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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规定的债务人抗辩权是什么意思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16 11:02
关于债务人的抗辩权,或许有不少的朋友不知道详细是什么意思,简略点来讲债务人具有的便是抗辩权,抗辩权是债务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一种权力,若是我们想知道债务人抗辩权的详细意思呢,听讼网小编整理了以下答案供您参阅。
我国规则的债务人抗辩权是什么意思
广义上的抗辩权是指阻碍别人行使其权力的对立权,至于别人所行使的权力是否为恳求权在所不问。而狭义的抗辩权则是指专门对立恳求权的权力,亦即权力人行使其恳求权时,责任人享有的回绝其恳求的权力。
因为债务人债务让与并未改动债务的同一性,债务之上所附的瑕疵也伴随一起搬运。故债务人关于债务之让与,虽不得回绝。但不得因让与而受不利益,然后不因让与而失掉其抗辩权。债务人仍保有“在让与时对原债务人设定的全部抗辩”。各国民法典大多规则债务人于受告诉时所得对立让与人之事由,皆得以对立受让人。如《德国民法典》第404条、《日本民法典》第406条第2款,台湾地区《民法典》第299条第1款等规则。我国《合同法》也在第85条规则,“债务人接到债务转让告诉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能够向受让人建议。”
抗辩权的法令依据是什么?
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典、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及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均未对立辩权下一个清晰的界说。只要我国的《担保法》第二十条第二款对立辩权做了清晰的规则,它将抗辩权界说为:“抗辩权是指债务人行使债务时,债务人依据法定事由,对立债务人行使恳求权的权力。”很显然,这是从狭义的视点给抗辩权所下的界说。本文即将评论的正是狭义上的抗辩权。狭义上的抗辩权即包含:诉讼时效已过的抗辩权、确保中一般确保人的先诉抗辩权、合同法中的一起实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和次序实行抗辩权。
债务人行使的抗辩权有哪些?
转让合同权力,不需要经债务人赞同。债务人接到权力转让告诉后,转让行为就收效,权力的受让人成为新的债务人,享有和原债务人相同的权力,债务人向新的债务人实行合同责任。为了确保债务人转让权力的行为不危害债务人的利益,德国、意大利和我国台湾地区的法令都规则了债务人的改变不影响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力,以确保债务人不会因为权力的转让致使使应当行使的权力无法行使。
债务人接到债务转让告诉时,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能够向受让人建议。债务人接到权力转让告诉后,能够行使抗辩权来维护自己的权力。抗辩权是指债务人行使债务时,债务人依据法定事由对立债务人行使恳求权的权力。因为债务人的抗辩权是其固有的一项权力,并不随权力的转让而消除,所以,在权力转让的情况下,债务人能够向做为受让人的新债务人行使该权力。受让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回绝债务人权力的行使。
债务人行使的抗辩权包含:先诉抗辩权、合同吊销的抗辩权、债务已实行结束的抗辩权、债务无效的抗辩权、诉讼时效已过的抗辩权等。债务人能够行使这些抗辩权对立债务人的恳求权。权力让与后,债务人还或许因某项现实发生新的抗辩权,比方,附免除条件的合同权力转让后,合同规则的免除条件成果时,债务人能够向受让人提出停止合同的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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