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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某以一套房屋作为投资,与几位朋友设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18 19:24
2014年司法考试真题卷三第30题
2010年5月,贾某以一套房子作为出资,与几位朋友建立一家一般合伙企业,从事软件开发。2014年6月,贾某举家移民海外,故计划自合伙企业中退出。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在合伙协议未约好合伙期限时,贾某向其他合伙人宣布退伙告诉后,即发作退伙效能
B.因贾某的退伙,合伙企业须进行清算
C.退伙后贾某可向合伙企业要求返还该房子
D.贾某对退伙前合伙企业的债款仍须承当无限连带责任
【答案】D
【考点】退伙
【解析】选项A过错。《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六条规则,合伙协议未约好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业务履行形成晦气影响的情况下,能够退伙,但应当提早三十日告诉其他合伙人。
选项B过错。《合伙企业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则,合伙企业闭幕,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据此可知,清算以闭幕为条件,而贾某的退伙不会导致该合伙企业的闭幕,因而无须清算。
选项C过错。《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二条规则,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产业比例的交还方法,由合伙协议约好或许由整体合伙人决议,能够交还钱银,也能够交还什物。
选项D正确。《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三条规则,退伙人对根据其退伙前的原因发作的合伙企业债款,承当无限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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