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刑事辩护词的内容包括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01 16:34在刑事诉讼中,不管是在一审,二审仍是再审程序中都能够向法院提交辩解词。很显着,不同的阶段所提交的辩解词的内容是不完全相同的。那么咱们知道二审刑事辩解词的内容是什么样的吗?听讼网小编立刻就来为您介绍。
敬重的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则,上海市光亮律师事务所承受被告人吴x田的托付,指使我担任被告人吴x田的辩解人,持续为其被指控涉嫌诈骗罪一案重审二审进行辩解。
本案在原一审、二审和从头审理一审时,本律师就受托担任被告人吴x田的辩解人,已在上述审理阶段就其不构成诈骗罪宣布了无罪辩解定见。在此,本辩解人除坚持上述审理阶段的辩解定见外,针对本案从头审理的《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蚌刑重字第x号刑事判定书》(以下简称“判定书”)之判定,根据本案的现实和法令,弥补宣布以下辩解定见,恳请合议庭归纳本辩解人在原一审、二审和从头审理一审阶段的辩解定见同时予以考虑、采用。
一、一审判定确定现实过错
一审法院以为,“被告人吴x田使用虚伪融资的手法骗得人民币30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且情节特别严重。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建立” 。其根据为,“经审理查明:……2005年4月13日,新加坡某动力公司开出一份存在软条款的信用证,这今后也没有按要求修正,蚌埠市A不能用于打包借款,吴x田也没有取得酬劳。同年5月底,吴x田让姚x立给其300万元人民币持续为蚌埠市A公司融资,同年6月1日,姚将款存入吴的银行卡帐户”(见《判定书》第3页第3天然段)
可是为什么吴x田说给他300万元为A公司融资,姚x立就给?一审判定在这一触及被告人罪与非罪的要害问题上并没有查明现实却判定有罪,实为果断。
本案中被告人吴x田的确收到了蚌埠市A油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付出的300万元,这300万元的性质是本案的焦点,也是本案被告人罪与非罪的要害。
辩解人以为这300万元是A公司交给的实行买卖合同的约好确保金。被告人代表新加坡某公司收取这300万元是合法的民事合同行为,底子不存在违法行为。理由如下:
(一)300万元的性质——是实行买卖合同的约好确保金
1、本案的根本现实
2005年头被告人吴x田与A公司的代表丁x平知道,丁x平称A公司能够出产菜仔油出口,考虑到欧美商场开端呈现替代石油的生物柴油的趋势(菜仔油可作为出发生物柴油质料),被告人吴x田赞同代表新加坡某公司(吴x田为该公司在我国的代表)与丁x平代表的A公司进行洽谈,2005年3月22日由新加坡某公司司理Lam Kwong 先生和A公司董事长 姚x立 先生签定了买卖合同(《SALES AND PURCHASE CONTRACT(Contract Number:05by-某01)》)。合同约好,一万吨菜仔油买卖金额为580万美元,买方新加坡某公司恳求买方银行开具信用证作为付款办法(合同第10条),卖方A公司恳求银行开具履约确保(金)函(以下简称保函),如A公司违约,买方有权占有此确保金(合同第15条)。