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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书遗嘱中的利害关系人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27 19:06
承继法中有规则,被承继人可以经过缔结遗产的方法处置自己的个人遗言,其间就可以经过其别人代书遗言。代书遗言需求有两名无好坏联系人的见证,这是代书遗言收效的要件之一,那么代书遗言中的好坏联系人有哪些?下面由听讼网小编为读者进行回答。
一、代书遗言中的好坏联系人有哪些
代书遗言中的好坏联系人首要包含两个方面:
其一,直接好坏联系,指与当事人或许其代理人具有血缘身份上的联系,如近亲属联系;
其二,直接好坏联系(也可称为必定好坏联系),是指与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没有近亲属联系,但存在或许影响证言公正性的身份、情感、利益上的密切联系,包含: 一般亲属联系、搭档联系、朋友联系、街坊联系、以及商业伙伴联系等等。
二、代书遗言收效的条件
1、遗言人口述遗言内容,由见证人替代遗言人书写遗言。代书遗言不是代书人依照自己的意思建立遗言,而是代书人依照遗言人的意思表明,如实地记载遗言人口述的遗言内容,而不可对遗言内容作出任何更改或批改。
2、代书遗言有必要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其间一人可为代书人。见证人一般是遗言人指定的,并经自己赞同的公民,不能以安排的名义为遗言见证人。承继法对见证人数量上的要求,首要是为了确保代书遗言确实是遗言人实在志愿的披露,也为了避免日后就遗言的效能发作胶葛。
3、代书人、见证人和遗言人有必要在遗言上签名,并注下一年、月、日。代书人将书写结束的遗言,应交由其他见证人核实,并向遗言人当场宣读,经遗言人确定无误后,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言人签名,并注明详细日期。在场见证的人为3人或更多的,都在遗言上签名更好,少则也得确保两人签名。代书人、见证人和遗言人有必要亲笔签名,不允许别人代签。
4、遗言代书人应当具有彻底的民事行为才能,不是未成年人或许精力上、智力不健全的人。遗言代书人有必要不是承继人、受遗赠人,也不是与承继人有好坏联系的人。承继人、受遗赠人因其直接参与承继,同承继存在着直接而严重的好坏联系,假如让他们担任遗言代书人,难免会招摇撞骗,损害其他承继人的利益,乃至呈现篡改遗言、曲解遗言原意、添加或削减遗言内容等行为,给其他承继人的利益形成损害。即便作为遗言代书人的承继人、受遗赠人自己没有歹意,也没有招摇撞骗从中渔利,但因为其特别的身份,必定引起其别人的猜忌,引发不必要的胶葛。因而,承继人、受遗赠人及与其有好坏联系的人不能作遗言代书人。
三、遗言无效的景象
1、违背我国法令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遗言无效。承继法和任何其他法令相同,都不得违背我国法令和社会公共利益,不然无效。例如,某遗言人有两个儿子,他生前立下遗言,两个儿子谁能生养一个男孩谁承继他的遗产,假如他死前两个儿子都生养男孩,则可均分他的遗产。这种根据男尊女卑和封建传宗接代思想而立的遗言,不只违背了我国宪法、民法规则的男女相等准则,并且也不符合我国的计划生育方针,应当无效。
2、无行为才能或许行为才能受约束的人所立的遗言无效。我国《民法通则》第十一条规则:“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彻底民事行为才能,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彻底民事行为才能人,”“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首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彻底民事行为才能人。”一般说来,成年人区分是非真伪的才能现已具有,具有彻底行为才能。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为未成年人,未成年人是无行为才能或行为才能受约束的人。此外,精力病患者,不问其是否成年,因为其沉着损失,神智不清、没有区分是非真伪的才能,不能区分自己行为的结果,也是无行为才能的人。我国《承继法》第二十二条规则:“无行为才能或许行为才能受约束的人所立的遗言无效。”这就是说,在未成年人中,除了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首要生活来源的公民以外,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和精力患者,均不得以遗言的方法去处置自己死后的产业。
