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注册商标使用了在先商号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浙江高院判决德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04 23:58
裁判要旨
后注册的商标对在先运用的字号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关键在于后商标注册人是否利用了在先运用商号的商誉或名誉获取了不正当利益,是否形成了在先运用商号人经济利益的危害,是否形成了相关大众对产品或服务来历发生混杂或误认。
案情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德源轴承有限公司(下称德源公司)于1998年8月27日建立,运营范围包含出产、制作轴承、汽车配件,其出产、出售的产品上运用的商标为“LDK”。杭州兴业轴承有限公司(下称兴业公司)于2001年期间作为德源公司杭州总经销,出售该公司出产的轴承等产品。2001年至2002年期间,卢燕华作为兴业公司业务员,参加经销德源公司出产的轴承产品。2004年10月14日,卢燕华取得了注册号为第3399259号“德源”文字商标,核定运用的产品为第7类(包含轴承等产品),注册有效期自2004年10月14日至2014年10月13日止。卢燕华将其一切的第3399259号“德源”注册商标答应杭州日升机电有限公司(下称日升公司)运用,答应方法为一般答应,答应期限自2004年10月14日至2014年10月13日。2007年10月22日,卢燕华将该商标答应合同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予以存案。日升公司建立于2003年7月28日,注册资本50万元,法定代表人卢燕华,运营范围包含:批发零售轴承、轴承座及配件等。日升公司在其网站上宣称其运营的品牌为“RSB/德源”,一起在其宣传材料中称其主要以出产和出售“RSB”品牌轴承为主,一起署理和出售国内外各种知名品牌轴承,日升公司承认其在轴承等产品上独自运用“德源”商标。
德源公司以为,“德源”系臆造词,由其首创,最早运用于1998年,享有合法的在先企业名称权。因为卢燕华是德源公司署理商,清楚知悉德源公司企业名称“德源”内行业界的知名度,故卢燕华在其相同产品上恳求注册并答应别人运用“德源”商标,违背诚笃信用原则,具有显着的片面歹意,足以形成顾客的混杂、误认,构成不正当竞争。据此,德源公司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述,恳求判令卢燕华、日升公司侵犯了德源公司的企业商号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补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并承当本案的诉讼费用。
裁判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以为:尽管德源公司之商号相对于“德源”注册商标权而言,归于在先权力,但要认定在轴承等产品上运用“德源”商标的行为构成对德源公司不正当竞争,还须一起具有该“德源”商号具有很高的知名度、相关大众会对两者发生混杂等要件。但德源公司未供给任何根据证明其“德源”商号具有必定的知名度及较强的显著性,一起,德源公司与日升公司出产、出售的产品上所运用的商标、企业名称、地址等方面均不共同,相关顾客根据上述标识足以区别两者产品,并不会引起相关大众对两种产品来历发生混杂、误认,或许使相关大众以为日升公司产品与德源公司具有某种特定联络,导致对产品的市场主体或来历发生混杂,故法院以为,卢燕华、日升公司在运营活动中运用“德源”商标,归于其作为商标注册人及被答应运用人应有的一项权力,并无不当。德源公司关于卢燕华、日升公司运用“德源”商标构成对“德源”商号权的损害、归于不正当竞争的指控缺少现实根据和法律根据,应予以驳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力抵触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则》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根据的若干规则》第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则,一审判决驳回泉州市丰泽区德源轴承有限公司的诉讼恳求。
后注册的商标对在先运用的字号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关键在于后商标注册人是否利用了在先运用商号的商誉或名誉获取了不正当利益,是否形成了在先运用商号人经济利益的危害,是否形成了相关大众对产品或服务来历发生混杂或误认。
案情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德源轴承有限公司(下称德源公司)于1998年8月27日建立,运营范围包含出产、制作轴承、汽车配件,其出产、出售的产品上运用的商标为“LDK”。杭州兴业轴承有限公司(下称兴业公司)于2001年期间作为德源公司杭州总经销,出售该公司出产的轴承等产品。2001年至2002年期间,卢燕华作为兴业公司业务员,参加经销德源公司出产的轴承产品。2004年10月14日,卢燕华取得了注册号为第3399259号“德源”文字商标,核定运用的产品为第7类(包含轴承等产品),注册有效期自2004年10月14日至2014年10月13日止。卢燕华将其一切的第3399259号“德源”注册商标答应杭州日升机电有限公司(下称日升公司)运用,答应方法为一般答应,答应期限自2004年10月14日至2014年10月13日。2007年10月22日,卢燕华将该商标答应合同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予以存案。日升公司建立于2003年7月28日,注册资本50万元,法定代表人卢燕华,运营范围包含:批发零售轴承、轴承座及配件等。日升公司在其网站上宣称其运营的品牌为“RSB/德源”,一起在其宣传材料中称其主要以出产和出售“RSB”品牌轴承为主,一起署理和出售国内外各种知名品牌轴承,日升公司承认其在轴承等产品上独自运用“德源”商标。
德源公司以为,“德源”系臆造词,由其首创,最早运用于1998年,享有合法的在先企业名称权。因为卢燕华是德源公司署理商,清楚知悉德源公司企业名称“德源”内行业界的知名度,故卢燕华在其相同产品上恳求注册并答应别人运用“德源”商标,违背诚笃信用原则,具有显着的片面歹意,足以形成顾客的混杂、误认,构成不正当竞争。据此,德源公司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述,恳求判令卢燕华、日升公司侵犯了德源公司的企业商号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补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并承当本案的诉讼费用。
裁判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以为:尽管德源公司之商号相对于“德源”注册商标权而言,归于在先权力,但要认定在轴承等产品上运用“德源”商标的行为构成对德源公司不正当竞争,还须一起具有该“德源”商号具有很高的知名度、相关大众会对两者发生混杂等要件。但德源公司未供给任何根据证明其“德源”商号具有必定的知名度及较强的显著性,一起,德源公司与日升公司出产、出售的产品上所运用的商标、企业名称、地址等方面均不共同,相关顾客根据上述标识足以区别两者产品,并不会引起相关大众对两种产品来历发生混杂、误认,或许使相关大众以为日升公司产品与德源公司具有某种特定联络,导致对产品的市场主体或来历发生混杂,故法院以为,卢燕华、日升公司在运营活动中运用“德源”商标,归于其作为商标注册人及被答应运用人应有的一项权力,并无不当。德源公司关于卢燕华、日升公司运用“德源”商标构成对“德源”商号权的损害、归于不正当竞争的指控缺少现实根据和法律根据,应予以驳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力抵触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则》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根据的若干规则》第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则,一审判决驳回泉州市丰泽区德源轴承有限公司的诉讼恳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