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释义第五十一条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21 19:26
第五十一条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运用的产品为限。
【释义】本条是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维护规模的规则。
注册商标的专用权,是指商标注册人在核定运用的产品上专有运用核准注册的商标的权力,它是一种法定的权力。本法第三条就清晰规则,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含产品商标、服务商标和团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令维护。本条的规则正是对总则第三条规则详细化的一个方面。它包含以下两层意义,一是运用权只在特定的规模即核定运用的产品与核准注册的商标内有效;二是在该特定规模内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的运用是一种专有运用。换句话说,对注册商标的维护,仅约束在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运用的产品规模之内,不得恣意改动或许扩展维护规模。
所谓“核准注册的商标”,是指登载在商标注册簿上的商标,即商标局注册在案的组成商标的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色彩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所谓“核定运用的产品”,是指注册时核准运用的指定产品类别中的详细产品。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运用的产品是确认注册商标专用权维护规模的两个详细规范。它们是相互依存、不可分割的一致全体。两个要素有必要结合起来运用,不存在没有确认产品的商标专用权。只要在两者一起具有的情况下,商标注册人才享有商标专用权,并受法令维护,任何人都不得侵略。
设定注册商标的维护规模,既有利于充沛维护商标注册人正确有效地行使自己的商标专用权,又可以避免不适当地扩展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维护规模,使商标注册人将其商标专用权约束在注册规模内,为差异和判别是否构成侵权供给了清晰边界,也为当事人防备侵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司法机关阻止和制裁商标侵权行为供给了法令原则。因而,为了避免运用行为超出法令设定的规模,本法还规则了商标的另行请求与从头请求准则。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则,注册商标需求在同一类的其他产品上运用的,应当另行提出注册请求;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则,注册商标需求改动其标志的,应当从头提出注册请求。假如商标注册人自行扩展其注册商标的运用规模或许恣意改动其标志,则不光这种扩展运用行为无效,并且还或许导致其注册商标被吊销的结果。总归,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维护规模既是商标注册人行使权力的依据,也是对商标专用权进行维护的边界。
【释义】本条是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维护规模的规则。
注册商标的专用权,是指商标注册人在核定运用的产品上专有运用核准注册的商标的权力,它是一种法定的权力。本法第三条就清晰规则,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含产品商标、服务商标和团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令维护。本条的规则正是对总则第三条规则详细化的一个方面。它包含以下两层意义,一是运用权只在特定的规模即核定运用的产品与核准注册的商标内有效;二是在该特定规模内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的运用是一种专有运用。换句话说,对注册商标的维护,仅约束在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运用的产品规模之内,不得恣意改动或许扩展维护规模。
所谓“核准注册的商标”,是指登载在商标注册簿上的商标,即商标局注册在案的组成商标的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色彩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所谓“核定运用的产品”,是指注册时核准运用的指定产品类别中的详细产品。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运用的产品是确认注册商标专用权维护规模的两个详细规范。它们是相互依存、不可分割的一致全体。两个要素有必要结合起来运用,不存在没有确认产品的商标专用权。只要在两者一起具有的情况下,商标注册人才享有商标专用权,并受法令维护,任何人都不得侵略。
设定注册商标的维护规模,既有利于充沛维护商标注册人正确有效地行使自己的商标专用权,又可以避免不适当地扩展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维护规模,使商标注册人将其商标专用权约束在注册规模内,为差异和判别是否构成侵权供给了清晰边界,也为当事人防备侵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司法机关阻止和制裁商标侵权行为供给了法令原则。因而,为了避免运用行为超出法令设定的规模,本法还规则了商标的另行请求与从头请求准则。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则,注册商标需求在同一类的其他产品上运用的,应当另行提出注册请求;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则,注册商标需求改动其标志的,应当从头提出注册请求。假如商标注册人自行扩展其注册商标的运用规模或许恣意改动其标志,则不光这种扩展运用行为无效,并且还或许导致其注册商标被吊销的结果。总归,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维护规模既是商标注册人行使权力的依据,也是对商标专用权进行维护的边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