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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人口普查中的违法行为如何处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04 23:26

问:对人口普查中的违法行为怎么处理?
答:《全国人口普查法令》针对人口普查中三类主体的违法行为及其法律责任作出了规则:
一是当地、部分、单位的领导人员自行修正人口普查材料、假造虚伪人口普查数据的,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假造、篡改人口普查材料的,不依照国家有关规则保存、毁掉人口普查材料的,违法发布人口普查材料的,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许回绝、抵抗人口普查违法行为的普查人员打击报复的,以及对本当地、本部分、本单位发作的严峻人口普查违法行为失算的,由任免机关或许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置,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算组织予以通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是人口普查组织不履行普查计划的,假造、篡改人口普查材料的,要求人口普查目标供给不真实的人口普查材料的,未依照普查计划的规则报送人口普查材料的,违背国家有关规则形成人口普查材料毁损、灭失的,走漏或许向别人供给可以辨认或许揣度单个普查目标身份的材料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许上级人民政府计算组织责令改正,予以通报;对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许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置。对有违法行为的普查人员,责令其中止履行人口普查使命,予以通报,依法给予处置。
三是人口普查目标回绝供给人口普查所需的材料,或许供给不真实、不完整的人口普查材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算组织责令改正,予以批判教育。人口普查目标阻止普查组织和普查人员依法展开人口普查作业,构成违背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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