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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中的相关问题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08 06:38
合同欺诈罪中的三个问题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则,以不合法占有为意图,在签定、实行合同过程中,骗得对方当事人资产,数额较大的行为构成合同欺诈罪。
怎么确认“不合法占有意图”
不合法占有是指以违法办法(详细到本罪,是指以欺诈手法)将别人资产搬运到自己操控之下,并以所有人自居予以保存、运用、收益或处置。不合法占有意图的有无是确认合同欺诈罪的要害。笔者以为,在处理详细案子时,首要应当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所罗列的五种景象加以判别,一起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准则,归纳考虑事前、事中、过后的各种主客观要素进行全体判别,如全面归纳调查行为人签定合一起的履约才能和担保真伪,实行合同中有无实践履约举动,对合同的实行状况、未实行合同的原因以及过后行为人的情绪等,然后作出归纳考量。
假如在签定和实行合同过程中,行为人在现实上虚拟了某些成分,具有欺诈的嫌疑,可是并未影响到合同的实行,或许尽管合同未能彻底实行,可是自己乐意承当违约责任,足以阐明行为人无不合法骗得别人资产的意图,故不能以合同欺诈罪论处。即便行为人签定合一起无履约才能,但过后经过各种尽力,具有了履约才能,并且有活跃的履约行为,则不管合同最终是否得以彻底实行,因其片面上不具有不合法占有的意图,也不构成合同欺诈罪。
“其他办法”是哪些办法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清晰罗列了四种典型的合同欺诈办法,第五项以“以其他办法骗得对方当事人资产的”概括性句子作出了规则。那么“其他办法”终究包含哪些办法呢?
笔者以为,只需行为人的行为契合“运用合同欺诈”这一客观本质特征,片面上具有不合法占有的成心,不管其运用何种办法、手法骗得别人资产都能够成为合同欺诈罪的办法。实践中,常见的、与刑法清晰罗列的合同欺诈办法性质相同的大致有以下几种:1.假造合同骗得对方当事人、代理人或许权利责任继受人资产的;2.虚拟货源或其他合同标的,签定空头合同的。如行为人将暂时借来凑数、并不归于自己的货品向被害人出示,在获得被害人信赖签定合同后骗得货款;3.诱使、遮盖对方当事人违反实在意思签定合同,亦即行为人运用欺诈手法诱使对方签定合同的;4.运用虚伪广告和信息,诱人签定合同,骗得中介费、立项费、培训费等费用的;5.冒充联合经商、出资、协作协作名义,签定合同骗得对方当事人资产的;6.经过贿赂签定、实行合同,如实践中有的合同当事人选用贿赂手法与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签定、实行合同骗得国有资产的,就归于这种状况;7.作为债款人的行为人,向第三人隐秘未经债权人赞同的现实,将合同的责任悉数或部分违法搬运给第三人,然后躲避债款的。
“数额较大”的“数额”怎么了解
“数额较大”对合同欺诈罪建立与否有着重要的效果,对数额的确认也是正确确认本罪的要害之一。就合同欺诈罪来说,数额应当怎样了解?大致有以下几种观念:1.欺诈数额应当以行为人实践骗得的数额确认,合同标的数额能够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2.本罪数额是违法分子实践骗得的数额。3.以为是上当者按照合同的规则付出的预付款数额。4.以为是合同两边拟定的合同的标的额。5.确认数额应当区别状况,详细分析。在既遂的状况下,应以上当者因上圈套而实践交给欺诈分子的合同预付款数额为“欺诈数额”。在违法未遂的状况下,则应以欺诈分子行骗的合同标的数额作为欺诈数额。笔者以为,正确确认该罪数额,要结合案情,详细分析。假如行为人的欺诈行为已构成违法既遂,则确认该罪数额应以违法分子实践骗得的所得数额为主要根据,一起统筹合同的标的额。假如行为人片面上对骗得数额没有确认方针,不管骗得多少均可承受,那么就应以行为人实践骗得数额为根据来确认是否到达“数额较大”而不是根据合同的标的数额来确认,即便行为人骗得数额实践不大,可是所运用合同的标的额较大,仍不构本钱罪;假如行为人片面上对骗得数额有预订方针,但其欺诈行为没有到达目的,就应当以所运用的合同标的额作为确认本罪的根据,到达数额较大时即构本钱罪(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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