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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类型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是无效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18 14:13

一、未经发包方(村委会)赞同转让土地承揽经营权而签定的合同
依据《乡村土地承揽法》第十八条规则“承揽方采纳转让方法流通乡村土地承揽经营权的,经发包方赞同后,当事人能够要求及时处理乡村土地承揽经营权改变、刊出或重发手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及乡村土地承揽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说第十三条规则“承揽方未经发包方赞同,采纳转让方法流通其土地承揽经营权的,转让合同无效。但发包方无法定理由不赞同或许延迟表态的在外。”依据法律规则,以转让方法流通土地的必须经发包方村委会赞同才干有用,不然转让合同无效。
二、未经权利人赞同或追认,无处置权人私自流通别人承揽土地的流通合同
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则“无处置权的人处置别人产业,经权利人追认或许无处置权的人缔结合同后获得处置权的,该合同有用。”
在乡村存在许多无处置权人流通别人土地的景象,比方父亲把外出打工儿子的地包给别人了,儿子把父亲让他播种的地包给别人了,代管人把别人让他代管土地转让给别人或过户到自已名劣等景象。这些状况都归于无处置权人未经授权私自处置别人产业的行为,假如权利人不予追认,无处置权人签定的土地流通合同应确定为无效合同。
三、承揽方以土地承揽经营权进行典当或许以地抵债的合同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及乡村土地承揽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说第十五条规则“承揽方以其土地承揽经营权进行典当或许赔偿债款的,应当确定无效。对因而形成的丢失,当事人有差错的,应当承当相应的民事责任”。因而在乡村,有的农人朋友为了告贷把土地典当出去签定一个典当告贷合同,还有一些农人朋友告贷到期归还不上了就签定一个“以地抵债”合同用土地归还告贷,依照法律规则这类合同都是无效合同。
四、超越承揽期限流通土地超越部分
依据《乡村土地承揽法》第二十条规则“犁地的承揽期为三十年。”第三十三条第(三)项规则“流通的期限不得超越承揽期的剩下期限。”我国乡村第二轮土地承揽发生在1998年,第二轮承揽期限到2027年12月31日完毕。因而土地流通不能超越剩下期限,也便是不能超越2027年年末,假如流通期限超越这个期限,那么超越部分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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