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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前改制重组之股权转让事宜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18 11:41

A公司(原母公司)股东原为三个自然人甲、乙、丙,股权份额分别为60%,20%,20%。
后,A公司与C公司一起出资建立B公司(原子公司),A公司出资80%控股B公司,C公司占20%;
再后,B公司(原子公司)从甲、乙、丙手中购买A公司(原母公司)股权。购买后,B公司占A公司股权的60%,甲乙丙依照原份额占有其他的40%。
故现在的状况是,A公司与B公司互为母子联系,A公司80%控股B公司,B公司60%控股A公司。A、B公司的实践操控人均为自然人甲、乙、丙。
开始计划,因B公司不具备上市条件,故将A公司(原母公司)作为上市主体,现欲免除母子联系,将B公司一切之60%的A公司股权回卖给原自然人甲、乙、丙,康复A公司原股权结构。
问题:
1、如此设置重组过程是否合理?是否对上市有晦气影响?
2、在B公司将其一切的A公司60%股权回卖给甲、乙、丙时,股权转让价格应怎么确认?首要考虑,因自然人甲乙丙现在购买才能有限,可否无偿转让?而不是依照现在A公司的净资产值评价作价转让?是不是还要考虑避税的问题?终究怎么转让怎么定价方为合理
个人定见:
1、重组的过程自身没有问题;关于上市的影响,主张多留意两个方面:(1)解说清楚其时为何要转让给B(其时是否是为了股东套现或利益搬运)、以及现在为何要转回来;(2)阐明关于公司管理结构、继续安稳运营没有影响。
2、价格确认:无偿转让理论并无不可,可是因为有前次转让,假如前次转让为有偿转让,而本次无偿转让,其本质即B公司未经过利润分配方法直接将利益搬运到甲乙丙,实践操控人损害了小股东C的利益,这是性质问题,主张稳重。个人认为假如离前次转让时刻较短,以原价格转回是比较保险的。
3、涉税状况:B公司应涉税,其他方应不触及税收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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