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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火骗取保险金应如何定性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11 13:10

钟某租借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场所开了一家酒店,并为酒店产业投了意外事故稳妥。后因经营不善,债台高筑,无力付出租金,被逼关门。为还账,钟某决议放火焚毁酒楼,以骗得高额稳妥金。3月27日深夜,钟某将汽油倒在地上后点着,将酒楼焚毁。钟某放火后在向稳妥公司索赔中,言语露出破绽,稳妥公司工作人员报案引起案发,钟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本案在处理过程中,对被告人钟某的行为构成违法无异议,但关于钟某构成一罪或数罪,应怎么定性,呈现定见不合。
    
第一种定见以为,被告人钟某在公共场所施行放火,足以使公共安全处于风险状况,且形成必定经济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一起,钟某放火的直接动因和底子意图是骗得稳妥金,客观上钟某又到稳妥公司索赔,构成稳妥诈骗罪。前者是办法行为,后者是意图行为,两者之间具有牵连联系,归于牵连犯。依据牵连犯的处分准则,应择一重罪放火罪处分。
    
第二种定见以为,被告人钟某的行为既构成放火罪,又构成稳妥诈骗罪(未遂),依据刑法的相关规则,应施行数罪并罚。
    
法院经审理以为,被告人钟某违法的直接动因和底子意图是为了骗得稳妥金,但由于毅力以外的原因未达到目的,是违法未遂;从其放火焚烧的目标及所在的环境看,归于公共场所,使公共安全处于风险状况,他的放火行为又构成了放火罪。依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则,应对稳妥诈骗罪和放火罪施行并罚。
   
 一、被告人钟某的行为构成放火罪。
    
首要,从钟某放火焚烧的目标及所在的环境看,酒楼坐落富贵大街的道路旁,显着地处公共场所。在这种场合施行放火行为,将或许引起不特定范围内严重公私产业被毁的严重后果,一起还有或许危及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放火行为所侵略的客体应是公共安全。其次,钟某在客观方面施行了运用引火物点着损害目标,制作火灾的放火行为。放火罪归于风险犯,虽然钟某的行为没有形成周围公共资产焚烧和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但并不影响放火罪的构成。只需行为人的行为具有形成严重后果的风险性,即应视为既遂。再者,就钟某的片面方面来说,其放火行为显着是有预谋、有预备的,虽然其违法动机是为了骗得稳妥金,但其片面方面的成心是显而易见的。这些都契合放火罪的构成条件,所以钟某的行为构成放火罪。
    
二、被告人钟某的行为一起构成稳妥诈骗罪(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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