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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相关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20 12:56
产业保全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 人民法院关于或许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许其他原因,使判定难以履行或许形成当事人其他危害的案子,依据对方当事人的恳求,能够裁决对其产业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必定行为或许制止其作出必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恳求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能够裁决采纳保全办法。
人民法院采纳保全办法,能够责令恳求人供给担保,恳求人不供给担保的,裁决驳回恳求。
人民法院承受恳求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决;裁决采纳保全办法的,应当当即开端履行。
第一百零一条 好坏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当即恳求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遭到难以补偿的危害的,能够在提起诉讼或许恳求裁决前向被保全产业所在地、被恳求人住所地或许对案子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恳求采纳保全办法。恳求人应当供给担保,不供给担保的,裁决驳回恳求。
人民法院承受恳求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决;裁决采纳保全办法的,应当当即开端履行。
恳求人在人民法院采纳保全办法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许恳求裁决的,人民法院应当免除保全。
第一百零二条 保全限于恳求的规模,或许与本案有关的资产。
第一百零三条 产业保全采纳查封、扣押、冻住或许法律规定的其他办法。人民法院保全产业后,应当当即告诉被保全产业的人。
产业已被查封、冻住的,不得重复查封、冻住。
第一百零四条产业纠纷案子,被恳求人供给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决免除保全。
第一百零五条 恳求有过错的,恳求人应当补偿被恳求人因保全所遭受的丢失。
第一百零八条 当事人对保全或许先予履行的裁决不服的,能够恳求复议一次。复议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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