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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选择死刑辩护律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09 18:15
案子一审作出了死刑当即实行的判定,作无罪辩解的我协助被告人向上级法院提出上诉,通过屡次陈说自己的辩解定见,上级法院将案子发回一审法院从头审理。在公诉机关没有供给任何新依据的状况下,一审法院以为案子根本事实清楚,根本依据充沛,但鉴于本案的实际状况,作出了死刑延期实行的判定。关于司法实践有一些了解的人都知道,这是一个“疑罪从轻”的判定。关于被告人及辩解律师来说,应该松口气了——究竟先保住了性命。但被告人及辩解律师坚持的是无罪辩解,无罪的人被判处死刑延期实行,仍然是一个巨大的过错啊。所以挑选再次上诉是必定的。但我再次对是否持续担任二审的辩解律师产生了不坚定。
二审法院无非是两种判定成果:一是维持原判;二是改判无罪。假如维持原判,作为辩解律师的定见实际上没有被采用,是失利的二审辩解。假如被告人被改判无罪(当然,在现在司法环境下,或许性很小),明显标志着辩解律师的成功。但便是这成功所带来的结果,会让一个脑筋明晰的辩解律师感到惊惧:其一,二审改判无罪,侦办机关、公诉机关及一审法院都要依据《国家补偿法》对被告人进行补偿,辩解律师成了三个国家机关的“公敌”;其二,二审改判无罪,案子的侦办人员、批捕人员、公诉人员、审判人员,依照规定都面对责任追查,辩解律师成了很多执法人员的“公敌”;其三,二审改判无罪,本来作为科罪依据的被告人口供就有理由怀疑是公安机关刑讯逼供所得,相关人员乃至面对刑事责任的追查,也便是,辩解律师为一个人争取了自在,但有更多的人将失掉自在。一旦面对这样的结果,辩解律师不用说庆祝自己的成功,恐怕连自保都很难了——只是由于辩解律师提出无罪辩解的观念,就现已在第一次审理前被担任公诉的检察机关“光临”了。
就在案子开庭审理的前一天,担任案子公诉的检察人员通知我去检察院交流一下案子状况,而我抵达后才发现,招待自己的是检察院渎职违法科的侦办人员。我被奉告有依据证明我诱导了被告人翻供,涉嫌违法,接受问询,而且通知我“情绪要厚道、协作”,这样能够从轻处理。我当然是愤慨备至,轻视的通知他们,“假如发现我有违法行为,请千万严惩不贷,可是,假如我没有违法遭到违法处理,那么,我现已做好了为我国刑事辩解工作作出献身的预备。”这样,我在案子开庭审理实行律师的辩解责任的前夜,我接受了涉嫌违法的检查。
只要阅历了,才知道从事辩解律师的惊骇。而我接受检查,只不过是由于我要做无罪辩解,只不过是被告人以刑讯逼供为由推翻了本来的有罪供述。现在,一旦被告人真的以依据不足被宣告无罪,那么,辩解律师无疑将有或许承当不能科罪的一切罪责。可我能接受的起吗?律师也是人,律师也有爸爸妈妈妻儿,我能够接受这种风险,但没有权利要求自己的家人也接受这种苦楚与惊骇。有人写文章,批判在很多无罪被判有罪的案子中,律师没有固执的执业精力。实际上,在这样的案子中,律师仅有固执的执业精力是远远不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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