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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是多久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26 07:36

现实生活中,当咱们没钱的时分经常会找他人借钱,找他人借钱是要签定协议的,协议签定之后咱们就成了债款人,对方则是债款人。可是,咱们一时之间没有钱还给对方的时分有没有宽限期呢?有的话是多少呢?今日,听讼网小编为您带来了关于债款人要求债款人实行义务的宽限期的内容,期望对您有所协助。
债款人要求债款人实行义务的宽限期
担保法解说第三十二条:“ 确保合同约好的确保期间早于或许等于主债款实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好,确保期间为主债款实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确保合同约好确保人承当确保职责直至主债款本息还清时停止等相似内容的,视为约好不明,确保期间为主债款实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担保法第三十三条:“ 主合同对主债款实行期限没有约好或许约好不明的,确保期间自债款人要求债款人实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核算。”
债款人行使权力条件
《合同法解说(一)》第11条规矩:“债款人按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矩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契合下列条件:(一)债款人对债款人的债款合法;(二)债款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款,对债款人形成危害;(三)债款人的债款现已到期;(四)债款人的债款不是专归于债款人本身的债款。”
1、债款人对债款人的债款合法。债款人对债款人的债款合法,这个条件应当是显而易见的。前已述及,不管是合同之债,仍是不当得利之债、无因办理之债、侵权之债等,都能够提起代位权诉讼,行使代位权。即不管债的发作原因,只需合法即可。一起,债款人对债款人的债款应当到期。
2、债款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款,对债款人形成危害。《合同法解说(一)》第13条指出:“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矩的‘债款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款,对债款人形成危害的’,是指债款人不实行其对债款人的到期债款,又不以诉讼方法或许裁定方法向其债款人建议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款,致使债款人的到期债款未能完成。次债款人(即债款人的债款人)不认为债款人有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款状况的,应当承当举证职责。”该条有几点值得注意:
榜首,债款人对次债款人的债款是金钱之债。由此,债款人对债款人的债款也应当是金钱之债。不然就无法同等,就无法行使代位权。
第二,债款人对次债款人是不以诉讼或许裁定的方法行使债款。假如债款人对次债款人有催告、催交的行为,不影响债款人行使代位权。假如债款人现已申述次债款人,债款人再提起代位权诉讼,就会发作重复诉讼。假如债款人现已对次债款人提起裁定,债款人再提起代位权诉讼同样会发作诉讼与裁定的堆叠。这样,不仅在程序上难以处理,一起也浪费了司法资源,会在事实上掠夺债款人的诉权和恳求裁定权。
第三,对债款形成危害,是指由于债款人的消沉行为,致使债款人的债款没有完成。债款人对次债款人的消沉行为,与债款人债款不能完成具有因果关系。
3、债款人对次债款人的债款现已到期。此刻债款人才干向次债款人建议清偿,债款人才干行使债款人对次债款人的恳求权。可是《合同法解说(一)》漏掉了一个东西,便是债款人对债款人的债款现已到期。遗漏的原因,是没有考虑到现行代位权的特色。现行代位权的特色,是债款人直接申述次债款人,由次债款人直接向债款人清偿。《合同法解说(一)》曾经的理论,是次债款人向债款人清偿,即所谓“入库规矩”。既然是次债款人向债款人“入库”,那么债款人对债款人的债款是否到期,就无关紧要了,由于入库,仅仅添加债款人的资力。我国现行的代位权准则,是次债款人直接向债款人清偿。假如债款人对债款人的债款没有到期,对债款人的清偿恳求尚不能成立,怎么能直接要求次债款人清偿呢?所以,代位权的行使,有必要两个债款都现已到期才可。
从上文咱们能够知道债款人要求债款人实行义务的宽限期是六个月,可是是有必定的条件的,详细的要求小编也在上文中为咱们做出了论述,期望能够在实践中对您有所协助。假如您还有其他想要了解的常识,听讼网也供给在线律师咨询服务,咱们也欢迎您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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