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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生育期间如何安排工作岗位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26 07:40

哈尔滨市某制药厂女职工岳某,于1996年参加作业,并与该厂签定10年的劳作合同。2000年2月岳某生小孩,并依照厂里规则休产假4个月。当她上班时,本来的岗位现已被他人代替,本部门领导不予组织作业。岳某以为,自己与工厂签定10年的劳作合同,一起依照规则休产假,单位现在不组织作业,就等于停止劳作合同。她屡次找有关领导要求上班。可是,厂里一向没有组织她的作业。岳某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于2000年12月向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提出劳作争议裁定请求。
剖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法》第二十九规则,用人单位不得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免除劳作合同。依据法律规则,企业不得在女职工在休产假期间免除劳作合同,或以其他方法不组织女职作业业。女职工生育期间的权利是受国家保护的,任何单位不得以休产假为由,免除女职工的劳作合同。该厂尽管没有免除与岳某的劳作合同,可是不组织作业,不保证女职工的根本待遇,其性质是和免除劳作合同是共同的。因而,应予以纠正。
定论:企业吊销不组织岳某作业的决议,企业康复岳某的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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