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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应收账款周转率的问题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08 11:04

应收账款周转率是企业一守时期内主营业务收入净额同应收账款均匀余额的比率。但现行应收账款周转率目标的核算却存在很大缺点,底子反映不出年度内应收账款转为现金的均匀次数。
公式为:应收账款周转率=主营业务收入净额÷应收账款均匀余额。其间,主营业务收入净额是指企业当期首要运营活动所获得的收入减去扣头与折让后的数额,数据可取自赢利及赢利分配表。
应收账款均匀余额=(应收账款余额年头数 应收账款余额年底数)÷2;应收账款余额=应收账款账面净值 坏账预备,数据可取自财物负债表及财物减值预备明细表。
1.分子的缺点。应收账款周转率反映的是本年度应收账款转为现金的次数,那么上述公式中的分子应该是本年应收账款不断收回现金所构成的周转额,而把主营业务收入净额作为分子有失偏颇。
主营业务收入净额既包括赊销额也包括现销额,实质上现销额与应收账款毫不相干,但企业为保存商业秘要,会计报表上一般不供给现销、赊销金额。因而,为便利取数,把整个主营业务收入净额(不管是现销、赊销)列为分子未尝不可。但关键是主营业务收入净额(即使满是赊销)也仅仅是一年(一守时期)的运营效果,而一般很难在同一年(同一时期)悉数收回现金。并且把主营业务收入净额列为分子还暗含一种条件假定,即本年(本期)的出售,不管哪家企业、不管何种运营情况、不管出售何时发作,本年(本期)都必须悉数收回现金,只要这样应收账款周转率才干反映本年度或一守时期应收账款转为现金的次数。这种条件假定与实践不相符,因而,主营业务收入净额绝不是应收账款收回现金的周转额,其不能作为应收账款周转率的分子。
2.分母的缺点。应收账款周转率的分母是应收账款均匀余额,用应收账款规划作分母十分合理。不足之处是,因为赊销可能有收据结算,所以,应收账款均匀余额也应包括应收收据均匀余额。
依据应收账款的周转进程,赊销构成应收账款(记“应收账款”科目借方),收回现金构成应收账款周转额又使应收账款削减(记“应收账款”科目贷方),那么应收账款累计贷方发作额可以说是十分精确的应收账款周转额了,所以应收账款周转率的分子应为年度(一守时期)应收账款累计贷方发作额。考虑到取数的便利,可作相应的变通处理。由“期初余额 本期借方发作额-本期贷方发作额=期末余额”等式可推出:应收账款(含应收收据)收回额=本期贷方发作额=期初余额 本期借方发作额-期末余额。其间:应收账款(含坏账预备)期初余额和期末余额可取值于财物负债表及财物减值预备明细表;应收账款本期借方发作额即本期赊销额在报表中不能获得,但可模仿《细则》的处理以主营业务收入净额代之,这样便可取值于赢利及赢利分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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