但在合同实行时,A公司称没有才能让银行开具履约保函,并约请被告人吴x田到蚌埠洽谈,2005年4月10日前后,被告人吴x田在蚌埠和赴凤阳的途中与A公司的董事长姚x立、总司理丁x平商谈达到改变协议:A公司恳求卖方银行开具履约保函的条款改变为A公司直接付出合同金额8%的确保金。2005年4月13日,买方按约恳求新加坡发展银行(DBS)开具了以A公司为受益人的金额为580万美元的信用证。并应A公司和通知行(蚌埠市农业银行中山支行)的要求于2005年4月27日作了修正。随后,经被告人吴x田代表买方敦促,A公司董事长姚x立代表A公司于2005年6月1日将RMB300万元履约确保金(按约好的580万美元的8%核算,仍欠约RMB70万未付,姚x立说公司只需这么多了)汇给被告人吴x田(新加坡某公司赞同被告人吴x田代收并用于该合同事宜的开销)。
以上,便是本案300万元的本相。有《SALES AND PURCHASE CONTRACT(Contract Number:05by-某01)》、2006年8月16日被告人吴x田的《询问笔录》、2006年10月31日丁x平的《询问笔录》、2007年3月20日徐宁海的《询问笔录》、2006年8月24日孔晶晶的《询问笔录》、2006年9月27日徐宁海的《作业经过阐明》、《证明》、Lam Kwong Hee的《TO WHOM IT MAY CONCERN》等根据能够证明。2、相应的根据对上述现实的证明。
(1)买卖合同是实在的,不是“不能完成的购销合同”,是能够实行的,且已实践开端实行
合同约好新加坡公司以信用证办法付出货款,A公司恳求银行出具保函,但A公司未能按约出具保函,后两边洽谈改变为A公司直接付出合同金额8%的确保金。新加坡公司按约恳求银行出具了不行吊销的信用证,已开端实践实行合同;A公司付出300万元确保金也是实践实行合同的一部分。A公司及其相关人过后称实践签定的合同是不预备实行的言词,其证明力显着不能抵消原始书证根据的证明力。当然“不预备实行”也许是A公司的心思情绪,但不能证明是“不能完成的购销合同”。 买卖合同是实在的,能够实行的,而且A公司也不得不实行了合同的部分责任(付出确保金)。
(2)A公司已承认向吴x田付出的一切费用不再追索且开立信用证是否完成该公司的意图与新加坡公司及其代表吴x田无关
A公司还向新加坡公司及被告人出具了许诺书,许诺书的内容清晰了A公司向吴x田已付出一切费用的是实行买卖合同相关的责任,是出具许诺书(2006年8月10日,见2006年9月27日徐宁海的《作业经过阐明》)曾经所发作的作业,而与今后将与银联万国的协作,即要求吴x田别的协助融资不是一回事。也承认了吴x田是新加坡公司的代表,向其付出便是向新加坡公司付出,而A公司与新加坡公司除菜油买卖外无其他来往,因而其向新加坡公司付出的应当只能是实行菜油买卖合同的确保金。
事发后,A公司姚x立称其没有看,其他人盖了章的过后证词的证明力显着大大低于书面的、原始的、直接的根据。
(3)为A公司就事的徐宁海能够印证
卷中,为A公司作业处理融资事务的职工徐宁海的询问笔录显现:“到了5月份,……我就催丁x平联络融资的事,丁x平讲,我怎样好张口催吴x田,吴x田把信用证开出来后,费用不给他,他在公司里也欠好交待。”“5月31日,我、姚x立、丁x平三人在北京国际饭店咖啡座碰头,仍是谈融资的事。丁x平又讲吴x田开信用证的费用不给,吴x田在公司里欠好交待”。“后来,丁x平给吴x田打电话,约他到茶室碰头,……姚x立就讲:“我企业现在没钱了,只需300万,你拿回去,在公司交差了,再帮咱们弄钱,持续融资”。“丁x平跟我讲开信用证要收6个点的费用”,“丁x平讲这6个点的费用是给中机电公司和新加坡公司的。”侦查人员问:“姚x立汇(给)吴x田的实在意图是什么?”徐宁海答:“把前期费用处理了,让吴x田持续融资的。”需求着重的是,徐宁海是A公司与吴x田洽谈融资事宜和签定相关合同的代表,完全是为姚树方就事的,他证明了在场听到吴x田向姚x立敦促付出确保金(费用)的状况,其证言与被告的询问笔录、有关书证相印证,能够证明姚x立代表A公司付出的300万元便是约好的确保金。
