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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重婚罪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13 04:54
内容提要:刑事诉讼法将重婚案子归归于自诉案子,但由于重婚案子自身具有公诉特色,因而其在适用自诉程序中应差异于一般自诉案子,本文拟对重婚案子审理程序中的几个问题加以讨论,以引起司法界对重婚案子〈包含与重婚案子性质类似的其他自诉案子〉审理的注重。
怎么确认重婚罪
依据刑法第258条的规则,重婚是指有爱人而与别人成婚或许明知别人有爱人而与之成婚的行为。刑法界曾对重婚罪名中成婚的内在产生过争议,争议的焦点是成婚除包含挂号成婚外,是否还包含以夫妻名义与别人一起日子构成的现实婚姻。1994年1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在一个批复中明确规则“新的《婚姻挂号管理条例》(1994年1月12日国务院同意,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发布)发布施行后,有爱人的人与别人以夫妻名义同居日子的,或许明知别人有爱人而与之以夫妻名义一起日子构成现实婚姻联系;另一种是明知别人有爱人而与之挂号成婚或许以夫妻名义一起日子构成现实婚姻联系的。至此,刑法界在“成婚的内在问题上”根本达到一起,即以为重婚包含以下二种类型:一种是有爱人而与别人挂号成婚或许以夫妻名义一起日子构成现实婚姻的;另一种是明知别人有爱人而与之挂号成婚或许以规则名义一起日子构成现实婚姻联系的;理论界对重婚罪名的讨论多会集在对成婚概念的了解上,却疏忽了对重婚罪名中“有爱人”这个概念的研讨讨论,其实对有爱人“这个概念了解得明晰、精确与否直接联系到对重婚罪名的确认,因而,有必要对其内在进行法令上的界定。当然,从前也有学者对“有爱人”做过解说,如有人以为“有爱人是指男人有妻、女子有夫,并且这种夫妻联系还处在存续期间。①有人以为”有爱人“是指男女夫妻联系未经正式法令程序免除而尚在存续期间。②以上解说都只是停留在字面上,并且其解说中男人有妻、女子有夫,夫妻联系这些词自身便是一些非常含糊的概念,能够说这些解说不只在理论在难于让人认同,并且在审判实践中也不易把握。实际上我国在不同时期对婚姻问题施行过不同的方针,“有爱人”作为一个法令概念并非静态的,而是一个动态的概念。笔者以为,“有爱人”从法令含义上说应该是指有用婚姻联系存续期间,有用婚姻联系包含因挂号成婚而构成的婚姻联系和法令上认可的现实婚姻联系。“有爱人”的动态性主要是指不同时期现实婚姻的效能的改变。
现实婚姻是婚姻法上的一个概念,是指没有爱人的男女,不进行成婚挂号,即以夫妻名义一起日子,大众也以为是夫妻联系的婚姻。③关于现实上构成的婚姻联系法令采纳有条件的予以供认的方针。④最高人民法院1989年11月公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成婚挂号而以夫妻名义同居日子案子的若干定见》(以下简称定见)规则:(1)1986年3月15日《婚姻挂号方法》施行之前,未办成婚挂号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日子,大众也以为是夫妻联系的,一方申述离婚,如申述时两边均契合成婚法定条件的,可确以为现实婚姻联系,如申述时一方或两边不契合成婚的法定条件,应确以为不合法同居联系;(2)1986年3月15日《婚姻挂号方法》施行以后到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挂号管理条例》发布之日止,没有爱人的男女,未办成婚挂号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日子,大众也以为是夫妻联系的,一方向另一方申述“离婚”,如同居时两边均契合成婚的法定条件,可确以为不合法同居联系;(3)新的婚姻挂号管理条例施行之日起,未办成婚挂号即以夫妻名义同居日子的,按不合法同居联系对待。从以上规则可知,我国只对二种情况下的现实婚姻予以供认,赋予其法令效能,供认其合法、有用。有用婚姻联系详细包含挂号成婚和第(1)、(2)二种情况下的现实婚姻联系。重婚行为应了解为对这些有用婚姻联系的侵略。人民法院在确认重婚罪时,应首要确认哪一个婚姻联系为有用婚姻联系,然后在此基础上结合重婚罪的构成要件确认被告是否构成重婚罪。对重婚罪名做以上了解有助于精确、及时地确认并审理重婚案子。当然,由于前史和社会环境等原因,也不能一概将侵略有用婚姻联系的重婚行为确以为重婚罪,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遵循履行民事方针法令的定见》规则,对以下重婚行为可不按重婚罪论处:(1)己婚者被拐卖后被逼与别人挂号成婚或以夫妻名义同居日子的;(2已婚者因自然灾害被逼外流,为营生而与别人挂号成婚或以夫妻名义同居日子的;(3)因婚后一向受优待或为脱节逼迫、包办婚姻,被逼逃往外地后为生计而又与别人挂号成婚或以夫妻名义同居日子的。
