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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纠纷中的行政复议程序是怎么样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28 23:54
关于土地的的分配和办理的问题,一向是近几年来,咱们国家一向努力并在不断的处理的一大问题。由于关于土地的问题,不断的发生一系列的胶葛。那么接下来,听讼网小编和各位朋友一起来了解了解关于土地办理胶葛中的行政复议程序是怎么样的。
应当依据不同状况区别对待。
1998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办理法》第十六条规则:“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洽谈处理;洽谈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议不服的,能够自接到处理决议告诉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述。”
1999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四)项规则:“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承认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许使用权的决议不服的,能够向行政机关请求行政复议。”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则:“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以为行政机关的详细行政行为侵略其现已依法获得的土地、矿产、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许使用权的,应领先请求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议不服的,能够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有关问题的批复》(法释〔2003〕5号)规则:“依据《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则,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以为行政机关承认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许使用权的详细行政行为侵略其现已依法获得的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许使用权的,经行政复议后,才能够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法令还有规则的在外;对触及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许使用权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详细行政行为提申述讼的,不适用《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则。”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则“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直接向人民法院提申述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详细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令还有规则的在外”。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则“请求人不服复议决议的,能够在收到复议决议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申述讼,法令还有规则的在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以下简称《解说》)第四十一条规则“行政机关作出详细行政行为时未奉告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知道或许应当知道诉权或许申述期限之日起核算。
但从知道或许应当知道详细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越2年。复议决议未奉告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诉权或许法定申述期限的,适用前款规则:。《解说》第四十四条第六款规则,申述超越法定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应当裁决不予受理;现已受理的,裁决驳回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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