(4)卷宗中还一些相应的根据资料能够证明
为A公司融资的魏其恒尽管说两边签定菜油买卖合同是为了借款,不预备实行,但其又说后来A公司姚x立曾打电话给他商议预备实践将菜油按合同约好出口;而且,卷中资料记载,姚x立也一再表示A公司有一万吨菜油,能够履约出口。现实上,新加坡公司现已恳求DBS银行开立了580万美元不行吊销信用证,只需A公司按约交货就能够凭单证议付拿到钱的。可见,两边签定合同是能够实践实行的,且已实践开端实行。
(5)根据生活经验、逻辑推理从现实发作的时刻次序上也能够推定300万元的性质
一审查明:2005年3月22日,新加坡某公司和A公司签定了买卖合同;2005年4月13日,新加坡某公司按约恳求新加坡发展银行(DBS)开具了以A公司为受益人的信用证;2005年6月1日,A公司的姚x立将300万元人民币汇给被告人;尔后(起诉书指明为2005年8月18日,判定书不知是否是无意含糊),A公司和被告人吴x田代表的银联万国(天津)置业有限公司签定有关融资协作的《协作协议书》。 从这些现实发作的时刻次序上能够推定A公司付出的300万元只能是实行与新加坡某公司签定的买卖合同的约好责任,而不行能是为二个多月后才签定融资协作协议的(预)付款(二个多月后才签的该协议也没有此付款条款),而且A公司对丁x平、秦新、徐宁海等多名长时间为其融资的协作伙伴都是许诺成功后才付出酬劳,融资不成功不给一分钱。而吴x田与其知道不过2个月,见过2面,吴x田说给他300万元可为A公司融资,姚x立就给?这也太不契合情理了。现实上本案发作源于A公司法定代表人姚x立的虚伪报案,他称信任了吴x田 “存一贷二”的诈骗,给了吴x田300万元。但起诉书却未提出这一指控。可见公诉人也不信任姚x立的诬告。但也不能替代“受害人”幻想上当吧?“受害人”是否上当,遭到什么诈骗,“受害人”其时的心思状况,“受害人”自己应该清楚,而且有根据能够证明,莫非付出了300万元,就必定非要说是上当了吗?
综上,A公司按约好将300万元打到吴x田(受买方托付代收)卡上的行为,是实行买卖合同约好的责任,被告人没有任何虚拟现实或隐秘本相的行为,A公司也不是因上当而知道过错交出资产。这一现实有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买卖合同及实行合同所开立的信用证、A公司出具的许诺书和该公司作业人员的证言、生活经验等相印证。而A公司及姚x立关于300万是融资上当的报案仅是自说自话,没有根据证明。因而一审判定确定现实过错,被告人吴x田犯诈骗罪的罪名不能建立。
辩 护 词市中级人民法院:敬重的审判长、审判员:昌宇律师事务所依法承受***的托付,指使咱们担任其辩解人,现根据现实和法令,宣布如下辩解定见。一审判定***犯合同,现实不清、根据不足。理由如下:榜首、一审判定确定***在实行合同过程中,与符**相勾通,采用虚报工程款、隐秘已付出工程款的办法,施行了合同诈骗的违法行为,现实不清,根据不足。首要,一审判定确定***在结算工程款时许诺给符**好处费、符**为了得到好处费在工程结算书与还款方案表上签章,现实不清,根据不足。1、关于***是否许诺给符**好处费、符**是否为了得到好处费才在工程结算书与还款方案表上签章的问题,符**的证言自相矛盾,***的供述前后矛盾,而且两人的口供不一致,应当依法不予采信,一审判定违法采信根据,是过错的。