重婚案子审理中的几个问题
我国刑事诉讼建立了以公诉为主,自诉为辅的追诉机制。⑤损害国家、团体和人民利益以及侵略社会公益的的刑事案子由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进行追诉,而侵略公民个人合法权益、情节简略细微的违法案子的追诉权则由被害人行使。重婚案子就其实质而言应归于公诉领域,由于重婚案子不只侵略了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它破坏了公民之间的合法婚姻联系,给合法婚姻联系的一方及其子女构成损伤,并且侵略了我国婚姻法所保护的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⑥严峻损坏社会道德风尚,影响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故对重婚案子的审理应差异于一般的自诉案子,以下笔者拟就重婚案子审理程序中应留意的几个问题加以讨论,以引起司法界对重婚案子〈包含与重婚案子性质类似的自诉案子〉审理的注重。
重婚案子的统辖问题。
(一)、重婚案子的审判统辖问题。
审判统辖包含级别统辖、区域统辖和专门统辖。重婚案子作为自诉案子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统辖,重婚案子的审判统辖问题主要是指重婚案子的区域统辖,即同级人民法院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子的分工。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则:“刑事案子由违法地的人民法院统辖。假如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合的,能够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统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以下简称解说)第二条规则“违法地是指违法行为地。” 就重婚案子而言,区域统辖的不合主要是由于重婚案子的特殊性引起的,重婚案子的特殊性表现在以下二个方面(1)被告人,也即重婚行为人一般有二人,一人不或许独自重婚;(2)被告人的居住地与违法行为地一般是一起的;(3)重婚的违法行为地有或许为多处,即多处重婚。区域统辖的不合主要是在对“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合”的了解纷歧,有的法院以为被告人居住地与违法行为地一般是一起的,故由被告人违法行为地的人民法院统辖更为适合;有的法院以为被告人居住地应指被告人重婚前开始居住地,也即被告人原户籍所在地,故由被告人原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统辖更为适合;对统辖权了解的差异易导致同级人民法院互相推诿统辖职责,既不利于被害人行使自诉权,又不利于人民法院及时、精确地查明案情,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笔者以为,依据重婚案子的特殊性,“更为适合”应了解为更为有利于被害人申述,在重婚案子中,被告人居住地应包含有重婚违法行为的一切被告人的原户籍所在地、各重婚违法行为地。一切被告人的原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违法行为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统辖权,对被害人挑选其间之一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都应当受理,而不该互相推诿。对被告人多处重婚,被害人向多处有统辖权的法院提起自诉的,应由开始受理的人民法院统辖,其它已受理的人民法院可将案子移交开始受理的人民法院,若从法院的视点来了解“更为适合”就易导致统辖权的互相推诿,若从被害人的视点出发来了解“更为适合”,及时受理重婚案子,则不只便于重婚案子被害人及时行使自诉权,并且能够避免统辖权的推诿,进步人民法院的工作功率,还有或许避免和阻止因重婚胶葛导致的一些不法行为及违法行为。 内容提要:刑事诉讼法将重婚案子归归于自诉案子,但由于重婚案子自身具有公诉特色,因而其在适用自诉程序中应差异于一般自诉案子,本文拟对重婚案子审理程序中的几个问题加以讨论,以引起司法界对重婚案子〈包含与重婚案子性质类似的其他自诉案子〉审理的注重。 关键词
(二)、重婚案子的功能统辖问题。
