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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合同无效担保人应负民事责任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18 15:55
案情?2000年1月,原告甲公司向乙公司供给告贷200万元。同年5月,两边达到还款协议,乙公司许诺于该年10月底之前还清告贷,丙公司在还款协议中许诺对乙公司的告贷承当连带职责确保。2000年10月初,丙公司举行股东大会,丁公司作为列席方参加会议并构成股东大会抉择,抉择内容为丙公司将股权的60%及其为乙公司告贷供给的确保职责一并转让给丁公司,丁公司赞同承当。之后,丙公司于2000年12月函告甲公司,告诉其关于乙公司告贷的确保职责已搬运给丁公司。2001年1月,甲公司复函丙公司,奉告赞同将丙公司的确保职责搬运给丁公司。    后来,甲要求乙公司及丁公司一起承当连带还款职责。丁公司不赞同承当职责,理由是:榜首,丁公司与甲公司之间不存在确保合同联系,丁公司在股东大会抉择中的许诺只能对丙公司发作效能,对甲公司不发作效能;第二,丁公司与甲公司没有签定担保转让协议,也未签定书面确保协议,该确保职责并未发作实践转让;第三,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告贷合同无效,担保条款亦无效,故丙公司将担保职责转让给丁公司的行为是无效的。    法院经审理后以为:企业之间彼此拆借属违法行为,因而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告贷协议无效,其间的担保条款亦无效。丙公司将确保职责转让给丁公司的行为是两边的实在意思表明,且甲公司赞同丙、丁之间的确保职责转让行为,故该确保职责转让建立。担保人明知或应知企业之间彼此拆借属违法行为而仍为债款人担保,应承当相应的民事职责。法院判定如下:一、甲公司与乙公司达到的告贷协议无效;二、乙公司返还甲公司告贷200万元,如乙公司不能返还告贷,由担保人丁公司补偿因而所造成的丢失部分的三分之一。    ?    点评?处理本案的关键在于处理两个问题,一个是确保职责是否能够转让,一个是怎么确认无效确保合同的民事职责。    一、确保职责能够依法转让。    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则:“债款人将合同的职责悉数或许部分搬运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款人赞同。”民法通则第九十一条也规则:“合同一方将合同的权力、职责悉数或许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获得合同另一方的赞同,并不得牟利。”从以上规则能够看出,因合同联系建立的债款经债款人赞同能够转让。    确保是为确保债款的完成而为法令建立的一项担保准则。担保法第六条规则:“本法所称确保,是指确保人和债款人约好,当债款人不实行债款时,确保人依照约好实行债款或许承当职责的行为。”债款担保分为物保和人保。物保依所供担保的物,以确保债款的满意,如典当、质押和留置。人保是以债款人以外的第三人为附随的债款人,以人的诺言及其产业为债款人实行债款担保,以期稳固债款、确保债款的完成。确保归于人保,它与物保的不同之处在于,物保归于物权规模,而确保则归于债款规模。因而,确保是合同之债,它的根本特点是主合同的从合同。确保作为合同之债的性质决议了确保职责有能够转让的可能性。    确保合同虽依附于主债款,但它并不是主债款的一部分,而是一个独立的合同,在依附于主债款的规模内有相对的独立性。例如,确保人与债款人能够约好只为主债款的部分供给担保,也能够独自就确保债款约好违约金。关于这些,确保合同都能够独自约好而不依附于主合同。    尽管法令没有明文规则确保职责是否能够转让,可是,依照上述法令规则,合同之债能够转让,而确保职责又归于合同之债,且确保合同具有相对独立性,因而,在债款人赞同的前提下,确保职责是能够转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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