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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运代理合同中的并存债务承担纠纷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12 14:37

案情回放
2003年8月,被告上海中亿纺源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亿纺源”)托付原告出口货品,原告接受托付后,代为办理了货品的订舱出运,并合计为中亿纺源垫支费用美元8488.50元、人民币2290元。中亿纺源付出了其间的人民币30000元,余款未付。2003年9月,原告、被告中亿纺源和被告上海秋逸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秋逸服饰”)签订协议,约好由被告秋逸服饰向原告付出悉数运杂费,若被告秋逸服饰不能及时向原告付出相关运杂费,被告中亿纺源可应原告要求,从被告秋逸服饰现已收汇的货款中扣除该部分运杂费付出给原告。2003年10月,被告秋逸服饰就涉案运费向原告出具还款方案,被告曹增彪以其个人财产作担保。2004年1月,被告中亿纺源将涉案一份外汇核销单进行了核销,已核销收汇金额为58707.64美元。原告诉至法院,恳求判令三被告对涉案运送费用承当连带清偿职责。
上海海事法院经审理以为:中亿纺源作为货运署理合同的托付人,理应返还受托人即原告在实行货代职责中所垫支的费用。三方协议约好由货代合同联系之外的第三人秋逸服饰向原告付出涉案运送费用,秋逸服饰应持续实行付款职责;从核销现实能够推定中亿纺源已收到涉案货款,根据三方协议,中亿纺源应在已收汇货款的额度内向原告付出涉案运送费用;至此,两被告对涉案运送费用构成并存的债款承当。曹增彪应当依照连带职责确保承当确保职责。遂判定三被告对涉案运送费用承当连带清偿职责。判定后,当事人未上诉。
法官说案
一、本案中三方约好的性质为合同的债款承当
合同职责的搬运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的合同职责搬运包含:
1.债款承当,乃不改变债之同一性,而以移转债款为标的之合意,此合意一经收效,即由第三人接受该债款或参加债之联系而成为债款人。我国《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则:“债款人将合同的职责悉数或部分搬运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赞同”。债款承当性质上为一种准物权契约,具有处置行为之作用。债款承当的原因联系不胜枚举,有存于第三人与债款人之间,有存于第三人与债权人之间。但债款承当归于不要因契约,原因联系之有用无效与已建立之债款承当契约无关,即便原因联系为无效或经吊销而不存在,债款承当也不因此伴随归于无效。
2.第三人实行(清偿、担负),乃债权人与债款人约好,由第三人担负对债权人之给付。我国《合同法》第六十五条规则:“当事人约好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实行债款的,第三人不实行债款或实行债款不符合约好,债款人应当向债权人承当违约职责。”两者间的差异在于:A.债款承当,第三人成为合同联系的主体;第三人实行,第三人仅仅债款实行辅助人,并非合同联系的主体。B.债款承当,债权人能够直接恳求第三人实行债款,若第三人未按合同约好实行债款,债权人能够直接恳求第三人承当违约职责;第三人实行,债权人不能直接恳求第三人实行债款和承当违约职责,只能恳求债款人实行和承当违约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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