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签名人身保险合同法律效力问题研究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25 23:14[摘要]人身稳妥实践中,保单代签名现象时有发作。稳妥事端发作后,稳妥人往往以代签名为由建议保单无效。根据现有法令对合同有用和合同无效的规则,从正反两个方面剖析代签名保单的效能,稳妥公司只是以保单代签名为由建议保单无效是没有法令根据的;从根据视点剖析签名在意思表明和奉告职责方面的证明力,稳妥公司不能够只是根据签名的瑕疵提出投保人意思表明和奉告职责的瑕疵,然后建议保单无效;从稳妥公司利益的视点剖析,以代签名确定保单无效对稳妥公司也不是彻底有利的。
在人身稳妥实践中,稳妥署理人代投保人在保单上签名的现象非常遍及。当稳妥事端发作后,尤其是在射幸性质比较突出的稳妥险种的赔付中,稳妥金的付出要远远大于保费的收入,稳妥人有时就以保单上没有客户实在签名为由,建议稳妥合同无效,回绝承当稳妥职责,客户与稳妥人就稳妥合同的效能发作争议。
人身稳妥实践中有这样两种状况,第一种是一些没有署理权却以稳妥署理人的名义代稳妥人与投保人签定稳妥合同。第二种是稳妥署理人在当事人没有投保意思的状况下,擅自为其与稳妥人缔结合同。在这两种状况下也往往一起触及“稳妥署理人”代签保单的状况。在第一种状况下,根据详细的客观状况,这样的行为对稳妥人或许构成无权署理或与之构成表见署理联系,对投保人来说或许构成稳妥诈骗;第二种状况常常发作于稳妥署理人与当事人从前存在稳妥业务触摸的景象,如当事人从前经过稳妥署理人投过稳妥,稳妥署理人使用此间取得的各种当事人的信息(如银行账号)和稳妥活动的不标准擅自为当事人续保,冒签保单,稳妥公司把保费划入其账上,在不存在表见署理和当事人过后明示或默示认可的状况下,当事人没有投保的意思表明,稳妥合同底子不成立。本文所论说的代签保单问题不包含以上状况,其现实条件为:1.稳妥署理人是经稳妥人授权的署理人。2.稳妥署理人以投保人的名义代签保单。3.投保人有投保的意思表明。
一、从法令对合同效能的规则看,稳妥人仅以代签名建议保单无效缺少根据
首要,从法令关于无效合同的规则来剖析。从《合同法》第52条和《稳妥法》第12条的规则能够清楚看出,稳妥署理人代投保人签名保单的现实不属于合同无效的景象,那么是否违背法令、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则呢?《合同法》与《稳妥法》中都没有针对保单签名的直接规则,而有关稳妥合同方式的规则是这样的:
《合同法》第10条:当事人缔结合同,有书面方式、口头方式和其他方式。法令、行政法规规则选用书面方式的,应当选用书面方式。当事人约好选用书面方式的,应当选用书面方式。《合同法》第11条:书面方式是指合同书、函件和数据电文(包含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能够有形地体现所载内容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