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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婚姻登记管理办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18 20:39

发布部分: 新疆自治区政府发布文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62号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婚姻制度的施行,加强婚姻挂号处理作业,维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处理违法婚姻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婚姻挂号处理条例》,结合自治区实践,拟定本办法。    相关法规:            第二条   中国公民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处理婚姻挂号,以及婚姻挂号处理机关施行婚姻挂号处理的,适用本办法。婚姻挂号的一方是驻疆部队干部、志愿兵,公事或许留学出国人员,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以及华裔、外国人的,别离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则处理。    第三条   依法施行婚姻挂号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法令维护。宗教信仰或许民族不同的男女双方当事人,依法自愿请求处理婚姻挂号的,任何安排和个人不得不合法干与。制止以宗教等方式干与和替代婚姻挂号。    第四条   自治区民政部分主管全区婚姻挂号处理作业;各地、州、市、县民政部分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婚姻挂号处理作业。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分应当依照各自的责任,合作、帮忙民政部分进行婚姻挂号处理作业。    第五条   各机关、集体、企业事业单位、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如实为本单位或许辖区内人员出具婚姻状况证明,不得以任何理由回绝出具。第二章 婚姻挂号处理机关    第六条   婚姻挂号处理机关的设置:城市是市辖区、不设区的市和县人民政府民政部分或许街道办事处;乡村是乡(镇)人民政府。契合自治区民政部分规则会集挂号条件的,可由县(市、区)民政部分会集处理婚姻挂号。宗教信仰或许民族不同的婚姻挂号,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分处理。    第七条   兵团所属各团场和地处偏僻或许交通不便的大型厂矿、国有农、牧、林场,经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托付,能够建立婚姻挂号代理组织,担任本单位人员的婚姻挂号处理作业,并在事务上承受当地县(市、区)民政部分的辅导和监督。自治区涉外、涉港、澳、台及境外华裔和留学生、驻外国组织作业人员的婚姻挂号,别离由乌鲁木齐市、石河子市、伊宁市、喀什市民政部分处理。    第八条   婚姻挂号处理机关的责任是:(一)依法处理婚姻挂号;(二)依据婚姻挂号档案出具婚姻关系证明;(三)依法查处违法的婚姻行为;(四)做好婚姻挂号处理的计算和档案作业;(五)宣扬有关婚姻法令、法规、规章和政策,展开婚姻法令咨询服务;(六)对婚姻介绍职业进行辅导、监督和处理;(七)在已施行婚前健康查看的当地,会同卫生部分确定施行婚前查看的医疗保健组织并帮忙进行监督。    相关法规:        第九条   县(市、区)婚姻挂号处理机关应当依照辖区人口比例配设专职婚姻挂号处理员;乡(镇)婚姻挂号处理机关依据当地实践情况,装备专职婚姻挂号处理员或许由民政助理员兼任。    第十条   婚姻挂号处理人员应当参与县(市、区)以上民政部分的事务培训,经考试合格并获得《婚姻挂号处理员证书》后方可上岗。未获得资格证书的,不得从事婚姻挂号处理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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