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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国主管当局之间进行协商的内容主要有哪些方面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17 19:47
世界税收协议中规则的缔约国之间彼此洽谈税收问题所应遵从的标准化程序。税收协议本是缔约国之间对有关税收业务进行彼此洽谈的产品,但因为协议的许多条款在文字上只能作原则性的标准,需求通过彼此洽谈作出详细的解说。还因为缔约国经济状况、税收制度常常处于变化之中,协议签定之后有或许呈现新状况和新问题,需求通过彼此洽谈才干得到处理。因而,为确保协议的有用施行,经济合作安排范本和联合国范本在“特别规则”中均设有彼此洽谈程序条款。该条款规则了彼此洽谈的内容和程序。
缔约国主管当局之间进行洽谈的内容主要有两个方面:
一是交税人提出的不符合协议的交税问题。
二是履行协议所发作的困难或疑义,需洽谈处理。
彼此洽谈程序分两个阶段:
一是在交税人寓居国提交案情,某些状况下可在交税人为其国民的缔约国进行。
二是两边主管当局直接互相联系、进行洽谈,达成协议。当以为达成协议需求口头交换意见时,能够通过缔约国两边主管当局指使代表组成的委员会进行。该程序赋予两边主管当局不需通过外交途径而直接对话洽谈的权力,有助于及早处理问题。
为履行上述彼此洽谈程序,联合国范本还主张,主管当局应洽谈确认恰当的双方程序、条件、办法和技能,以促进上述双方举动和彼此洽谈程序的履行。我国同其他国家签定的世界税收协议中,都参照两个范本的有关标准,拟定了详细的有关洽谈程序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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