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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主要有哪些涉及的处理时限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15 06:57
交通事端处理过程中触及的处理时限主要有哪些
依据《交通事端处理程序规则》第四十五条规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过查询后,应当依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作交通事端所起的效果以及差错的严峻程度,确认当事人的职责。
1、因查验、判定的需求暂扣交通事端车辆、嫌疑车辆、车辆牌证和驾驶证的期限为20日。需求延期的,经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能够延伸20日。对回绝或无力预付抢救医疗费用的,暂扣车辆不超越2个月,特殊情况需延伸扣车期限的,经办案单位主管领导同意,可延伸1个月。
2、交通事端职责确定,应自交通事端发作之日起按下列时限作出:细微事端5日内;一般事端15日内;严重、特大事端20日内。因交通事端情节杂乱不能如期作出确定的,经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可别离延伸5日、15日、20日。
3、当事人对交通事端职责确定不服的,能够在接到交通事端职责确定书后1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请求从头确定;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从头确定请求书后30日内,应作出保持、改变或许吊销的决议。
4、当事人对处分不服的,可在接到处分决议书后1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请求复议;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在接到复议请求书后30日内做出复议决议。当事人对复议决议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议书后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相关常识:
1、在事端中不负事端职责的当事人提出请求的,原则上不予受理。
2、请求交通事端职责确定的期限
当事人对职责确定不服,请求交通事端职责从头确定,请求人必须在法定的15日期限内请求。逾期请求的,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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