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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诉中国银行桐庐支行解除劳动合同纠纷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28 23:17
    原告:李林珍,女,28岁,中国银行浙江省桐庐支行合同制工人。托付代理人:王汉升、许建宇,浙江省华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银行浙江省桐庐支行。法定代表人:罗炳发,行长。法定代表人:濮繁,中国银行桐庐支行副行长。原告李林珍因与被告中国银行桐庐支行(以下简称桐庐支行)发作劳作合同纠纷,向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李林珍诉称:1994年2月24日,被告桐庐支行以原告缺一右肾,存在严峻身体缺点为由,单方面决议免除劳作合同。从医学临床实践看,缺一只肾,只需肾功能正常,不会对身体构成严峻危害。浙江医科大学隶属二院确诊证明:原告肾功能正常,能够正常作业。从银行作业性质看,原告从事的是银行会计作业,缺一只肾,底子不会对作业构成威胁,也不影响银行职员需求具有的表面形象。别的,从国家体检方针上看,《普通高校招生体检标准》答应缺一只肾的人报考除地质类以外的任何专业。鉴于上述理由,恳求法院吊销被告免除与原告的劳作合同决议,责成被告持续实施劳作合同。被告桐庐支行辩称:原告李林珍右肾去除,体检时未向医生阐明,到我行后,有人反映和医院复查证明。原告不契合中国银行浙江省分行《招工、招干、调入人员及新员工转正的暂行规则》(以下简称《暂行规则》)中关于新员工有必要具有的“身体健康,无严峻疾病和缺点”的选用条件。依据劳作人事部有关文件规则,劳作合同制工人在试用期间,经发现不契合选用条件的,用人单位有权单方面免除其劳作合同。被告以为原告右肾去除是严峻缺点,理由是中国银行对员工要求较高,不扫除其他职业以为此类缺点为一般缺点而能够选用的可能性。据此,恳求法院保持被告桐中银(1994)第8号关于免除李林珍劳作合同的决议。桐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林珍于1987年不小心从楼梯上滚下来而跌伤,在医院作了右肾切除手术。术后,恢复健康。1993年8月初,李林珍得知被告桐庐支行招工的信息,以为自己契合条件,就报了名。8月16日,桐庐支行对报名者面试后,初定李林珍能够参与体检。8月20日,被告安排初定人员到桐庐县中医院进行惯例体检。李林珍体检表中载明:“既往史”栏为“无残”,“腹腔脏器“栏为”正常“,”查看定见“栏为”健康“。8月23日,桐庐支行安排李林珍等初定人员进行训练。8月28日,桐庐支行分配李林珍到其所属的横村办事处签到。9月1日,桐庐支行与李林珍签订了劳作合同。合同约好:劳作合同期为五年(自1993年9月1日至1998年8月31日);工种:事务;实施六个月的试用期;合同期间,被招合同制工人契合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实施劳作合同制暂行规则》(以下简称合同制规则》第十二条关于”企业能够免除劳作合同“规则的,企业能够提出免除劳作合同。该合同经李林珍、桐庐支行两边签字,并经桐庐县劳作局劳作争议裁定科鉴证收效。12月中旬,中国银行杭州市分行电话告诉桐庐支行”有人反映李林珍右肾去除,不契合选用条件“,并要桐庐支行于1993年末前免除与李林珍的劳作合同。12月26日,桐庐支行派员带李林珍到桐庐县中医院做B超查看。成果证明:李林珍”右肾去除,左肾正常“。199 4年2月24日,桐庐支行以李林珍”右肾去除,存在严峻身体缺点,不契合省分行《暂行规则》中的有关要求“为由,作出桐中银(1994)8号关于免除李林珍劳作合同的决议。同年8月11日,李林珍向桐庐县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请求裁定。桐庐县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经对该案审理后,于12月6日作出桐劳仲案字(1994第01号裁定裁决书:保持桐庐支行对李林珍免除劳作合同的决议。原告不服,于12月21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该案在审理过程中,法院托付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医技术处对李林珍的身体是否存在严峻缺点进行判定。法医判定结论为:被判定人李林珍在生理上存在短少右肾的缺点,但具有正常的生活能力、作业能力及社会活动能力,其身体状况未到达严峻缺点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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