比方:卷二第81页:符**对梁**送来的结算表看后无贰言就在上面做定见并签名盖章;卷二第86页:符**没有详细核实每项工程的状况;卷二第101页:我(符**)没有提出贰言就在工程结算表和合同书上签名及盖章;卷二第88页:符**通知***入账的只需10万元,没有什么意图,仅仅其时是忘记了。在还款方案表上签署定见时,以为中医院欠工程款应当凭借这个时机要求区政府拨款处理等。卷二第28页:***没有与符**勾通虚报工程款与隐秘已付的30万元,其时记不清中医院已付30万元给咱们这件事;卷二145页:***在要求中医院承认还款方案时,既没有和中医院对账,也没有在公司内部对账等。不难看出,符**是在无贰言的状况下,对工程结算书与还款方案表签章的,并非是***许诺给其好处费、符**为了得到好处费有意与***勾通才签章的。2、关于工程结算书与司法判定结论不一致的问题,***在一审的庭审中已做出清晰而合理的解说,一审判定未经查询与核实,违背法定程序片面采信判定结论,是过错的。工程结算表中的路面工程,实践上包含院内的路面工程、门口路途工程和后院的填土工程。因为路面工程与填土工程的造价相同,两边洽谈赞同依照路面工程造价一致结算罢了,并不是虚报路面工程。填土工程也是**修建公司做的,门口的路途工程也是公司做的,全医院的人都能够作证。针对司法鉴守时遗失了门口的路途工程与填土工程,而且鉴守时适用的定额显着低于应当适用的定额。***及其辩解人在一审中已做清晰的辩解,并在开庭前向一审法院提交了弥补与从头判定恳求书。惋惜的是,一审法院不理不睬。不难看出,工程结算书与司法判定结论不一致,是司法鉴守时遗失判定项目与适用判定规范过错形成的,并非是***虚报工程量。3、符**没有收取***的好处费,这是不争的现实。一审判定未能尊重客观现实,片面臆断,片面归罪,是过错的。纵观本案不难看出,一审判定确定***合同诈骗的违法现实,主要是根据***在承认工程结算书与还款方案表时与符**相勾通,虚报工程款与成心隐秘已付的 30万元。如此说来,符**应该是本案合同诈骗罪的共犯。惋惜的是,符**不只不是本案的被告人,反而是起着决定性效果的中心证人,并以其证言证言来证明他的同伙***的违法现实,显着是荒诞可笑的。其次,在实践中,施工方往往处于弱势位置,为了能够拿到工程款,有时无可奈何会许诺给必定的好处费或茶水费等,这既是我国的人之常情,也是施工方的无法之举,乃至是施工方不得已而为之的好心谎话。莫非说没有给好处费、仅仅口头说说给好处费,就能够确定为合同诈骗吗?恐怕全我国都找不出一个这样荒诞的判定先例。综上,一审判定确定***在实行合同过程中,许诺给符**好处费,符**为了得到好处费在工程结算书与还款方案表上签章,采用虚报工程款与隐秘已付出工程款的办法,施行合同诈骗的违法行为,现实不清,根据不足。第二、一审判定确定***骗得了中医院的工程款,现实不清,根据不足。首要,***代表修建公司向法院恳求实行中医院的工程款,是合法的行为,不是骗得工程款的违法行为。修建公司除了1995年收到中医院付出的40万元工程款外,其他23万多元工程款均是公司根据收效判定向法院恳求实行后完成的,并非***采用虚报工程款、隐秘已付出工程款的办法,使中医院发生知道上的过错,更不是中医院根据知道过错主意向公司付出的工程款。也便是说,修建公司经过恳求实行得到的工程款,和工程结算书与承认还款方案表之间不存在上的因果关系。诉权与恳求实行权,均是法令赋予修建公司的合法权力,修建公司依法行使权力向法院恳求实行工程款,理应得到法令的维护与支撑的,怎样成了骗得工程款的违法行为?显着是极端荒唐的。其次,一审判定确定的工程量与工程造价是过错的。在施工过程中,施工方根据建造方的要求与需求修正合同内容对错常常见的。本案既是如此。本案工程除了院内水泥路途3154.49M2外,还包含门前路途工程(约408 M2)与院内的填土工程(约3000 M2)。