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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自首要如何认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16 17:49
【自首】浅议成心伤害事例中自首的确定
被告人石某与受害人涂某因收取商场管理费发作冲突,石某遭到涂某等人的暴力殴伤后,出于泄愤,将涂某用刀捅伤。后涂某自行离去到医院医治。石某过后立刻打电话报了警,报警称:商场的管理人员打人。报警后,石某留在现场等候差人过来处理。石某电话报案中并没有直接陈说其捅人的现实,仅仅陈说了自己被打的现实。但在差人出警处理的过程中却向出警的差人叙说了其捅人的现实。
差人抵达现场后了解了基本情况,但并没有立刻处理石某,在涂某一方报警后,才对石某以涉嫌成心伤害罪采纳了刑事强制措施。所以侦办机关、检察机关、法院都不以为石某构成自首。
像这种一般的自首行为首要有两个基本特征:1、主动投案,是指违法现实或许违法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许虽被发觉,但违法嫌疑人没有遭到讯问、未被采纳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许人民法院投案;2、照实供述自己的罪过,是指违法嫌疑人主动投案后,照实告知自己的首要违法现实。
石某在跟商场管理人员发作胶葛后,其立刻报案,尽管没有陈说其捅人的现实,可是其并没有逃离现场,一直在现场等候差人处理,并且在差人来了今后,立刻陈说了其捅人的现实。其契合主意向公安机关投案、照实陈说自己罪过的特征,因而,其行为构成自首。
自首的确定
依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则,违法今后主动投案,照实供述自己的罪过的,是自首。关于自首的违法分子,能够从轻或许减轻处分。其间,违法较轻的,能够革除处分。
被采纳强制措施的违法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照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把握的自己其他罪过的,以自首论。
违法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则的自首情节,可是照实供述自己罪过的,能够从轻处分;因其照实供述自己罪过,防止特别严重后果发作的,能够减轻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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