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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的一般地域管辖是如何规定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15 13:57
行政诉讼的一般地域统辖不同于民事诉讼的原告就被告、被告所在地,而在立法上有必要考虑行政诉讼既要便当原告参与诉讼,又要便于人民法院作必要的调取依据作业的特殊性,尤其是考虑便民的要素更是是其立法的初.
行政诉讼的一般地域统辖不同于民事诉讼的“原告就被告“、”被告所在地“,而在立法上有必要考虑行政诉讼既要便当原告参与诉讼,又要便于人民法院作必要的调取依据作业的特殊性,尤其是考虑便民的要素更是是其立法的初衷。
《行政诉讼法》第17条规则:“行政案子由开始作出详细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统辖。经复议的案子,复议机关改动原详细行政行为的,也能够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统辖。“该条规则的是行政诉讼的一般地域统辖,由开始作出详细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统辖,而非被告所在地的法院统辖。把一般地域统辖归纳为“原告就被告”或“被告所在地”法院统辖都是过错的。2009年司法部三大本《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591页右版中心“2.一般地域统辖采取了“原告就被告”的准则“这一表述也是过错的。欲全面、精确把握该条的立法本意,需求了解和把握行政机关的系统与等级、行政复议统辖、被告的承认、何为改动行政行为等知识点。
对《行政诉讼法》第17条能够作以下几层意思的阐释:一是未经复议的案子;二是经复议保持的案子,这两种只能由作出详细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统辖;三是经复议的案子,复议机关改动原详细行政行为的;此刻既能够由开始作出详细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统辖,也能够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统辖。法条中虽未标明“能够“由开始作出详细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统辖,但这是显而易见的。由于后边的“也能够”,对应的是“能够”。
行政诉讼的一般地域统辖不同于民事诉讼的“原告就被告”或“被告所在地”。许多司法考试用书、行政法辅导教师的讲义及教学中的上述表述都是过错的。行政案子的特殊性在于有或许通过行政复议,这就呈现了“开始”——第一次作出行政行为的下级机关的概念,它是与第2次作出的详细行政行为——复议决议的复议机关相对应而存在的。第一次——“开始“作出详细行政行为那个行政机关所在地的法院永久有统辖权,无论是未经复议仍是通过复议;抑无论是通过复议后复议机关是改动仍是保持原详细行政行为,这便是行政案子的一般地域统辖。把行政诉讼一般地域统辖了解为“原告就被告”或“被告所在地”错在当复议机关改动原详细行政行为时,复议机关是被告,如果是按“原告就被告”或“被告所在地”的法院统辖则原告只能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法院申述,但原告此刻仍能够向开始作出详细行政行为行政机关所在地的法院申述,该法院仍有统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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