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籍房在2010年办理产权契税要如何征收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22 16:07网友发问:
我在1998年买的房子,其时只签合同没办产权,2010年处理产权时,税务机关征我3%的契税,我的房子经税务机关确以为普通住所了,它这样交税合不合理?
律师回答:
文件《吉林省契税实施办法》
第八条 契税税率为5%,居民个人购买住所房子的,契税税率为3%。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1997 年10月1日至本办法发布前的契税征收办理参照本法履行。本省曾经有关契税的各项规定一起废止。
财税[1999]210号文件: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所,暂折半征收契税。本告诉自1999年8月1日起履行。
吉地税发[2009]117号:一、关于购买房子契税交税责任发作时刻问题,购买房子交税责任发作时刻,按照在房地产办理部门挂号存案合同的签定日期和出售不动产发票开具日期孰先的准则确认,并适用交税责任发作时相对应的税率。其间,分期付款并分期开具出售不动产发票的,按最终一次交齐悉数购房款开具的出售不动产发票时刻为准。
友谊提示:您在1998年买房时契税税率为3%,1999年8月1日才折半征收契税的,所以税务机关按3%的税率征收契税是合理的。