3、违背遗言人实在意思的遗言无效。根据我国《承继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则,受钳制、诈骗所立的遗言,应当无效;假造的遗言应当无效;篡改的遗言,被篡改的部分应当无效。这儿,无论是受钳制、诈骗所立的遗言,仍是别人假造的遗言,或许是被别人篡改的遗言,其底子之处在于它违背了被承继人即遗言人的实在意思,为遗言自身的性质所不容。缔结遗言本来是法令赋予公民充沛行使对自己产业的处置的权力,公民不只可以自在处置自己生前的产业,并且还可以处置自己死后的产业。可是,遗言人受别人要挟、诈骗所立的遗言和别人假造的遗言以及被别人篡改的遗言,都构成了对被承继人或对合法承继人产业权力的侵略,因而,承继法为维护被承继人或对合法承继人产业权力的侵略,因而,承继法为维护承继人和合法承继人的权益,清晰规则这些遗言无效是正确的。
4、违背法定程序所立的遗言无效。违背法定程序所立的遗言视为遗言未建立。此种“遗言”,当然无效。例如:遗言人没有签名或注下一年、月、日的亲笔遗言;没有两名以上的见证人或许没有遗言人、见证人、代书人签名的并缔结遗言的日期的代书遗言;没有两名以上见证人的口头遗言;等等。这些遗言因为违背了有必要恪守的法定程序,不具有遗言建立的必要条件,应当遗言自始无效。
5、遗言的内容含糊不清或自相矛盾的,或许遗言所附的条件底子不或许完成,则此种遗言无效。内容含糊不清、自相矛盾的遗言,在现实生活中时有呈现。这种遗言反映出遗言人在订阅遗言时神智不清,思想逻辑紊乱,不能精确地表达自己的毅力,这种遗言天经地义无效。至于遗言中所附的条件在现实生活中底子不或许完成或许在较长时期内均无法完成的,此类遗言也应当无效;假如该遗言中所附的条件为中止条件,则该英遗言处置无效;假如所附的条件为免除条件,则可对此项附条件不予理睬。
6、撤销或忽视胎儿应继比例的遗言无效。人们为了确保自己的子孙取得必要的生存条件,首要有必要给予行将出世的承继人保存适当的承继比例,使之出世今后可以得到杰出的抚育、教育和健康成长。根据我国《承继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则,无论是法定承继仍是遗言承继,在遗产切割时,有必要保存胎儿应继比例;遗言人在立遗言时,明知有胎儿而撤销胎儿应继比例的遗言应当无效。在胎儿出世前,还不知其死活,其承继权处于不确定状况,只要生下来今后是活着的才有承继权。但遗言人在生前立下遗言的,其时还不必定知道有胎儿存在,此种遗言往往不大或许为胎儿留下必要的遗产比例。假如未给胎儿保存必要应继份的遗言一概宣告无效,也不太适宜。因而,对胎儿的应继比例的维护有必要放在恰当的方位。除了那些明知有胎儿而不保存其应继比例的遗言应当宣告无效外,关于立遗言时髦不知有胎儿存在而没有考虑给胎儿保存应继份的遗言,在胎儿出世今后,假如是活着的,则应当从遗产中撮不少于法定承继均匀比例的产业作为婴儿的应继份,其遗言仍按法定承继处理。这样,既不否定遗言的有效性,使遗言人的自在毅力依然得到尊重,一起又维护了没有出世的承继人的利益,可以说一箭双雕。关于胎儿承继权的维护,有必要以遗言人逝世时现已成为胎儿者为限,承继开始时髦未受孕的,不得作为遗产承继人。
7、掠夺法定承继人中无生活来源又缺少劳动才能的人的必要的遗产承继比例的遗言无效。从法定承继的视点来说,承继人所享有的承继权本来是相等的,但遗言承继因充沛尊重遗言人的自在毅力而打破了这种相等联系。但遗言人对自己产业的自在处置也不是肯定的,遭到许多的约束。假如对此不加以约束,就有或许会导致遗言人以遗言方法彻底撤销或削减那些无劳动才能又无生活来源的近亲属的应继比例,把抚养这些人的职责推给社会,然后损害社会利益。我国《承继法》为维护这一部分缺少劳动才能而又没有生活来源的法定承继人的利益,作出了清晰而详细的规则。本法第十九条规则:遗言应当对缺少劳动才能又没有生活来源的承继人保存必要的遗产比例。“从我国现有的经济才能和国家建设的使命来看,要由国家彻底把这部分缺少劳动才能而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供养起来不大或许。因而,我国《承继法》不得不确保这部分缺少劳动才能而又无生活来源的承继人取得必要的生活资料的前提下,才有充沛处理自己死后产业的自在,不然,这项自在处置遗产的遗言就会被宣告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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