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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诉讼中禁止反悔原则的适用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03 04:30

在专利侵权诉讼的判别中,常用的一些准则有:全面掩盖准则、同等准则、制止反悔准则和剩余指定准则。其间,制止反悔准则是专利侵权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准则,也是适用同等准则时一个重要的限制性准则。
制止反悔准则,在我国是指在专利恳求、检查、无效进程中,与国家知识产权专利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之间的来往文件中所作的许诺、抛弃、认可的内容,专利恳求人或专利权人在侵权胶葛中不得反悔。也便是说,在决议对一项技能计划是否颁发专利权、专利权是否有用和判别是否构成专利侵权时,专利恳求人或专利权人对权利要求中的技能特征的解说应当前后一致,不允许专利恳求人或专利权人为了取得专利权而在专利恳求、检查、无效进程中对权利要求进行狭义或许较窄的解说,在侵权诉讼中为了证明别人侵权,又对专利权利要求进行广义或较宽的解说。
制止反悔准则是否对一切的许诺、抛弃、认可都适用呢? 关于这个问题,现在在该范畴仍是有争议的,主要有以下三种不同的观念:观念一以为,只需那些与新颖性和创造性有关的修正和定见陈说才适用制止反悔准则;观念二以为,与专利权的颁发和专利权的保持有关的修正和定见陈说都适用制止反悔准则;观念三以为,对恳求人在专利批阅进程中一切的修正,只需经恳求人与检查员承认后发作法律效力,均适用制止反悔准则,即建议选用“一刀切”的做法。那么,终究哪一种观念更合理,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更可取呢?
在广受重视的美国Hilton Davis一案中,上诉人建议选用上述第三种观念,以为恳求人在专利批阅进程中经过修正所抛弃的任何内容均应导致制止反悔,而无需顾及修正的理由是什么。可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拒绝了上述人的恳求,指出:在曩昔所作的判定中,适用制止反悔准则的状况只是包含为了避开已知技能而进行的修正,亦即为了使权利要求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所进行的修正。可见,美国在实践的司法实践中,现有的判例中多是选用第一种观念而对立选用第三种观念。
那么在我国,是否采纳与美国相同的做法呢?先看两个在侵权诉讼中适用制止反悔准则的事例。
例1在“优化五笔字型”专利侵权案中,原告专利权人王某的专利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必要技能特征之一是220个字根组成的编码系统。而被告运用的五笔字型技能是原告创造的并且已进入公有范畴的199个字根组成的编码系统,比原告的专利少了21个字根。专利权人指控被告侵略其专利权。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以为,原告王某在对别人就其专利提出无效恳求的辩论中说:整个形码规划的进程便是“这220个字根的选取和科学组合的进程”,是本创造的精华和中心。假如有人企图随意削减或许添加这个字根表中的字根,即使是三五个字根,或许打乱现有的组合,那就不光会呈现很多的重码,并且会损坏现有的规律性和操作员指法的协调性。因而,这220个字根及其摆放,是缺一不可的全体,添加、削减或许打乱这些字根,都会使任何人无法施行。故法院依据制止反悔准则,确定220个字根是专利权的必要技能特征,而不能将199个字根也归入其维护规模,故判定被告不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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