几块别离处理土地使用证、规划答应证、施工答应证等。其间存在回迁本钱的分摊问题,居民大多从其间某一区域迁出,假如不在整个项目分摊而是将其本钱分摊到迁出的这一区域。将呈现该地块只要本钱,没有收入的状况,其他地块又虚增了赢利,对土地增值税核算又很大影响,对房地产企业十分不公平。请问国家对动迁本钱分摊和土地增值税核算上有什么具体规则,是否能够在整个土地上分摊?
律师答复:
有关产业行为税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土地增值税以纳税人房地产本钱核算的最基本的核算项目或核算目标为单位核算。
第九条:纳税人成片受让土地使用权后,分期分批开发、转让房地产的,其扣除项目金额的承认,可按转让土地使用权的面积占总面积的份额核算分摊,或按建筑面积核算分摊,也可按税务机关承认的其他方法核算分摊。
有关企业所得税方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事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告诉》(国税发[2006]31号)规则,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按一般运营常规和管帐常规合理地区分所开发产品的本钱核算目标,按规则别离归集各个本钱核算目标所发作的开发本钱和费用,不得将归于某一本钱核算的本钱费用在各个本钱核算目标之间进行分配。据此,你单位应按政府规划答应和土地使用状况合理区分该开发项目的本钱核算目标,对各个本钱核算目标的本钱费用别离进行归集,不得将归于某一本钱核算目标的动迁本钱分配到其他本钱核算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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