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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财产作价抵偿给一个债权人的协议效力如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27 21:53

    1998年10月23日,中国工商银行开封分行金地支行(下称工行金地支行)别离与开封大宋汴绣有限公司(下称大宋汴绣)、开封市信任投资公司(下称信任公司)签定告贷合同、确保合同,约好大宋汴绣从工行金地支行处告贷70万元,告贷期限自1998年11月2日至1999年7月21日,信任公司对此笔告贷供给确保职责。大宋汴绣自该告贷到期后,仅归还告贷本金3.5万元,尚余告贷本金66.5万元未归还,并于2004年7月开端拖欠利息。另查明,信任公司于2000年7月20日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赞同被吊销,后成立了开封市人民政府信任投资公司清算组(下称信任清算组)。
    信任清算组与大宋汴绣别离于2004年7月28日、2004年8月6日签定了2份协议书,协议中约好大宋汴绣将其自有财物悉数作价赔偿拖欠信任清算组的债款。在庭审中,大宋汴绣认可该2份协议中包括其悉数财物。工行金地支行以为大宋汴绣将一切财物悉数赔偿给信任清算组,其行为严峻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故恳求判令2份抵债协议书无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针对大宋汴绣与信任清算组签定的2份协议的效能问题有两种定见:
    榜首种定见以为,该2份协议是当事人意思自在的表明,不违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则,应确定有用。
    第二种定见以为,尽管两边所签定的协议是当事人实在意思表明,且两边已实践实行,但该协议是在两边当事人明知债款人还存在其他到期债款人的状况下,歹意勾结处置产业,应属无效。
    笔者赞同第二种定见。由于根据合同法,歹意勾结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缔结合同过程中,为获取不法利益而合谋施行的违法行为。其有以下特征:1、当事人两边是出于成心,这种成心的实质在于经过危害别人的利益来获取自己的不合法利益;2、歹意勾结的意图是为了获取不合法利益,这种不合法利益能够有不同的表现形式。歹意勾结须具有以下要件:榜首、歹意勾结须有两边危害第三人的歹意,即明知 或应知某种行为会形成国家、团体或第三人的危害,而成心为之,但假如两边当事人或一方当事人不知或不该知道其行为的危害结果,不构成歹意。第二、歹意勾结须两边事前存在通谋,是指当事人具有一起的意图,一起的意图能够表现为当事人事前到达一起的协议,也能够是一方做出意思表明,而对方明知施行该行为所到达的意图而用默示的方法表明承受。别的,当事人互相配合或一起施行该不合法行为。本案中,信任清算组作为大宋汴绣的上级主管部门(另查明),一起又是大宋汴绣与被上诉人工行金地支行树立债款债款联系的担保人,那么,信任清算组对大宋汴绣拖欠工行金地支行债款的状况显然是知情的。在其明知大宋汴绣将其产业赔偿给自己之后将有害于其他债款人的利益时,而依然承受,即构成歹意。作为大宋汴绣,在明知其产业不足以清偿悉数债款而坚持将悉数产业赔偿给其中之一的债款人时,也构成一种歹意。两边均具有歹意,就构成歹意勾结。因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即歹意勾结,危害国家、团体或许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的规则承认上诉人与大宋汴绣签定的2份以物抵债协议无效是契合法律规则的。
    以清偿悉数债款而坚持将悉数产业赔偿给其中之一的债款人时,也构成一种歹意。两边均具有歹意,就构成歹意勾结。因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即歹意勾结,危害国家、团体或许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的规则承认上诉人与大宋汴绣签定的2份以物抵债协议无效是契合法律规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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