重婚案子的功能统辖问题主要是指重婚案子应由哪一功能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受理。刑事诉讼法将重婚案子归归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子,有被害人申述的重婚案子理应由人民法院受理,但对法令上规则的一些不按重婚论处的重婚行为,被害人就其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一般不做自诉案子受理。需求处理的,可主张有关机关给予党纪、政纪处置或行政处分,若触及离婚的,可奉告被害人向民事审判庭提起民事诉讼。对被害人不申述的重婚案子则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1983年7月26日<<关于重婚案子统辖问题的通知>>规则来确认其功能统辖,即关于被害人不指控,而由人民大众、社会团体、或有关单位提出指控的重婚案子,由人民检察院检查决议应否对案子提起公诉。
重婚案子中证明职责的分管问题。
据<<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171条的规则,在自诉案子中,自诉人负有证明职责。⑦“人民法院关于违法现实清楚,有满足依据的案子,应当开庭审判;对缺少罪证的自诉案子,假如自诉人提不出弥补依据,应当压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许裁决驳回。”重婚案子虽归于自诉案子,但若彻底适用自诉案子证明职责的分管将不利于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也不利于保证我国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由于跟着改革开放的开展,人口活动也越来越频频,夫妻一方远离另一方外出的人员数量也大为添加,这种夫妻二地分家后一方与别人重婚的现象并不罕见。据报载:“包二奶”是当时广东省妇女投诉的热门。“包二奶”(笔者按:实际上是重婚行为)呈增多和揭露之势。有的包了“二奶”又包“三奶”乃至“四奶”(笔者按:实际上是屡次重婚行为),乃至有的妻妾同室,公开向法令应战。⑧由于重婚一方往往与其爱人(即被害人)分家二地,且对其爱人一般采纳隐秘和警觉的情绪,所以在实践中被害人把握的大多为依据头绪(如知情人员、某婚姻挂号机关等),再加上自诉案子中被害人并没有调查取证权,要把握重婚行为人重婚的的确、充沛的依据甚为困难,若人民法院对缺少的确、充沛依据的被害人的申述都作压服其撤回自诉或许裁决驳回处理明显将不利于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并且难于惩戒和遏止呈延伸之势的“包奶”行为,乃至或许滋长其开展态势并引发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如引发其它刑事违法,比如为抢妻之恨和夺夫之仇而变成殴斗、损伤、仇杀等)。因而,笔者以为对重婚案子不能彻底适用自诉案子证明职责的分管,人民法院应承当必定的证明职责。人民法院受理重婚案子后,假如被害方提不出的确、充沛依据但能供给相应依据头绪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查取证,而不宜容易作裁决驳回或劝其撤诉的处理。
重婚案子的可分性问题。
自诉案子具有可分性的特色。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以下简称解说)第193条规则“自诉人明知有其它一起损害人,但只对部分损害人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视为自诉人对其他损害人抛弃通知权力。一起被害人中只要部分人通知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他被害人参与诉讼。被通知人接到通知后表明不参与诉讼或许不出庭的,即视为抛弃通知权力。”这条规则能够说是自诉案子可分性的详细表现。自诉案子的可分性实际上是民事诉讼中处置准则在自诉案子中的遵循和运用,即赋予自诉人对诉讼权力和实体权力的处置权,这是由自诉案子的自身特色决议的,作为具有公诉特色的重婚案子是否具有可分性,是否适用有关自诉案子可分性的规则呢讨论这个问题之前有必要先讨论重婚案子中是否存在一起被害人和一起损害人的问题。
