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结婚登记应提交的证件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12 06:20(一)本市居民
l、自己常住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自己无爱人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联系的签字声明。
(二)澳门居民
1、港澳居民交游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同胞回乡证。
2、澳门居民身份证。
3、经澳门公证组织公证的自己无爱人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联系的声明。
(三)台湾居民
1、台湾居民交游大陆通行证或许其他有用游览证件。
2、自己在台湾地区寓居的有用身份证件。
3、台湾公证组织公证的自己无爱人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联系的声明。
(四)香港居民
l、港澳居民交游内地通行证或许港澳同胞回乡证。
2、香港居民身份证。
3、经香港托付评判人公证的自己无爱人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联系的声明。
(五)出国人员、华裔
1、自己的有用护照。
2、寓居国公证组织或许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自己无爱人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联系的声明,或许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自己无爱人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联系的证明。
(六)外国人
l、自己的有用护照或许其他有用的世界游览证件。
2、所在国公证组织或许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许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自己无爱人的证明;或许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自己无爱人的证明。
与我国无外交联系的国家出具的有关证明,应当经与该国及我国均有外交联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和我国驻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或许经第三国驻华使(领)国认证。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及国外的无爱人声明或许证明,自出具之日起6个月内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