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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股东表决权进行限制的方式主要哪几种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18 03:56
对股东表决权进行约束的方法首要哪几种?下面听讼小编为我们整理了这方面的常识,欢迎阅览。
一、对股东表决权进行约束的方法首要有以下几种:
一是直接约束,即以立法明文规则持股必定份额以上股东其超部分的股份的表决力弱于一般股份,即该部分股份不再是—股一表决权,而是多股才享有一个表决权;
二是直接约束;即经过规则不同公司方案的经过所需求的最低到会人数和最低表决权数的方法,添加大股东乱用表决权的难度,然后直接到达约束作用;
三是对署理表决权的约束。因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人数很多且高度涣散,为便利那些不能亲身到会股东大会又不肯抛弃表决权的股东行使表决权,各国公司法大都答应股东采纳托付投票方法参加表决。托付投票制关于保证股东尤其是高度涣散的很多小股东依法行使表决权,参加公司业务,无疑具有活跃的含义,但也由此滋生了收买、乱用托付书的坏处。
二、对署理表决权加以约束首要经过以下方法完成:
(1)对署理人的资历作出约束。例如因特别利害关系表决权被扫除的股东不得署理他股东行使表决权;
(2)对署理表决权的数额进行约束。首要是要求署理人署理行使的表决权只能占已发行股份总数表决数的必定份额;
(3)对署理的方法要件作出严厉约束。如要求有必要采纳书面授权的方法,署理权的颁发仅限于一人且不得重复授权;
(4)对署理期限作出严厉约束。其意图是为了防止署理表决权长时间被署理人操控,发生署理人操控公司的坏处;四是对公司自有股份的表决权进行约束,为了防止公司经营者乱用自己股份的共益权与经营权,损害其他股东的利益,大多数国家的公司法均明文禁止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或是规则公司就自己持有的股份不享有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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