重婚行为实际上是对有用婚姻联系的侵略,在重婚案子中只存在一个有用的婚姻联系。依据1994年1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在一个批复中的规则,1994年新的婚姻挂号管理条例施行前,第一次构成的现实婚姻联系或挂号成婚的均为有用婚姻联系,这以后的挂号成婚或以夫妻名义一起日子的都是对有用婚姻联系的侵略。1994年新的婚姻挂号管理条例施行后,现实婚姻联系不再具有法令上的效能,法令仅供认挂号婚姻为仅有有用的婚姻。在被告人(指有爱人一方)仅有一次重婚行为时,被害人是仅有的,即有用婚姻联系的另一方,此种情况下不存在一起被害人的问题。那么在被告人(指有爱人一方)有屡次重婚行为时是否存在一起被害人呢有人以为在被告人有屡次重婚行为时有多个受害者,因而存在一起被害人。笔者以为上此种观念是过错的。被告人(有爱人一方)屡次重婚尽管有若干个婚姻联系的存在,但其间只要一个婚姻联系是受法令保护的,其它的婚姻联系(包含挂号婚姻和以夫妻名义一起日子构成的现实婚姻)都是对有用婚姻联系的侵略。在屡次重婚行为中,尽管后来的婚姻联系或多或少都会对前一婚姻联系中的一方构成损伤,但这种损伤并不具有法令含义,或说并不构成法令上的损害,法令上的损害是指对合法权益的侵略,法令上只保护受损害的合法权益,而不保护不合法权益,在屡次重婚案子中,尽管或许有多个受害者,但只要有用婚姻联系的一方才是法令含义上的被害人,才具有法令上的诉讼主体位置。故在屡次重婚案子中并不存在一起被害人,在被害人问题上也就不存在可分性的问题。除有用婚姻联系的一方有权提起自诉外,其它婚姻联系的“受害方”均不享有对重婚案子的诉权,且有或许被追查重婚罪的刑事职责。重婚行为有必要由二人或二人以上才干施行,那么是否能够说在重婚案子中就必定存在一起损害人呢刑法理论上的一起违法(损害)是指二人以上一起成心违法(损害)。其构成要件是(1)违法(损害)主体有必要是二人以上;(2)客观方面有必要是具有一起的违法(损害)行为;(3)片面方面有必要具有一起的违法(损害)成心。在重婚案子中,若有爱人的一方与别人挂号成婚或与别人以夫妻名义同居日子,但他方并不知其有爱人时,他方的行为尽管给有用婚姻联系的一方构成损伤,但其并不构成法令含义上的一起损害,由于其短缺一起损害的片面要件。在这种情况下,尽管有二人或二人以上施行了重婚行为,但法令含义上的损害者只要一人,不存在被害人的挑选申述的问题。若第三人明知别人有爱人而与之挂号成婚或以夫妻名义一起日子的,重婚行为的两边均契合一起损害的构成要件,为一起损害人。在此情况下,自诉人能否挑选申述呢有人以为应当答应。⑩其理由是重婚归于自诉案子,故可适用自诉程序中有关规则,被害人能够挑选一起损害人之一进行申述。笔者以为这一理由并不能建立。由于(1)重婚案子虽归归于自诉案子,但由于其自身具有公诉特色,属公诉性质的案子,因而不能彻底适用自诉程序中的有关规则;(2)相婚人(指明知别人有爱人而与之挂号成婚或以夫妻名义一起日子的人)与有爱人的人的重婚行为是一种一起违法行为,刑法理论上称为必要共犯。在重婚案子中,二者一起施行的行为具有相同的社会损害性,在片面上具有一起的违法成心,能够说相婚者和有爱人的人在主、客观方面具有一起性,若答应自诉人挑选申述,自诉人或许依据自身利益或其它考虑作出挑选,如欲与爱人和洽故只申述相婚者,或对爱人非常怨恨、怜惜受害者而只要求追查其爱人的刑事职责等。这种挑选首要对被申述的一方来说是不公平的,相婚者和有爱人的人施行了同一行为,并且情节、性质相同,缘何另眼相看,申述一方而不申述另一方 ,并且相同的违法不受平等追查违反“法令面前人人平等准则”,法令的公正性令人置疑;其次,在有爱人的一方多处重婚的情况下,若赋予自诉人挑选申述权,其爱人或许经过各种途径与自诉人达到退让,导致自诉人抛弃指控,然后给有爱人的重 内容提要:刑事诉讼法将重婚案子归归于自诉案子,但由于重婚案子自身具有公诉特色,因而其在适用自诉程序中应差异于一般自诉案子,本文拟对重婚案子审理程序中的几个问题加以讨论,以引起司法界对重婚案子〈包含与重婚案子性质类似的其他自诉案子〉审理的注重。 关键词
婚人以躲避法令的时机,使其逍遥法外,并且这些人或许持续为所欲为,在社会上构成极坏的影响。因而,对重婚案子的一起被告人不宜适用自诉程序中的可分性规则,即不该答应自诉人挑选申述,对一起损害人应平等追查,以保护法令的威望和庄严。若自诉人只指控有重婚行为的一方,人民法院应对其进行法制宣传和教育,发动其对有重婚行为的另一方同时申述,若自诉人坚持只申述一方的,人民法院能够同时追加另一方为一起被告,若有爱人一方屡次重婚且情节严峻、社会反响强烈但自诉人不对其申述而申述另一方的,人民法院经劝说无效后可驳回其自诉并主张人民检察院对案子检查决议是否提起公诉。
立法大将重婚案子归归于自诉案子主要是考虑到其具有自诉案子的一些特色,如情节简略、处分较轻(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能够适用简易程序等,且将其归归于自诉案子有利于进步司法功率、节省司法资源。但由于重婚案子(包含与重婚案子性质类似的其它自诉案子)的公诉特色决议其不宜彻底适用自诉程序(如不宜适用调停、宽和和撤诉的规则等),因而,在审判实践中应留意将此类案子的审理与一般自诉案子的审理加以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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