检察机关仅从合同字面片面确定本案路途工程仅为院内路途工程,是过错的。一审法院未经现场勘查与查询了解,就草率地根据检察机关供给的司法判定,确定路途工程面积为3154.49 M2,显着是确定现实过错。别的,鉴守时遗失了门口的路途工程,而且鉴守时适用的定额有误(企业类型为一级,司法鉴守时适用的是三级企业的定额规范)。再者,***代表修建公司没有骗得中医院的工程款。暂时依照一审法院确定的判定造价314470.46元,加上无贰言的其他工程费用163564.96元(其间首门32623.79元、花池围墙排水沟 120530.18元、水管道替换费10410.99元),加上法院判定由中医院承当的诉讼费用12953元,扣除中医院现已付出的40万元,中医院在民事判定收效后应当付出本金90988.42元。根据收效民事判定,暂以本金9万元核算至2007年12月14日,中医院应当付出的利息约为146250元。详细核算办法如下:自 1996年4月22日—1998年4月22日,以均匀年利息12%为准,利息约为90000*12%*2=21600元;自1998年4月23日—2007年4月23日,以均匀年利息6.5%为准,利息约为90000*6.5%*8=46800元;自2007年4月24日至2007年12月14日榜首次收到实行款4万元止,以均匀利息7%为准,利息约为90000*9/12*7%=4725元。特别阐明:自2007年12月14日至现在,利息暂未核算。综上,暂时不计门口路途工程与填土工程,暂时不管鉴守时适用的定额规范误差,仅以司法判定为根底核算的话,中医院应当付出本息算计为237238.42,扣除已收到的法院实行款233000元,中医院还应当付出4238.42元。因而,***没有骗得中医院的工程款。最终,***个人不行能骗得到中医院的工程款。假定两边对工程量有贰言,或许在承认还款方案表时未将已付的30万元扣除,中医院能够根据与修建公司签定的修建工程合同,依法和修建公司再次结算,或许经过民事诉讼予以举证抗辩;中医院也能够致函修建公司要求交还已付的30万元,或许直接从敷衍的工程款中直接抵扣;或许依不当得利要求修建公司返还等。况且,修建公司恳求实行的工程款至今没有实行结束。即便工程款悉数实行结束,中医院也能够要求修建工程公司交还多付的工程款,修建工程公司又没有回绝付出、又不是无力付出。因而,***个人不行能骗得到中医院的工程款。综上,***代表修建公司恳求实行工程款是合法的,没有也不行能骗得中医院的工程款。一审判定确定***骗得了中医院的工程款,现实不清,根据不足。第三、***不具有骗得中医院工程款的违法意图。违法意图,通常是指损害结果在违法人片面上的体现。鉴于前述定见,***代表修建公司在实行修建合同过程中,没有与符**勾通虚报工程款与隐秘已付的工程款,没有骗得中医院的工程款,更没有骗得中医院的工程款后溜之大吉等不实行合同的非法行为。不难看出,***不具有骗得中医院工程款的违法意图。总归,***在实行合同过程中没有与符**勾通,虚报工程款与隐秘已付工程款,没有也不行能骗得中医院的工程款,更没有非法占有中医院产业的违法动机。一审判定***犯合同诈骗罪,显着是确定现实不清、根据不足。恳求贵院依法吊销原判,改判***无罪。以上辩解定见,请予采用!辩解人:海宇律师事务所律师:李雅儒二〇一〇年十月十八日刑事辩解词通常是由专业的刑辩律师做出的,其内容能够是恳求法院从宽处理,也能够是进行罪轻的辩解,乃至还能进行无罪辩解。当然这一切仍是要看该案子的实践状况与根据。更多刑事辩解的常识,你能够到律师网站的相关栏目进行深化了解。 更多征地拆迁问题,请托付律师为您专业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