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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利房是否属于夫妻共有财产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30 12:22

我国住宅准则的变革,为广大人民群众住宅条件的改进带来了实惠。在一个时期内,适当一批市民享用到了购买福利房的优惠待遇。可是,在家庭关系呈现改变,需求进行产业切割时,购买福利房的产权归属争议日益突显出来。
王军和张莉于1990年成婚,婚后夫妻俩购得一套由王军单位分得的福利房。购房款由王军的单位和他们夫妻各出一半,在产权证上房主一栏只写下王军一人的姓名。2002年王军、张莉二人因爱情不合协议离婚。在切割产业时,张莉以为这套住宅是当年配偶一起出资购买,应当归于夫妻的共有产业,因而自己应分得一半。可是,王军却坚持以为,房子是他所属单位分的,并且,产权证上只要他一个人的姓名。房子产权证是证明房子归属的专一的法令凭据,写着谁的姓名就应该归谁。所以,这套房子归于自己的个人产业,不能按夫妻共有产业切割。
关于福利房的产权问题,长期以来一向存在两种天壤之别的观念。王军、张莉各自的观念,恰恰是这两种不同观念的根本反映。为妥善解决、处理福利房的产权问题,按照我国新修订的《婚姻法》建立的准则,结合以往的司法实践经验,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9月1日公布的《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二)》第19条规则:“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一起产业购买的房子,房子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一起产业。”照此规则,尽管那套房子是王军单位所分,并且该单位付出了一半的购房款。可是,购买房子的个人出资部分,是在王军、张莉夫妻关系的存续期间,归于“婚后用一起产业购买的房子”。因而,尽管该房子产权证只写在王军一个人的名下,但该房子应当认定为两人的一起产业,张莉彻底有权要求得到应当归于自己的一份房产。
北京联合大学应用文理学院法令系 祁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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