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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刑人员减刑、假释的监督程序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08 14:14

在全国查看机关展开的弛刑、假释、保外就医专项查看活动中,发现并纠正各类违法问题,首要表现为各职能部门在处理弛刑、假释作业进程中,弛刑、假释裁决不符合法定条件,相关地方法规与国家法令法规相冲突;监管机关对服刑人员弛刑、假释记分不合理;服刑人员弛刑、假释裁决檀卷不标准等状况,乃至发生了徇私枉法、权钱交易以及索贿受贿、滥用职权等严峻危害司法公正和惩罚正确履行的现象。这一方面阐明有些监管单位和司法机关从小集体利益动身办联系案、人情案,违规违法处理弛刑、假释裁决案子。另一方面也阐明查看机关在查看监督中有许多缺少或缺失之处。这些均需求咱们进行检讨和总结。《中华公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对弛刑、假释做出实体规则。《中华公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对公民查看机关对弛刑、假释监督做出程序规则。尽管有法可依,可是长时间的弛刑、假释作业司法实践证明,这一法令联系尚有缺点,反映出查看机关在弛刑、假释监督中存在局限性和可操作性不强等程序问题,首要是由于现在有关法令和监所查看作业细则对监所查看部门展开弛刑、假释监督程序未做一致明确规则,这就要求进一步完善弛刑、假释查看监督程序的立法,才干从根本上处理这一问题。笔者根据弛刑、假释作业司法实践,针对查看监督程序中存在的问题,对弛刑、假释查看监督程序立法谈一点浅显的观点。
一、弛刑、假释查看监督程序立法的缺点
法令对弛刑、假释查看监督规则:查看机关监所部门对弛刑、假释具有监督权,可是法令对弛刑、假释查看监督权的程序规则可操作性不强,仅仅原则性规则,关于怎么展开弛刑、假释监督,怎么保证弛刑、假释监督效能,以及弛刑、假释监督详细程序根据,没有详细规则,导致查看监督活动的进程无法可依,监督乏力。在弛刑、假释作业司法实践中,查看人员以在原则性规则基础上逐渐实施同步查看监督,可是,由于没有相应的标准性法令,查看监督力度不强,查看全权威性不能充沛体现。由此看出弛刑、假释查看监督立法存在缺点,以不能适应当时弛刑、假释查看监督作业。
(一)、弛刑、假释查看监督程序规则存在滞后性、局限性,缺少对事前、事中监督,致使查看监督权同步性得不到实在、充沛的完成。
根据《中华公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则:"公民查看院只对公民法院弛刑、假释裁决进行查看监督”,而对前阶段即惩罚履行机关提出弛刑、假释提请程序和法院审理程序的监督没有做出相应规则。由于查看监督手法不齐备,使查看机关监所查看部门根据弛刑、假释进行"过后监督"不能使其惩罚履行监督权得到充沛实在的完成。这是由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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