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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不和闹离婚按揭房产应归谁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05 22:47
读者孟女士来电咨询:2007年10月,我与老公许某挂号成婚。因为婚后我与老公常常吵架,因而计划协议离婚,但我俩一直对房产的归属问题无法达到一起。该房子虽是许某在成婚挂号前付出首付购买,挂号在他名下的,但婚后基本是用我的薪酬归还借款。我以为该房产应当归于夫妻一起产业,但许某却只赞同将一起还贷时所还借款的一半还给我。现在该房子已经由本来的50万元增值到100万元。请问律师,许某只还给我一半借款的建议是否有法律根据?
赵天竺、王茜律师回答:这种状况刚好能够由新出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加以调整,即:“夫妻一方婚前签定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产业付出首付款并在银行借款,婚后用夫妻一起产业还贷,不动产挂号于首付款付出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两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则不能达到协议的,人民法院能够判定该不动产归产权挂号一方,没有归还的借款为产权挂号一方的个人债款。两边婚后一起还贷付出的金钱及其相对应产业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则的准则,由产权挂号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此类房子的置办资金由三部分构成:1.购房者于婚前购房时交纳的首付,所对应的部分归于购房者个人的婚前产业。2.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两边一起归还的借款,所对应的部分应归于夫妻一起产业。3.若离婚时借款没有还清,则离婚后需要由获得房子所有权的一方持续向银行归还,所对应的部分亦不归于夫妻一起产业。
因而,根据法律规则,本案若起诉至法院,法院能够将该房子的所有权判归许某,并由许某针对两边婚后一起还贷付出的金钱及其相对应产业增值部分向孟女士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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