冉勇诉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纠纷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22 00:58【关键字】行政处分 治安行政处分 行政拘留罚款 一事不再罚
【案情简介】
原告:冉勇
被告: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下称酉阳县公安局)
2008年7月2日上午7时许,原告冉勇与其妻李琼到冉桂英家收取尚欠多年的水泥款,由于冉桂英家无钱归还,李琼与冉桂英话不投机,发作口角,李琼便去抱冉桂英家的电视机,冉桂英便用开水泼向李琼将其烫坏(人体轻伤), 李琼放下电视后与冉桂英发作挽打,冉桂英之父冉隆银一瓢开水泼去,误伤了冉桂英,冉勇见妻子被冉桂英烫坏后,便跑去将冉桂英按在公路上进行殴伤,致冉桂英多处软组织伤,冉桂英之父冉隆银见自己的女儿被冉勇殴伤便用开水泼向冉勇,致冉勇人体重伤,经别人劝止,事态一度停息,与此同时,冉桂英的弟弟冉卫、外甥何江赶到现场,与冉隆银一同手持钢筋追打冉勇未果,即回来到李星平家对李琼进行殴伤,冉勇在冉隆银、冉卫、何江与李琼抓扯过程中又回来冉桂英家,将冉桂英家的灶台、铁锅损坏。
2008年8月8日,被告以渝公(酉阳)决字[2008]第447号和渝公(酉阳)决字[2008]第448号行政处分决议书别离给予冉勇行政拘留5日并处分款200元(罚款己缴清)和行政拘留5日的处分。对其他同案关系人也作了相应的处分,2008年9月24日对何江以渝公(酉阳)决字[2008]第640号行政处分决议书给予何江行政拘留3日的处分。
原告冉勇诉称,其与其子预定到冉桂英家去收钱款,由于用电视和冰柜抵账之事发作争执,冉桂英用准备好的开水泼向我妻子李琼致其受伤,我去阻止时又被冉桂英泼开水,后其同伙用开水烫、钢筋条追打,致使我受伤,我亦是受害者,是正当防卫。被告对我作出两次处分决议却对同案的何江不予追查,违背了公正准则和一事不再罚的准则,故诉至法院恳求承认被告2008年8月8日所作渝公(酉阳)决字[2008]第447号和第448号行政处分决议书的行政行为违法,并吊销其详细行政行为。
被告酉阳县公安局辩称,我局对原告冉勇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的行政处分,确定现实清楚,根据来历合法,适用法令正确,未逾越职权和滥用职权,恳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持我局作出的渝公(酉阳)决字[2008]第447号和第448号行政处分决议。
【裁判关键】
法院以为,原告冉勇存在殴伤别人和损坏别人资产的两个违法行为且不契合正当防卫的条件,被告的处分决议并不违背一事不再罚的准则,但其间的现实叙说有所欠妥。对何江的行为现已处以行政处分,并在活跃尽力作为,故不存在不公正的状况。据此,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则,断定如下:
一、保持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2008年8月8日作出的渝公(酉阳)决字(2008)第447号、第448号公安行政处分决议的详细行政行为。
二、驳回原告冉勇的诉讼恳求。
【争议焦点】
一、冉勇的行为是否是同一违法行为,被告是否存在违背一事不再罚的准则。
二、被告对本案的相关人员何江未作处理是否构成显失公正。
三、冉勇在本案中殴伤冉桂英的行为是否是正当防卫行为。
【法理剖析】
本案系因讨要债务不成而导致的民间胶葛,当事人对公安局的行政处分决议不服而引发的行政胶葛,法庭审理过程中总结出三个争议焦点,故在剖析该案子时需求从这三个方面来整理头绪:
首要,关于“冉勇的行为是否是同一违法行为,被告是否存在违背一事不再罚的准则”的断定,此处首要触及冉勇行为性质的断定和一事不再罚准则的相关内容。
所谓一事不再罚是指对违法行为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以同一现实和同一根据,给予两次以上的处分。一事不再罚作为行政处分的准则,意图在于避免重复处分,表现过罚适当的法令准则,以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关于该准则要点需求掌握“一事”和“不再罚”各自的意义。所谓“一事”是指一个违法行为或许同一违法行为,也就是说一事在构成要件上,只契合一个违法行为的特征,假如契合两个及以上违法行为的构成,则不属一事。而在界定“不再罚”时需求掌握如下景象::⑴对行为人同一违法行为进行处分后,没有法令规则,不得再对行为人作出第2次及以上的处分;⑵对行为人同一违法行为处分时,如没有法令规则和特殊状况,应在法令相应规则的诸处分品种中挑选一种处分方式进行处分,不得给两种以上的处分;⑶不再罚指不得给予行为人两次以上的罚款,不包括在一次处分中给予行为人两种以上的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