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房屋 租赁协议如何处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28 19:19甲于2000年1月向乙告贷20万元人民币,约好借期1年,并将自己具有的一套价值25万元两居室典当给了乙,一起就该典当行为向有关部门进行了挂号。2000年4月甲的爱人又分得一处住宅,故甲由现已设定典当的房产搬出,迁入新居。后甲觉得搁置一套住宅有点惋惜,不如将其租借,这样也可以多点收入以贴补家用,所以将房子租借给了丙。2001年1月甲的告贷到期,乙屡次敦促其归还,可是甲在生意上不景气,底子无力归还20万元告贷,所以乙向其建议典当权,要求将其典当的房产拍卖,并诉诸法院,法院判定将甲房产拍卖,甲也无贰言。但在履行该房产的过程中,承租人丙提出了贰言,以为该租房协议有用,自己也按约交纳了房租,以为即使是房子被拍卖,自己也有权持续租住该房子。丙的要求合法吗?
定见不合:
一、丙的要求合法,因为典当权的实现是一种所有权转让的行为,类似于生意行为,依据“生意不破租借”的民法准则,即使甲的房子被变卖,丙也可以持续租住甲的房子。
二、丙的要求违法,因为典当权设定在先,典当权属物权的领域,而租借构成的是一般债务联系,依据“物权优于债务”的民法准则,丙的要求违法,应尽早清退房子。三、丙的要求不能抽象地说是合法仍是违法,应该看甲在将房子租借给丙时,是否告诉了乙并获得他的赞同,假如获得了乙的赞同则有用,不然无效。
“本案涉及到我国《担保法》的空白,即‘典当权对租借联系的影响’。”律师剖析以为,依据民法理论及有关的经济法令准则,一般以为假如典当实现时,后来典当权建立的租借是否应当免除。依据本案现实甲乙之间的典当联系建立在先,甲丙之间的租借联系建立在后,甲的房子被拍卖或变卖,依据物权优于债务的民法准则,租借联系应予以免除。反之,假如在典当之前,甲的房子现已租借给了丙,在甲将其把房子典当给了乙的现实书面告知了乙的前提下,该租借联系持续有用,一起在典当权实现时,即甲的房产被拍卖时,在平等价值条件下丙有优先购买权。
相关事例:
问:某公司破产后,其房产被法院查封扣押,法院又将房产拍卖给我,我付出90多万元房款给法院。在我行使房产权力时,被房子承租人告上法庭,现在,中级法院以底层法院没有提早三个月告诉承租人为由,将我与底层法院的生意协议吊销。请问,我应怎么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答: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则: 租借人出卖租借房子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告诉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平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定见(试行)》第118条:租借人出卖租借房子,应提早三人月告诉承租人,承租人在平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租借人未按此规则出卖房子的,承租人可以恳求人民法院宣告该房子生意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履行中拍卖、变卖产业的规则》 第十四条规则: 人民法院应当在拍卖五日前以书面或许其他可以承认收悉的恰当方法,告诉当事人和已知的担保物权人、优先购买权人或许其他优先权人于拍卖日参与。 优先购买权人经告诉未参与的,视为抛弃优先购买权。 租借出去的房子在出卖时应当提早3个月告诉承租人,承租人在平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而人民法院在拍卖扣押的房子时,相同需求告诉优先购买权人即承租人。假如没有告诉,承租人即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房子生意无效。因而,中级法院宣告生意协议无效是正确。 我国《拍卖法》四十条规则: 买受人未能依照约好获得拍卖标的的,有权要求拍卖人或许委托人承当违约职责。买受人未依照约好受领拍卖标的的,应当付出由此发生的保管费用。因为人民法院的差错导致你无法获得拍卖房子,因而你有权要求法院承当补偿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