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书证与特殊书证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21 13:49
一般书证与特别书证是以书证的制造是否有必要选用特定方式或实行特定手续为规范进行的分类。凡法令并不要求书证的制造须具有特定的方式、格局或须实行必定程序时,只要从其内容上能够确定其具有清晰的意思表明的,即为一般书证。
特别书证是指法令规则有必要选用某种特定方式或实行某种特定手续制造的书证。需求留意的是,在司法实践中,有些合同依据法令规则或驾事人两边的约定在签定后还需通过公证,才干发作法令效力时,这种需经公证的合同书证应归于特别书证。特别书证除了应具有清晰的意思表明之外,更着重其外在的方式和程序性规则。
特别书证的制造通过严厉的程序,其内容比较完善真实性也较一般书证强,在诉讼中有较强的证明力,如通过挂号、公证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高于其他书证.
特别书证是指法令规则有必要选用某种特定方式或实行某种特定手续制造的书证。需求留意的是,在司法实践中,有些合同依据法令规则或驾事人两边的约定在签定后还需通过公证,才干发作法令效力时,这种需经公证的合同书证应归于特别书证。特别书证除了应具有清晰的意思表明之外,更着重其外在的方式和程序性规则。
特别书证的制造通过严厉的程序,其内容比较完善真实性也较一般书证强,在诉讼中有较强的证明力,如通过挂号、公证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高于其他书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